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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保险法律制度(2)

保险的目的是弥补既有损失,而不是使投保人从中牟利。若投保人以毫不相干的远洋运输中的船舶和货物投保,那么结果有两种:若船、货安全到达,投保人除丧失少量已付保险费外,没有任何损失;若船、货在航程中灭失或受损,则尽管投保人没有任何实际损失(船、货的所有者损失),却可获得保险公司的高额赔偿。这同买彩票或赌马没有区别。保险利益原则确立以前,这种投机性保险很盛行,以至于哪里发生战争,就有好事者为那里的建筑物投保的闹剧。可见,如果没有保险利益的要求,保险将会沦为纯粹的赌博。

2.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防止道德危险,保护保险标的。

所谓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赔偿,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或者毁坏保险标的的危险。如果允许对保险标的根本不享有利益的人投保,那么,保险标的安全或完好不能给投保人任何好处,而保险标的的毁损却可以使投保人通过保险赔偿获得额外利益,这就极有可能诱使投保人作出对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财产不利的行为,引发道德风险。因此,保险利益的存在,有利于保护保险标的,尤其是保护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3.保险利益原则可以确定保险金额,保持经营稳定

任何保险在投保时都需要确定保险金额,而保险金额必须以保险利益为依据,不能超过保险利益。

【案例评析】本案例中所述情形的存在将给保险市场及整个社会带来灾难。投保人对所投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完全沦为纯粹的赌博,并将引发道德风险,导致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或者毁坏保险标的的事件发生。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应用

1.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在财产保险中,对于哪些人享有保险利益,我国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在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的人主要有以下三类:

(1)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和他物权的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

(2)财产的受托人或保管人;

(3)财产的其他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2.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此外,投保人对其亲属以外的其他人,经对方同意,也可以对其生命和身体享有保险利益。其他人通常是与投保人有经济上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对债务人,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雇佣人对受雇人,公司对其职员,破产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等。

二、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讨论】1979年,一位商人在曼谷以65000美元买了一些古董。在新加坡,这些货物被估价为3000万美元,他就以此金额在伦敦投保了去荷兰的货运险。货物装运前,保险公司派人对货物进行了检查,认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估价过高,因此取消了保险单。之后,他从美国的一家保险公司获得货运保险单,载满货物的船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损。承保人调查后以投保人隐瞒了以前保险单曾被取消一事为由,拒绝赔付。这位商人起诉了保险公司。问:

法院会支持这位商人的诉讼请求吗?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将关系到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事实告知对方,保持最大程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遵守和执行合同的约定与承诺,互不欺诈和隐瞒。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

第一,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保险人对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承诺。对保险人而言,风险的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最为了解,保险人往往(由于条件或成本的限制)只能依据投保人的诚实告知来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

第二,保险经营的技术含量较高,保险条款及费率往往是由保险人单方制定的。投保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条件完全取决于保险人的告知,这就要求保险人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

第三,财产保险和其他保险一样,具有射幸性。投保人在投保时只需支付少量的保费,而一旦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就能获得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数千倍于保险费支出的赔付。若投保人采取不诚实的手段来投保和骗取保险金,则保险人将无法正常经营。

【案例评析】本案例中,经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隐瞒以前保险单曾被取消一事,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法院遂驳回了投保人的诉讼,维护了承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如实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如实告知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告知是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可分为无限告知义务和回答告知义务两种。前者是指投保人对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情况都负有告知的义务。后者则是指投保人必须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对保险人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不必告知。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回答告知义务。

(2)保险人的告知

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包括制定的条款、保险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等。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证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它是投保人对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例如,某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间不载运危险货物,但他实际上却载运了危险货物,这就违反了保证,增加了风险因素。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默示保证、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1)明示保证,即以书面形式载于或附于保险单内,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保证某项事实的真实性的特约条款。

(2)默示保证又称暗示担保,在保险中指由已存在的状况和惯例形成的担保,这种担保虽没有文字表示,但已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它是明示保证的对称。例如,在海上保险中的适航性、不绕航和合法性保证就属于默示保证。如果船长在船东的纵容下从事走私,船舶在某国被扣,船舶保险人将不承担责任。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效力。

(3)确认保证又称为认定事项保证,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某项事项的过去和现在的情况所做的担保。

(4)承诺保证又称约定事项保证,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某事项的现在和合同有效期内的将来的情况所做的担保。保险人要求投保人保证的是承诺保证,即承诺保证具有效力。确认保证则不然,确认保证要看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既然已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例如,某车主将其一辆营业用的小轿车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投保单上载明了车辆的用途是营业用车,但保险人核保时疏忽,按非营业用车收取了保费,而按营业用车办理了承保,并签发了保单。假如以后发生了保险事故,则保险人不得因该投保人少交了保险费而拒赔。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告知和保证两种形式。

三、近因原则

【案例链接】

两伊战争期间,一天,伊拉克边境小镇帕拉迪什的首富,一个叫艾哈德的先生,其邻居家突发大火,接着,邻居家着火的屋顶被大风吹到了艾哈德先生的车库门前,结果造成了一场悲剧:房子着火,汽车爆炸,艾哈德先生受伤。

由于艾哈德先生已将他的财产投了保,他认为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付。然而,当保险公司勘查了现场之后,却决定对艾哈德先生的损失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不仅查勘了艾哈德先生房子着火的情况,还查勘了邻居房子着火的原因,结果发现,邻居家着火是因为屋后的柴草堆着了火,柴草堆着火不是由于天干物燥引起的,而是伊朗境内发射的一枚导弹造成的,邻居家着火是由于战争引起的,所以,艾哈德先生的损失归根结底是战争造成的。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战争、军事行为属于免责条款的一部分,于是,艾哈德先生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上面这个例子适用了保险理赔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不是指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近因往往指的不是最后的原因而是最初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的损失只有直接由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一条公认的判别标准。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①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②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③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案例讨论】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4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财产的保险价值为4000万元,现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3000万元。问:

保险公司该怎样赔付呢?

保险人在运用损失补偿原则时,在补偿金额上应区别情况掌握几个限度。

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在超额保险条件下,由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最大为保险价值,不可能等于或超过保险金额。因而,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就只能以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以防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时,若投保不定值保险,其保险金额等于或小于保险价值;若投保定值保险,则补偿金额应以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

在超额保险的情况下,若发生全部损失,按照损失补偿原则,以保险价值为限。

【案例评析】本案中,投保的保险金额、投保财产的保险价值和实际损失各不相同。保险公司应根据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以三者中最小者为限,并考虑不足额投保的因素进行赔付。即: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00%=3000×(2400/4000)=1800(万元)

在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提出了是否赔偿的判断准则,损失补偿原则则确定了赔偿数量或程度的标准。

第三节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保险保障目的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借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义务、享有权利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承担按时缴足保险费的义务,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的权利;保险人承担履行保险赔付的义务,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对保险合同约定风险的承担。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所谓射幸,就是侥幸、碰运气的意思。保险合同之所以是射幸合同,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承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则承诺若有保险事故发生即承担赔付的责任。由于保险人是否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完全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所以,我们说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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