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仅仅是致使“监管”成为毫无实际意义的抽象概念的诸多事件中的区区一桩。监管的种类多种多样,直接导致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目标。任何监管的权利,不论为何目的应运而生,都有可能导向完全不同的目标——而且通常如此。正如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1819年的至理名言“征税的权利便是摧毁的权利”一样,决策强制力的权利无异于敲诈的权利,不论该权利来自地方规划部门还是金融机构的联邦监管部门。
在有关画红线的政治讨伐喧嚣尘上之后,银行于1975年开始被迫按照《住房抵押贷款披露法案》(Home Mortgage Disclosure Actor)的要求收集和披露有关抵押贷款申请的统计数据。1989年,法案内容进一步丰富,要求披露的统计数据扩大到贷款人的经济和地域特征,以及被拒绝贷款的构成等。与此同时,《社区再投资法案》于1977年获得通过。
任何一个法案都没有形成立竿见影的巨大变革能量,然而,如同其他许多法令和政策一般,随着各项涉及的原则越来越强有力地推行,法案在所依托的切入支点上历经多年后发扬光大。这些原则涵括这样一些思想:①应由政治决策来决定人们信托给银行的资金应投资的方向;②应受到关注的,是那些希望获得资金支持以购买房屋的人,而不是那些辛辛苦苦挣钱并放入银行的人;③不同社区、不同种族、不同宗教群体获取贷款程度上的任何差异的原因,均源自该群体受到的不公对待,而不是该群体在客观条件及行为方式上的不同。一份来自克林顿政府时期住房及城市发展部的文件,在表述这个打破“种族和宗教障碍”,构建房屋自有的便捷通道的问题时,便直接列举了上述第三个论断。在与“画红线”宣战的斗争中,19世纪雅各布·里斯“糟糕的住所引致糟糕的行为”的论调重现江湖。《华尔街日报》引述了一段倡导立法反对“画红线”的先锋言论:
“‘画红线’是城市衰退的罪魁祸首之一,”全国人民住房行动委员会(National People’s Action on Housing)的辛科塔女士(Cincotta)宣称,“一系列的问题始于诸如向郊区迁移,街头犯罪等,且确定始于某处。我认为它们始于将资金从社区抽走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