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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中国国民党在台湾统治的确立(3)

三、“新政”的实施

退台初期,国民党在进行党务改造的同时,还进行政治改造、经济改造、社会改造及国防建设,这就是所谓的“新政”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地方自治

1.实行地方自治的原因

国民党政治改造的核心,是实行地方自治。

国民党实行地方自治,是多种原因促成的:

第一,实行地方自治是国民党的一贯方针。

孙中山在世的时候就提出过实行地方自治的问题。1929年6月在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上,通过了《完成县自治案》,提出实施地方自治的初步方案,当时因种种原因未能实行。1938年4月,国民党五届四中全会规定了县级地方自治机构及组织原则。会后,国民党决定在湘、赣、川、黔等省各划出两个县试行“新县制”,继而在其统治区全面实行地方自治。国民党到台湾后,又在台湾实行这一制度。

第二,实行地方自治,争取一定的参政权力,也是台湾光复后地方势力的要求。1945年10月台湾光复后,台籍人士参政面极其有限。在岛内外民主潮流的影响下,台湾地方势力及其代表人物,运用合法手段争取民主和台湾自治。台湾省“政治建设协会”等团体还派代表到南京向国民党中央政权请愿,要求废除行政长官制度,设立行省,反对专制统治。要求地方自治的斗争一直持续到1949年,因而国民党去台后必须考虑这一问题。

第三,国民党去台后造成的社会动荡和政治紊乱,迫使国民党政权实行地方自治。国民党逃台初期,台湾社会动荡、政治紊乱,国民党当局与台湾地方势力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国民党当局企图通过实行地方自治,给地方势力一些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来缓解国民党当局与台湾地方势力的矛盾,从而扭转台湾社会危机。

第四,实行地方自治,也是加强对台湾的控制、进行反共的需要。实行地方自治,国民党当局可借机清查台湾的土地户籍,加强对民众的控制;有利于实行乡镇村里“合作”,组织训练民众团体,从事地方自卫,将台湾建成“反共抗俄”的基地。

2.地方自治的实施

1949年7月20日,国民党台湾省政府主席陈诚召集会议,成立台湾省地方自治研究会,张厉生、连震东等29人为委员,张厉生为主任委员。这个研究会的任务是:搜集有关地方自治材料,调查有关地方自治的实际问题,研讨有关地方自治的规章办法。到同年12月底,研究会先后召开10次会议,拟定了《台湾省调整行政区域草案》、《台湾省各县市议会议程选举罢免规章草案》、《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草案》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经“台湾省政府”研究修正和“台湾省参议会”通过,并经过“行政院”备案,陆续颁布施行,从而完成了实行地方自治的法规准备。

1950年4月24日,台湾“行政院”正式公布了《台湾省各市县实施地方自治纲要》。此后,又相继公布了《各县市议会议员选举罢免规程》、《各县市议会组织规程》、《各县市县市长选举罢免规程》、《乡镇区长选举罢免规程》、《村里长选举罢免规程》等一系列章程,开始组织实施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调整行政区域,健全地方基层组织。台湾光复初期,仍沿用日本占领时代的行政区划,当时设有5个州、3个厅、11个州辖市。1945年12月,国民党“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颁布《台湾省县政府及省辖市组织规程》,设立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台东、花莲、澎湖8个县,台北、基隆、新竹、台中、彰化、嘉义、台南、高雄、屏东9个省辖市,草山管理局和2个县辖市。

1950年8月16日,国民党“行政院”通过《台湾省各县市行政区域调整方案》,根据各县市的土地面积、人口、户税及赋税、生产额等,对行政区划重新作了调整。这次调整,主要是缩小若干县城,归并一些省辖市。整个台湾划分为台北、宜兰、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台东、花莲、澎湖16个县,台北、基隆、台中、台南、高雄5个省辖市,还有新竹等6个县辖市,312个乡镇、42个省辖市区。

行政区划调整之后,规定:县市为推行地方自治的基本单位,县市以下的乡镇和县辖市亦为自治单位,均为“法人”。这些单位,一方面,依据自治纲要实行自治;另一方面,受上级政府指挥监督。“台湾省政府”为县市自治的监督机关,县市政府为乡镇和县辖市自治的监督机关。

调整行政机关区划后,乡以下设村,镇和县辖市区以下设里。“村”和“里”均为“非法人”。村里以下为邻,邻以下为户。村、里均设办公处。村、里长受制于乡、镇、县辖市区长,办理交办的各项事宜。这样,就建立起以村、里为基础,县、市为基本单位的,层层节制、庞大细密的权力网络。借此,国民党能有效地统治台湾。

第二,“民选”县市镇长和村里长。《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规定:各县市长、乡镇长和县辖市长、村里长,均由“民选”产生,任期4年。各县市长、乡镇长和县辖市长“连选得连任一次”,村里长“连选得连任”。从1950年8月起,一年内分8批办理首届县市长选举。参加投票的人数为275.9万人(总人口为790万人,选民为349.48万人)。参加竞选者90人,选出16名县长,5名市长。选举中多次投票,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第一届乡镇长和县辖市长的选举,分别在1950年10月至1952年间陆续进行,共选出乡镇长、县辖市长、区长360人。

