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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农村治安纠纷(7)

【专家评析】

治安管理,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所进行的活动,它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危害社会管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具体地说,以下各类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1)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4)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8)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此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株、赌博等六种危害行为尚末构成犯罪的,都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本案中,杨某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且只能给予其一种行政处罚。原因在于:首先,杨某打周某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以批评,但尚不构成“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其次,杨某当众讲了威胁周某的话但尚不构成“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再次,杨某欲用绳子捆绑被侵害人,但因他人劝解而自动放弃,这些违法行为都构不成“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害”违法行为。综合全部情节分析,杨某在食杂店里当众使用暴力和言语侮辱被侵害人,侵犯了被侵害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严重后果,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对其处罚应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只能是一种处罚而不能给予两种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对其处罚应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只能是一种处罚而不能给予两种处罚。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某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判令由其重新作出处罚裁决。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1、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行政裁决?

【宣讲要点】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审查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行政处罚和裁决。

【典型案例】

某日,张某的侄女与朱某的表弟汪某结婚。次日,张某到朱某家做客。饭后闲谈中,张某讲到朱某之弟昨天为抬嫁妆,将张某亲戚的自行车胎划破。朱某听后与张某争辩,因话不投机,双方拉扯起来。朱某不分青红皂白,即用手中的碗向张某头上砸去,致张某血流满面。张某之兄等人将张某抬到卫生院治疗。经诊断,张某头顶部局部软组织肿胀,有7处不规则撕裂伤口,缝合5针。次日,张某向县公安分局报案,要求依法处理。朱某于当日向县公安分局投书承认错误,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县公安分局多次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县公安分局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对朱某作出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朱某不服县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以民间纠纷应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和朱某已有认错悔改表现为由,作出撤销该县公安分局对朱某治安拘留7天处罚的复议决定。张某不服该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家评析】

《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应就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只能是维持或者撤销复议决定,对原裁决不能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处理。但这并不意味人民法院在审查复议决定时,对原裁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不能进行审查。因为行政机关的原裁决是复议决定的前提,人民法院只有查明原裁决的全部情况,才能判断复议决定是否正确。因此,法院可以审查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行政处罚和裁决。

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第3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只有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朱某在纠纷发生后,虽能承认错误,愿意接受调解,但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仍应当依法对朱某给予行政处罚。市公安局在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仅以民间纠纷以调解为主和朱某有认错悔改表现为由,撤销某县公安局对朱某的处罚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人民法院既可以审查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可以审查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22、网上传送色情图片应否受到公安行政处罚?

【宣讲要点】

IP地址是有互联网协议语言表示的用来确认网络上的每一台计算机的唯一标志,也就是网络地址。证据的使命在于能够证实事情的真相。IP地址、上网帐号和口令因其在网络上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可以作为作为认定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不法行为越来越多。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否则必将受到治安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某市公安局接到该市电信局花某报案,称其电子邮件帐号被他人冒用,发送含有数张色情图片的电子邮件给其同事沈某。公安机关通过查看收件人沈某电脑关于该色情邮件的信息记录和市电信局电子邮件服务器的日志记录,发现了发送上述色情图片邮件的电脑名、发送时间、发送色情邮件的电脑当时使用的IP地址、使用此IP地址的上网主叫电话、上网帐号、使用的电子邮件软件。从该市电信局取得的IP地址用户上网清单载明,在电子邮件发送这一时间段,使用此IP地址的上网电话、上网帐号、上网电话均是袁某,其住址在该市郊区。在该色情邮件发送期间,袁某正在家中用与上述机器同名的电脑通过上述电话使用上述所查帐号独自上网。经公安机关核对市电信局电子邮件服务器关于该色情邮件的信息记录与收件人电脑的记录一致后,便在沈某的电脑上打印该邮件信息记录,其中一份为色情电子邮件的详细信息和色情图片,由花某、沈某二人签名确认,并加盖了某市电信局数据分局技术开发中心业务专用章,另一份为色情电子邮件的邮件头信息,由沈某签名确认并加盖了公章。在打印该邮件信息时有公安机关两位办案人员和电信局工作人员花某、沈某以及当事人袁某等五人在场。另查,色情电子邮件发送过程中,袁某的电脑和市电信局邮件服务器、市电信局邮件服务器和该地的新浪服务器连接是一种实时连接。据此,公安机关认为是袁某通过互联网冒用他人姓名和电子信箱发送含有色情图片的电子邮件给他人,于是告知袁某处罚事实、依据以及陈述、申辩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给予袁某罚款1500元并警告的行政处罚。袁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复议决定,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袁某仍然不服,否认该色情邮件是其所发,认为是“黑客”入侵所为,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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