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公众在购买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之后,就应当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由于当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践刚刚起步,社会公众在购买股份之后,并不十分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什么义务,所以,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使社会公众能够清楚自己购买股票并不仅仅在于炒股票,还享有某些权利,承担某些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能够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和经营决策机构,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司章程必须规定董事会的有关情况。董事会的组成是指董事会共有多少人组成。由于《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五至十九人,所以,公司章程在规定董事会的组成时,应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一个五至十九人之间的具体数额。董事会的职权是指董事会有哪些职责和权限,除《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外,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董事会的任期是指组成每一届董事会的董事任职的时间。《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所以公司章程在规定董事会的任期时,所规定的董事任期应在三年以下,并规定董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是指董事会召集、举行会议以及作出决议所应遵守的准则。除《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以外,公司章程可依法对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规定其他一些内容,例如规定董事会可用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等。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公司章程中只能将作为董事长的人规定为法定代表人,并应写明其姓名。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公司在监事会的监督下,才能更有效地运转,更有利于达到设立公司所要达到的经济目的。因此,公司章程中应将监事会的有关情况加以规定。监事会的组成指监事会共有多少人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公司章程在规定监事会的组成时,所规定的监事会成员应在三人以上,否则该规定违法。监事会的职权指监事会有哪些职责和权限。除《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外,公司章程中应根据本公司的情况,规定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任期是指组成每一届监事会的监事所任职时间是多长。《公司法》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章程在规定监事会的任期时,应载明监事任期为三年,并应规定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是指监事会举行会议,作出决议所应遵守的准则。《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未作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应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是指公司对其弥补亏损,缴纳税款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具体如何进行分配。股东进行投资、购买公司的股份,其目的是要获取利润,而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关系到股东如何才能得到利润以及利润的多少。因此,公司章程中应对公司如何分配利润作出明确规定,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以及公司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关闭等。公司章程除载明上述解散事由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一些其他的解散事由,例如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成立公司所要达到的目的已经不可能达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等。公司章程一旦规定了这些解散事由,只要所规定的情况发生,公司就应当解散。清算办法是指公司在解散后,具体如何进行清算。公司章程在规定清算办法时,不得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由于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关系到公司的股东、债权人等是否能够得到公司的有关信息,所以,公司章程中应当规定公司是通过邮寄、专程送达,还是通过其他办法进行通知;是通过某一报纸、杂志发布消息,还是通过其他办法进行公告。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以上内容外,公司章程还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些其他内容,如规定公司的业务由董事执行,股份的过户手续如何办理以及公司经理的职权范围等。这些内容一经规定,公司及股东就应当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节)制作公司章程应注意的事项
(一)公司章程应以书面形式出现,并要由全体制定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该章程一经制定即在公司的出资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但公司章程对外效力的产生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以后才能发生效力。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所以,公司章程的制定者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对所定内容考虑要周全,规定要详细。只有做到内容合法,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语言准确,才能保证章程的严肃性,也才能有效地制约公司的活动。
(三)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所以制定时,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与本公司章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制定。违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是无效章程。
(四)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要求必须经过公证,这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经过公证,也可以不经过公证,是否公证由公司自己决定。公司章程是否进行公证并不是判断公司章程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个标准。判断公司章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是看其是否经过所有出资人同意,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
例文:
××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以国家股份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除其特有的权利、义务外,均按国营工业企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公司本部设在××路485号。
第二条公司依据国家关于开办企业的规定,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多厂型工业企业。××灯泡厂、××电子管厂、××电子管二厂、××电子管三厂、××电子管四厂、××显像管玻璃厂、××真空电子器件研究所等组成公司的工厂和附属机构,均为公司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厂长和附属机构行政负责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在公司委托权限内代表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承担民事责任,组成公司的各工厂和附属机构对公司承担超越委托权限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公司为国家考核单位,组成公司的各工厂和附属机构均为公司内部考核单位。
第五条公司生产经营显像管和其他各类真空电子器件,包括其基础材料、配套件以及旨在推广应用的产品。
第六条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是××市仪表电讯工业局。
(第二章)宗旨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利用拥有的资金和人力、物力,进行有计划的商品生产,大力发展彩色显像管等新的真空电子器件,为社会提供价廉物美、适销对路产品,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企业和股东增加收益,为改善职工生活,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八条公司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和产品分配指标,认真履行经济合同。
第九条公司保证执行国家财政、金融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
第十条公司维护和保障股东在股权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的业务和财务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工商、财税、银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第三章)股份
第十三条股份设置。
公司的股份设有国家股、单位股和个人股三种。
(一)国家股:指组成公司的各工厂和附属机构的国家基金(包括国家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以及留存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构成的股份。
(二)单位股:指公司外企事业法人单位认购的股份。
(三)个人股:指公司职工和城乡居民认购的股份及以公司职工奖励基金为职工认购的股份。
第十四条股票发行。
(一)国家股通过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折股,单位股、个人股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后,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
(二)发行数额:单位股、个人股发行数额按需申请,按批准限额发行。
(三)发行章程及其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五条资金投向。
公司拥有的资金,其投向主要是彩色显像管及其配套的建设项目和市场需要,效益好、周转快、能出口创汇的产品,以及用于横向经济联合,对市内外其他企业投资参股。
第十六条股东的权利、义务。
公司股票的持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为本公司的股东,享有按规定领取股息、分得红利、协商推选、担当股东代表和董事、监督是否合法经营等权利,并承担公司经营亏损或破产的有限经济责任等义务。
(第四章)利润分配
第十七条公司实现的利润采取以下分配办法:
(第五章)股息与红利
第十八条公司各种股份的股息均按7.2%的年息率从营业外支出中按月提存,年终结算后一次支付。
第十九条公司各种股份的红利均以按股分红基金额占股金额的比率计发,年终结算后一次支付。
第二十条个人股的殷息、红利所需交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由公司在按股分红基金中代交。
(第六章)领导体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股东代表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代表大会代表股东利益,行使公司资产所有权。股东代表由股东协商推选产生。股东代表大会由主管机关指定的国家股代表召集,一般每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召开。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最高经营决策机构,其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议聘,人数为十九人左右,任期四年。
董事会的职权如下: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由董事会选举或推荐产生,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第二十四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受董事长的委托,可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按原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其人选三分之一成员由职工推举代表,其余由股东代表大会任免。监事会人数为七至九人,任期四年。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与股份制企业相适应的管理与工作机构。
(第七章)公司内部职权的划分
第二十七条公司统一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计划平衡,下达各厂、附属机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各厂、附属机构根据公司计划组织产供销活动,对完成公司下达的计划负责。公司本部负责协调和帮助解决完成计划的外部条件,检查、监督、考核计划的完成情况,对完成公司计划负相关责任。
各厂有权承接和组织计划外生产和销售活动。
(第八章)加入与退出
第三十四条组成公司的各厂、附属机构是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除经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批准者外,不予分立。今后要求参加的单位,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同意,办好国家规定的有关手续,而后正式加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公司如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整顿或改组,由政府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进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如有未尽事宜,需补充修改时,亦同。
1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