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电力工业部部长史大桢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电力是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改革开放以来,电力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到1994年底,全国电力装机容量已达1.99亿千瓦,年发电量达到9200亿千瓦时,居世界第三位;电力设施普及2300多个县级行政单位,用电人口达到10亿以上。但是,电力供应仍然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总量不足,供需矛盾突出;在建规模严重不足,缺乏发展后劲;电网建设落后于电源建设,影响现有电源能力的发挥。电力工业仍然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之一。通过制定电力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吸引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电力工业;使电力建设项目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电网建设与电源建设协调发展,以达到促进电力工业发展的目的,是非常必要的。此外,电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生产、供应、销售同时进行,发电、供电、用电同时完成,且又相互联系、互相影响。同时,电力供应面向全社会,服务于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具有公用事业的性质。为了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的正常秩序,维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将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纳入法制轨道。
原水电部早在1986年就开始着手起草电力法,其间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论证、修改。电力工业部重新组建后,经进一步研究、修改,于1993年12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此后,******法制局会同电力工业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近年来的改革成果,对送审稿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经******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共10章、73条,对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一、关于电力建设
近年来,我国电力建设的发展速度比较快。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区电源建设与电网建设不配套,重电源建设,轻电网建设,致使一些电厂建成后不能投产或者不能正常生产;输变电工程重复建设现象严重,造成很大浪费;有的电力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受到阻碍或者干扰,延误了工期。为了保障电力建设顺利、有序地进行,草案规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电力发展规律,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草案第十条第一款);“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草案第十三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草案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企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电力建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提出额外补偿要求或者附加条件”(草案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
二、关于电网管理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五大跨省电网和一批省级电网。今后,随着电力建设的发展,电网的规模和能力将逐步扩大,各电网之间的联结还会发展。电网不论规模大小,也不论经营管理者是谁,都应当实行统一调度,这是电力生产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发电、供电、用电是在同一时间内完成的,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十分重要。为此,草案规定:“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草案第十八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草案第二十一条)。
针对在现实生活中电厂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在并网过程中往往产生纠纷的情况,草案规定:“国家提倡发电厂、站(以下简称发电厂)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三、关于电价与电费
考虑到电力行业具有区域垄断性、公益性和电力供应暂时短缺的特点,电价不能仅靠市场机制形成,需要政府进行干预。目前,全国各地电价比较混乱,由电网到用户,中间环节层层加费,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通过立法对电价的构成要素、管理体制等作出原则性规定,有利于促进电价改革,有利于逐步建立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有利于推动电力事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因此,草案参照了外国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构成电价的要素、三种电价(发电厂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的销售电价)的确定方法和审批权限、电价管理制度以及禁止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等(草案第五章)。
四、关于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考虑到我国农村用电人口占全国用电人口的80%,农村用电有许多不同于一般用电的特点,特别是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与农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草案专设了“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一章。为了大力开发农村电源,促进农村电气化,草案规定:“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草案第四十五条);“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草案第四十六条)。为了支持农业生产,保证农业用电,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电力企业不得擅自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草案第四十七条)。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