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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附录(16)

附:有关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目录

一、有关地方性法规(10部)1.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0526)2.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20051202)3.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20730)4.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40928)5.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50401)6.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0721)7.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0927)8.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70525)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0105)10.江苏省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20060731)二、有关单行条例(9部)1.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文化工作条例(20000818)2.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50527)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60421)4.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0601)5.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20090603)6.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0521)7.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条例(20080620)8.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80701)9.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0907)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概况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比较先进的,特别是《文化财保护法》的颁布对后来整个国际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制定,对于推动人们形成大文化遗产的理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制定与修改情况简报如下:

一、《文化财保护法》的立法背景1.战前的文化遗产相关立法情况日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19世纪的明治初年。1871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旧物保存方》,被视为近代文化遗产保护的开端。1897年日本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规定政府有责任出资维修保护古寺庙的建造物和宝物;宝物所在寺庙有保护好这些国宝级文物,以及转交博物馆保存的义务,严禁随意处置或转让。由于这部法律基本具备了现代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在日本被视为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原型。1919年《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问世,将“景观”和“环境”引入文化遗产保护的视野。1929年《国宝保存法》出台,将“古社寺”以外的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即将“国宝”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国家、团体及个人所藏宝物,不再仅仅局限于寺庙建筑及寺庙所藏宝物。为了防止没有被指定为国宝的一些重要美术品流失海外,1929年日本还制定了一部临时性法律——《重要美术品保存法》,重点开展对个人所有的重要美术作品的文化遗产认定工作。

2.“二战”期间的停滞以及战后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出于经济压力,大力压缩与战争没有太多关系的财政开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因此受到了很大影响。这期间重要美术品及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的指定工作被迫中止,文化遗产保护只能缩小到对国宝、史迹的指定和对已经认定物品的保护与维修上来。随着战局的急转直下,日本政府开始疏散国宝及重要美术品,并为建造物设置防火设施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当时由于战争导致的通货膨胀和社会动荡,文物向海外流失等问题使得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困境。

二、《文化财保护法》的制定与修改情况1949年1月,法隆寺金堂的一场大火,将世界最古老的描绘在木构建筑上的壁画毁于一旦。以法隆寺金堂壁画烧毁事件为契机,日本通过“议员立法”的方式于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战前颁布的《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国宝保存法》、《重要美术品保存法》三部法律同时废止。《文化财保护法》在原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采用“文化财”的概念,将无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财)、埋藏文物(埋藏文化财)一并列入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为确保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独立于政治之外,还特别设置了独立于文部省之外的“文化财保护委员会”。

自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以来,这项法律已经取代了以往所有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一直沿用至今。这期间,《文化财保护法》有三次比较大的改动,分别是在1954年(昭和29年)、1975年(昭和50年)和1997年(平成八年)。自1975年的那次重要改动之后,虽然以法律案的形式又进行过十八次修改(最近的一次在2008年3月30日),但《文化财保护法》基本框架保持稳定。以下分别介绍《文化财保护法》三次比较大的修订情况:

1954年《文化财保护法》的修订:

《文化财保护法》施行三年以后就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方面:①确立重要文化遗产及新增加的重要民俗资料相关的管理团体制度;②确立重要无形文化遗产指定制度和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③将民俗资料从有形文化遗产中分离出来,确立重要民俗资料的指定制度和无形民俗资料的记录保存制度;④确立了对于众所周知的埋藏文物所在地的建筑施工予以限制制度;⑤明确把纪念物中重要的物品指定为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并完善相应的制度;⑥在维护“文化财保护委员会”绝对权威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地方公共团体在保护、活用传统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作用,从而调动地方参与保护传统文化遗产工作的积极性。

1975年《文化财保护法》的修订: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日本社会构造发生较大变化,文化遗产相关开发事业大量增加,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于是有必要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较大规模的修订。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①有形文化遗产范围的扩大,即与建造物、绘画或者雕刻融为一体的土地和其他物件,以及学术价值很高的历史资料都被视为有形文化遗产加以保护。②对于重要文化遗产的保存有可能造成影响的行为需要获得许可的制度。③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持者(传承人)认定制度之外,增加了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团体的认定制度。④民俗资料改称为民俗文化遗产,新设了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指定制度。⑤对重要文化遗产和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的现状变更予以限制,并确立相应损失补偿制度。⑥对于在众所周知的埋藏文物所在地进行建筑施工方面,新设了国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事前协议制度,规定了遗迹的发现可以作为停止建筑施工的法定原因,进一步健全完备了公共团体在发掘调查方面的职能。⑦创设了“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度,不再局限于对一间一座传统住房的保护,而是将“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形成了历史景观的传统建造物群”作为文化遗产的新种类,予以整体保护。⑧对于传统文化遗产保存具有重要价值的传统技术、技能,也应列入保护范围,并增设了对这一类传统技术传承者或传承群体的认定制度。⑨在都道府县的教育委员会下面可以设置文化遗产保护审议会,或者设置文化遗产保护指导委员。经过此次修改,日本文化遗产分类体系越发完善,包括了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遗产、纪念物、传统建造物群和文化遗产的保存技术、埋藏文物等。