第三,建立民意机构。1951年,台湾当局将原县市参议会易名为县市议会,省参议会改称为临时省议会,并规定:乡镇、县辖市市民代表会和县市议会为自治组织;乡镇、县辖市市民代表和县市议会议员均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临时省议会不是自治组织,由县市议员选举产生,任期2年。1950年7月,台湾省各县市选举产生第一届“县市议员”共814人,分别组成各县市议会。1951年11月,全省各县市议员分别投票,选出临时省议会议员55人,并于12月11日成立第一届“台湾省临时省议会”。至此,各级民意机构普遍建立起来了。

由于国民党掌握着台湾的政治、经济、行政资源,在选举中,国民党候选人占据绝对优势,非国民党人士处于劣势。但是,参加选举毕竟是争取参政的重要途径,因此,选举中有许多“党外人士”(泛指国民党以外的人士)参加选举,并在台湾民众的支持下胜选。

第四,加强地方自治组织的建设。在实施地方自治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各县市政府、各乡镇、县辖市公所和各村、里办公处,既是地方自治组织,又是国民党赖以存在的各级政权组织。地方自治人员也就是地方政权机构的公职人员。当时,这些人知识与能力均感不足,素质不高,大部分是小学文化程度。为提高这些人的素质,台湾当局多次举办训练班,以此来强化各基层机构的功能。

国民党在退台初期实行的地方自治,是其政治安抚策略与专制制度相结合的产物。通过地方自治和“民选”,使某些台湾地方人士和非国民党籍人士获得了参与政治的合法途径,能够通过选举取得县市长、省议员或县市议员职位,这对于争取台湾地方势力对国民党当局的支持,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实行经济改造,稳定财政经济

国民党当局要在台湾立足并维持其统治,必须整顿财政金融的混乱局面,稳定财政经济,恢复生产。1949年7月,台湾成立了台湾区生产事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生管会”),由台湾省主席陈诚任主任委员。它实际上是一个以全面经济活动为对象的决策、计划和执行机构,它的一切财政措施都是以稳定经济、发展生产、抑制通货膨胀为前提的。

稳定财政经济的主要措施有下列几项:

1.恢复和发展工业

“生管会”成立后,确定了生产事业发展的两个方向:一是凡从事生产军需用品、生活必需品、外销物品和进口商品代用品的行业应予发展,在原材料和资金的供给上提供方便;二是生产非必要的消费品,影响必需品正常供应的产品,以及销路无把握的产品,应停止或限制其生产。据此,台湾当局确定了发展工业的三个重点:

(1)电力。日本占领时期,台湾最高发电量为12亿度,光复时减至1/3,到1949年为8.5亿度。由于电力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电力被列为首先发展的项目。修复被战争破坏的电力设备,新建一些发电工程,完成了横贯中央山脉的输电线路。到1952年,台湾电力工业恢复到战前最高水平,发电厂增加到32家,供电量比1945年增加了3倍,基本上实现供需平衡。

(2)肥料工业。台湾土地贫瘠,使用过度,因而农业生产主要依赖化肥。日本占领时期化肥产量达3.4万吨,战后降至5000吨,1948年为3.8万吨。在当时,台湾化肥的需要量约为50万吨,差额需依赖进口,因而耗掉了大量外汇。因此,台湾当局大力发展化肥工业,到1952年,化肥自给有余,并开始外销。

(3)纺织工业。1949年后,台湾大量进口棉布。台湾当局认为,台湾具备发展纺织工业的技术与资本供应能力,“进口布不如进口纱,进口纱不如进口棉”。台湾当局制定了大力发展岛内纺织工业的政策。对纱布实行进口管制,免除外来竞争;建立纺织厂,当局供给棉花、回收棉纱、支付工缴费等等。到1952年,台湾棉布产量达上亿米,初步缓和了供求紧张的状况。

除此三项重点外,对其他工业也进行扶植,使其得到恢复和发展。

2.恢复和发展农业

在50年代初期以前,农业是台湾经济的支柱,是台湾主要的经济部门。在二战期间,台湾的农业遭到破坏。50年代初,国民党当局增加了对农业的投入,采取了一系列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

(1)修复灌溉设施。此项投资约占全部农业投资的1/3,到1952年,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62.40%。

(2)增施化肥。1952年每公顷稻谷施肥量由1946年的7.4公斤增加到460.9公斤,每顷甘蔗的施肥量由307.3公斤增加到460.2公斤。

(3)推广良种。

(4)使用农药,防止病虫害。

(5)改进耕作技术。

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农业生产得到较快的恢复,到1951年,达到战前最高水平。

3.整顿财政,抑制通货膨胀

台湾当局为了控制通货膨胀,争取财政收支平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改革币制。

1949年6月15日,台湾省政府颁布《台湾省币制改革方案》及《新台币发行办法》,实行币制改革。规定新台币由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与美元的汇率为5∶1,与旧台币的兑换率为1∶4,并限定于1949年12月31日前兑换完毕。币制改革虽未能从根本上消除通货膨胀,但使通货膨胀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和。

