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1150000000063

第63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3)

2.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本罪是危险犯,其既遂形态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根本不具有公共危险的,则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或不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因此,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对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直接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处罚。

(2)区分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规定,《刑法》第29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但这种行为由于对公共安全本质上不构成危害,与本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因此不属于本类犯罪,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

4.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第一,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放有毒物质罪。第二,必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没有引起中毒、辐射或传染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辐射或传染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放有毒物质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严重后果必须与行为人的过失投放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辐射或传染事故;或者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辐射或传染事故。

3.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者的区别是,第一,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第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上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本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作犯罪既遂处理。第三,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第四,主体要件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必须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本罪与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则表现为过失地引起了特定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

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旦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某日,甲酒后驾车,车上坐着女友乙,途中酒精发作,甲撞到一人丙,致其当场死亡,经女友提醒,已发生交通事故,仍不予理睬,继续前行,后又连续撞伤、撞死数人,直至车撞倒路边大树后停下,甲最初的撞人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来的行为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5月13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区别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标准,主要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危险的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区分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本节犯罪的基本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本节犯罪的补充犯。凡是构成基本犯罪的,都以基本犯定罪;只有超出基本犯的范围,才能以补充犯定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二,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第三,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即与其有因果关系。此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5月13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

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区分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者区别:第一,前者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第二,主观上,前者只能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节侵害特定对象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的重要部分。交通运输工具是不特定多数人或物的载体,破坏交通运输工具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从而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这里有几点必须注意:第一,行为破坏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破坏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交通工具的,由于一般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本罪。

同类推荐
  • 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刑罚适用研究

    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刑罚适用研究

    我国立法中明确了对未成人犯罪采取的处理原则,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书着重研究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现状,并进一步寻求适当的刑罚适用方法。
  •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信访条例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信访条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 私了——法庭外的荒唐闹剧

    私了——法庭外的荒唐闹剧

    谨以此书提醒那些遇事茫然无措的人们:法律是公平的,法律无处不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求助法律应该是我们最好的选择。私了是当事人对法律赋予公民的那一份权利和义务的自动放弃,使得法律在许多案件中失去了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私了是对罪犯的宽容和放纵,违法者得不到处罚,邪恶者将更加凶极恶,私了对法律形成一种“免疫力”,使国家颁布的法律和法规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和体现,这无疑是对社会走向法治的一种强有力的阻碍。
  • 知识产权法案例

    知识产权法案例

    本书面世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我国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颁布或修订了若干法律、法规,并积极参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我们以为有义务在本书中对这些最新立法成果予以反映,以体现对读者的负责精神。因此,本书重印时,增加或更换了附录中的部分内容,对文字亦作了适当的修改,其余部分则保持原貌。
  • 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研究

    本文内容为:公司类型、公司设立原则、公司发起人资格制度、公司发起人责任制度、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公司最低资本制度、公司股东出资制度、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机构概述、公司名称与住所、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热门推荐
  • 云梦天空

    云梦天空

    如果,还有如果,那么葛梦和顾刑天会是怎样的结局,葛梦不知道,顾刑天也不知道,“世事变幻莫测,做过的事就再也改变不了,或许,这就是人生的美好吧。”这是葛梦在婚礼上说的最后一句话,也是她经历了这纠葛的感受,那段经历,会一辈子珍藏在回忆里,一辈子停留在属于他们的那段青春岁月中。。。。。
  • 女配仙铃

    女配仙铃

    胧月如勾,仙气朦胧。当苏紫霜睁眼之时,她竟然成了一个十一岁的农家小女孩,而且面临着被强迫给人做童养媳的危机。更杯具的是,这是一个修仙书籍中的世界,而她附体的农家女孩未来将是一名欢喜宗的炮灰女配。这位炮灰女配在幼年吃尽苦头,虽然未来有些机缘,但遇到真正女主以后,就成了送钱,送法宝的典型。最后被真正女主榨取了所有剩余价值以后,惨遭炮灰。苏紫霜艰难的躲避着无形之中天道之手的压制,凭借一只神异的仙铃,一步一步在改写悲惨命运的道路上艰难跋涉……
  • 英雄联盟之重生S2

    英雄联盟之重生S2

    只想写点真实的过往,真实的追过的青春,追过的英雄联盟!现实中遗憾无法弥补,那么就让我在小说中弥补吧!谨以此文献给老一代玩家中的世界第一ADC——微笑!
  • 初魔源

    初魔源

    冉无,一个不知自己来历的人,遭受世人唾弃,却是因为救了一个从天下掉下来的刁蛮玉女成为了修士,开启了独属于他的修行之旅,自己的身世也随着强大而变得扑朔迷离..。
  • 沟通的语言艺术

    沟通的语言艺术

    包括交际、处世、礼貌、沟通、谈判、雄辩、演讲、写作、商务、领导等语言的表达艺术。本套书在文字上力求通俗、生动、晓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可读性和启迪性,是我们广大读者了解语言表达艺术、增强语言表达素养的良好读物,也是各级图书馆珍藏的最佳版本。
  • 霸道BOSS毒舌女:云梦情缘

    霸道BOSS毒舌女:云梦情缘

    周憬从来没想到自己要娶李荻的打算是糊了却招惹上了李荻的小叔叔李阖这个腹黑的男人从此让周憬她原本还算平静的日子过得鸡飞狗跳每日会在晚上7点-11点之间更新。O(∩_∩)O
  • 笑傲江湖之侠行天下

    笑傲江湖之侠行天下

    本作品源于金庸小说《笑傲江湖》后续,自己创编续写。融合自己对故事的理解,和对人物的喜欢。
  • exo之盲恋

    exo之盲恋

    不知道自己从何而来,又从何而去。[重修中...]
  • 极品宅男轩哥

    极品宅男轩哥

    他只是一个普通的宅男没有金钱美女权利却每天沉浸在自己的幻想世界或者是命运的玩笑他得到了旁人没有的能力从此开始了自己的幻想生活
  • 最新学校实用百科全书-校园暴力防范

    最新学校实用百科全书-校园暴力防范

    《最新学校实用百科全书》非常注重实用,包括:教改典型案例、校园暴力防范、校园管理制度、校园心理诊断、学校管理表格大全、学校管理制度大全等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