1998年《文化财保护法》的修订:这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在于,创设了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指定的文化遗产以外的建筑物,如需要采取保存和灵活运用的特别措施,由文部大臣登录在文化遗产名录的制度。与指定文化遗产的现状变更实行许可制的情况不同,以上文化遗产采取备案制,在争取所有者协助的同时,采取和缓的、适当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成为这次《文化财保护法》修订的一大特色。除此之外,关于重要文化遗产现状变更的许可等情况,可以委托给指定城市和核心城市的教育委员会;可以在市町村教育委员会设置文化遗产保护审议会。此外,重要文化遗产的公开展示方面,如果是具备公开展示设施资格的设施的所有者主办,只要申请备案就可以举办。

三、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借鉴意义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尽管只是一部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但其独特的立法精神对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第一,无形文化遗产理念的提出。这种将文化遗产划分为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的做法,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当今联合国在文化遗产划分这个问题上也通常采用这种方法。当然,日本文化遗产两分法的意义还不仅局限于此,在1950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公布之前,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对于本国的无形文化遗产给予特别关注。从这个角度来说,日本文化遗产两分法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为人类另一部分遗产——看不见摸不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弘扬,树立了典范。

第二,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对“人”的关注。国家指定某些重要无形文化遗产,并明确地将那些具有高度技能,能够传承某项文化遗产的人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持者”(即民间俗称的“人间国宝”)。对于那些技艺超群的表演艺术家、工艺美术家和匠人等,不但在经济上给予必要的补助,同时还赋予他们相当高的社会地位,以激励他们在工艺方面的创新和技艺方面的提高。法律还明确规定,文化遗产保持者同时也应该是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如果文化遗产的保持者将自己的技艺密不传人,那么无论他的技术有多高,都不会被政府认定为“人间国宝”。

第三,强调对文化遗产的活用。在对文化遗产的活用方面,日本首先想到的是文化遗产的公有化问题,在土地、财产私有化的国度中,努力将文化遗产公有化无疑是开展传统文化遗产全民保护的前提条件。日本对文化遗产并非仅停留在简单的保护上,而是要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作用,即在妥善保管的同时,努力地利用这些物质和精神财富,通过公开展示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遗产的认知作用和教育作用。

参考福岛正树:《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财保护法的修订情况回顾〉》,载于《文化财信浓》31卷-4号。

亚洲一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国家图书馆立法决策服务部在2010年3月发布的“两会”专题文献信息专报第5期中刊登了《韩、泰、越南、蒙古等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一文,现摘报如下:

一、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称无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财等。韩国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着手进行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搜集和整理,并于1962年制定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半个世纪以来,韩国已经陆续公布了1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根据价值大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等级,国家确定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给予100%的经费保障;省、市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给予50%经费保障,剩余由所在地区筹集资助。韩国政府制定了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即“持有者”(Holders)、“学徒”(Apprentice)、“毕业生”(Graduate)、“传授奖学生”(Scholarship Students)几个等级,使非物质文化传承进入良性发展状态。

传承人最顶层被授予“持有者”的称号,他们是全国具有传统文化技能、民间文化艺能或者是掌握传统工艺制作、加工的最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共有199名,国家给予他们用于公演、展示会等各种活动以及用于研究、扩展技能、艺能的全部经费,同时政府还提供每人每月100万韩元(人民币6000元)的生活补助并提供一系列医疗保障制度,以保证他们衣食无忧。

为落实对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1962年3月韩国成立了隶属于韩国文化财厅的文化财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等8个分课,各分课均由各文化财保护团体、大学、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除专职专家外,韩国政府还聘请了180名各界文化财专门委员。一旦发现值得保护的文化项目,委员们便会提出报告,经过论证后将该项目确立为国家重点保护项目。韩国文化遗产舆论监督体系完善,确保了各项制度实施的公平、公正。国家成立了专门的无形文化财委员会,由来自大学、研究机构、文化团体的专职专家以及政府聘请的50多名包括普通群众在内的非专职专家组成。委员们对提出的文化财项目进行项目调研并撰写提交调查报告,通过审议后最终确立国家重要无形文化财名录,确立的名录要公示一年,期间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并听取各方意见,没有被公众接受的项目将重新进行调研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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