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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34)

第七十九条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精神障碍患者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监护人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

本法第30条第2款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作出了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31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这里所谓的“看护管理”之责,也就意味着监护人要承担更大责任,要更多地对精神障碍患者给予特别注意,如果精神障碍患者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发生,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有监护人拒绝患者住院治疗的行为,在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判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一般不适用减轻监护人责任的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监护人同意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但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拒绝接受医生“继续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建议,或者协助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致人损害的,监护人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也不适用减轻监护人责任的规定。第二种,精神障碍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监护责任在民法理论上属于严格责任,即不问监护人是否在主观上有过错,只要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由监护人的职责所决定的。由于大多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血缘等密切关系,监护人有责任通过教育、管理等方式来减少或者避免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发生。但从公平原则考虑,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未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据本条规定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具体到如何赔偿财产损失,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虽然从我国情况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情况不多,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创作、接受捐赠或者继承等方式取得独立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以自己财产对自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公平的。在父母等亲属之外的人员或者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情况可能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例如父母留下的遗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就更有必要、更显公平。当然,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基本的生活费用,保障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不受影响。

【适用要点】

需要注意的是,正在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在医院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如何赔偿?

关于医院承担责任的类型,我国学术界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医院承担的是按份责任。有人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即属于按份责任的规定,即监护人与医院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按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和过错比例,对受害人按份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医院应当承担替代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认为,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监护人是无法尽监护责任的,而应由精神病医院承担监护责任。如果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即属医院未尽监护责任,所以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第二种观点的前提是精神病院负有监护职责。此观点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和医学界争论颇多。有的人认为,精神病人住院后,监护人已不能实际履行监护职责,所以精神病院自然成为其住院期间的监护人。但医学界多数人持反对观点。他们的理由是:一是民法通则第17条并没有把精神病院列为可以充当监护人的范围;二是即使精神病院可以成为监护人,那么变更监护人也需要法院的判决;三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3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现实生活中,精神病院几乎不接受精神病人监护人的委托。综上所述,精神病院对住院的精神病人承担的不是监护职责,而是医疗管理职责。侵权责任法第38条对接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幼儿园、学校所承担的职责是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精神病院与幼儿园、学校的职责在性质上应当是一致的。

因此理论界大多数意见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已将医疗损害责任定性为过错责任,例如同在精神病院住院的甲将乙打伤,乙的家属请求赔偿,可以向甲的监护人请求赔偿。如果医院未尽医疗管理职责,医院应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主要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医院有过错的,医院也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诊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扰乱秩序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第1款规定了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受法律保护。对于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在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内寻衅滋事,如在医疗机构内结伙斗殴,扰乱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的,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对寻衅滋事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本条第2款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其他行为。本法考虑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这么一条兜底性的规定,能够使条文更简洁避免重复,能够使法律规定更完整避免遗漏,也能够使法律之间更具衔接性而避免冲突。例如,有本法禁止的家庭成员虐待、遗弃精神障碍患者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45条规定予以处理。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再如,本法第5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如果有人组织、胁迫或者诱骗精神障碍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的表演,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如果有胁迫、诱骗或者利用精神障碍患者乞讨的,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该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二、关于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制裁的处罚措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第13条作出了专门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如果精神障碍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后向国家担负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严厉性的特征。强制性是指,刑事责任是一种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反映了国家的强制地位与犯罪人的服从和负担地位。犯罪是实施了国家禁止性的行为,例如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资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为国家所不能容忍。国家一方面通过刑法,对这种行为作出否定的评价;另一方面对犯罪者加以谴责,并令其承担一定的刑事法律后果。严厉性是指,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通常跟刑罚联系在一起,而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与政治权,还可以限制或有期、无期地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本条对于刑事责任统一作出规定,而且不涉及具体的罪名内容,这主要是考虑到与刑法相衔接。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这样处理有几个好处:一是条文比较简捷,避免重复;二是内容完整,避免因为专门规定几类犯罪行为而漏掉其他犯罪行为。因而,这种处理模式已经成为当前行政立法中的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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