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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国家机构(21)

(3)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采纳,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4)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有权裁定驳回抗诉。

第八节特别行政区机关

1.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什么?

特别行政区是根据宪法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实行不同于祖国内地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实行“一国两制”,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同时,又要明确,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从行政区域的设立和划分来看,无论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是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央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虽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其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在与国家的关系上,依然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另一方面,特别行政区是依据宪法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行政区域,它的“特别”之处在于享有一般行政区域不能享有的高度的自治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除国防和外交等事务统一由中央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限相当广泛,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

2.特别行政区的性质是什么?

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中的一个行政单位,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也不是联邦制国家中的成员国。它和其他行政区一样,与中央人民政府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中央人民政府领导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服从和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特别行政区建立的政府,只能是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单位,不能作出行使国家主权的行为,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权力是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

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即不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制度,也不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的经济制度。它也不同于经济特区。其高度自治权,无论在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上,都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特色。在立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可以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也不受刑法、民法范围的限制。在行政权方面,享有其他行政区所没有的财政、经济贸易、货币金融、海运、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权。在司法权方面,享有司法终审权,无须上诉到国家最高法院解决。在涉外事务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同时又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如可以作为国家代表团成员参加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谈判,参加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组成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派人去担任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务。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者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法官经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所以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是爱国者的政权,而不是无产阶级****。这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最大特点。此外,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但派驻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性事务。特别行政区居民享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特别行政区政权有哪些权力?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有中央负责管理。同时,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的权力主要包括:

(1)行政管理权。

即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

除了国防、外交和国家主权有关的事项外,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依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等。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即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4)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5)其他权力,如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等。

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架构是怎样的?

香港基本法确定,香港特区实行以行政为主导、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政治体制。

一、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在本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为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既对特别行政区负责,也对中央政府负责。

二、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负责就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议各成员以个人身份提出意见,但行政会议所有的决议均属集体决议。

三、行政体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政府总部内12个决策局,以及61个部门和机构执行。在各决策局、部门和机构工作的大部分人员均为公务员。政府于2002年起实施主要官员的政治委任制度。在此制度下,3位司长(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和各局局长为政治任命官员,就辖下事宜承担政治责任;2008年增设副局长和政治助理两层政治委任职位,协助司长和局长处理政治工作。

四、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区的立法机关,负责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案;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等。立法会全部60位议员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4年,由在外国没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其中五分之一成员可以是非中国籍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目前立法会有60名议员,全部由选举产生。2012年立法会议席数目将增至70席。

五、法律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扎根于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以普通法为根基。在这个原则下,香港的司法机关保持独立,不受制于行政和立法机关。无论纠纷是涉及个人、法人团体还是政府,法庭都会独立作出裁决,并对法律拥有解释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区的最高上诉法院,以首席法官为首,成员包括3位常任法官、3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11位来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非常任法官。

六、区域组织

香港共划分为18个区,各设区议会,就所属地区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见。区议会的大部分议员均透过选举产生,其余分别是当然议员(新界乡事务委员会主席)及委任议员。

5.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架构是怎样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的行政机关,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覆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一、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本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为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的主要职权包括: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总局局长和海关关长等主要官员,及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任免行政会委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及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检察官、公职人员等;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解散立法会。

二、行政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行政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委员的人数为7至11人。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行政会会议。

三、立法会

立法会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大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4年。任期至2001年9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有23名议员,其中8人由直接选举产生、8人由间接选举产生、7人由行政长官委任;2001年10月就职的第二届立法会有27名议员,其中10名由直接选举产生、10名由间接选举产生、7名由行政长官委任,任期至2005年;第三届及随后的每届立法会议员数目为29人,其中12名来自直接选举、10名来自间接选举、7名为行政长官委任。

立法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接受澳门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等。

在特定情况下,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四、司法机关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第一审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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