(2)加强外汇、外贸管理。

在光复前,台湾主要与日本进行贸易。光复后,台湾对日贸易骤减,遂转向与大陆进行贸易。国民党退台后,台湾对外贸易一时陷于孤立境地。当时,台湾当局财政收支及外贸收支平均每年有42%的逆差,外汇奇缺。因此,台湾当局把管制外贸、外汇作为稳定经济的重要措施。

1949年6月15日,台湾当局颁布《台湾省进出口贸易及汇兑金银管理办法》,将进口物品分为准许进口、暂停进口、管制进口、禁止进口4类,将出口物品分为准许出口、管制出口、禁止出口3类。加强对进出口物品的控制,以维持收支平衡。

为了使有限的外汇有效地使用,保证重要物资的进口,从1950年底开始实行外汇审核制度。1951年4月,设置进口外汇初审小组,负责汇款结汇申请的审核。1952年7月,成立台湾省外汇贸易审议小组。1955年,成立外汇审议委员会,加强对贸易外汇的管制。

在外汇管制的同时,还实行复式汇率制度。1950年3月,台湾开始采用二元汇率,即每1美元兑换新台币5元的官价汇率与每1美元兑换新台币7.5元的代购公营事业结汇证价两种汇率。后者适用于进口商的一般进口物品。

加强对外汇外贸的管制并实行复式汇率制度,对于平抑美元市价、稳定物价、抑制通货膨胀、有效运用外汇,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3)实行高利率政策。

台湾当局于1950年3月命令各银行办理优利储蓄存款,利率定为7%(月息),于是存款大增(这种存款利率之高是少见的。当时1年期的定期存款,年息原定为20%,而优利存款后,以复利折合年息则达125%)。1950年初,各银行定期存款仅200万元,至8月间,已达3500万元,1952年3月,存款额增至26800万元,1953年7月,存款高达63500万元,从而大大减轻了通货对市场的压力,有助于平抑物价;同时游资放款于经济部门,有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4)整顿税制,发行公债。

1951年,台湾当局颁布《台湾省由中央及地方各项税捐统一稽征条例》,将十分繁杂的捐税加以简化,主要税目有:关税、所得税、货物税、印花税、土地税、营业税、港口税、房屋税、防卫税以及筵席、娱乐税之类的直接消费税,并统筹办理各种捐税。同时,大力整顿税务行政,建立制度,调查税源,惩处偷税漏税及欠税滞纳,并培养税务人才。这样就使税收额大幅度增加。1950年课税收入为68912.7万元新台币,1951年为114439.4万元新台币,1952年为194357.8万元新台币。

1949年,台湾当局颁布《爱国公债条例》,决定从1950年开始发行公债。

这些做法都是台湾当局弥补财政赤字、回笼货币的重要措施。通过这些措施,严重的通货膨胀有所缓和,恢复和发展了工业和农业。到1952年,台湾的经济恢复到了战前最高水平。

4.争取美国援助

台湾当局在稳定财政、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美国对台湾的经济援助起了重要的作用。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时,由于在大陆的崩溃和退台后的混乱,使美国一度失去了对国民党的信心,停止了对国民党的经济和军事援助。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恢复了对台湾的援助。国民党当局为了有效地运用“美援”,在“行政院”之下成立了“美援运用委员会”,统筹“美援”的管理和运用。1951—1954年,台湾当局从美国得到了3.75亿美元的经济援助。后来,在台湾当局历次实行的经济建设计划中,“美援”都占有重要地位,“美援”是国民党退台早期台湾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

美国的“经援”,包括计划型援助和非计划型援助两种方式。前者以特定的经济建设项目为对象,提供的是器材设备、物资原料、技术劳务等;后者是向台湾提供小麦、黄豆、原棉、油料和一般机器工具配件等物资。从1951—1968年(1965年6月底“美援”停止,但其中的非计划型援助延至1968年),台湾共获得美国的经济援助14.8亿美元。

美国对台湾的援助起了多方面的作用:第一,美国的援助减轻了庞大军事开支给台湾社会造成的负担,使国民党当局得以逐渐摆脱财政危机并最终实现收支平衡;第二,“美援”物资大量涌进台湾,使因人口激增造成的台湾商品供求紧张的状态得到缓和,恶性通货膨胀得到控制,经济由动荡趋于稳定;第三,“美援”机构把最优惠利率的贷款贷给台湾当局和台湾厂商,直接为台湾当局兴建社会基础设施和台湾厂商创办企业提供了建设资金。

(三)实行土地制度的改革

国民党退台初期,对台湾的土地制度实施了改革。

台湾的土地面积只有35966平方公里,而耕地面积只占23%左右,1949年的统计为842361甲(每甲耕地合0.9691公顷,14.5市亩)。台湾的人口较多,1949年达739.6万人。耕地少、人口多的矛盾很突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台湾仍保留着封建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占有关系极不合理。1948年,占台湾农村户数11.7%的地主,占有耕地56%;占农村总户数88.3%的农民,只占有耕地22.4%;台湾当局掌握的“公地”占全部耕地的21.6%。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十分残酷,一般地租率都在收获量的50%以上,还有各种各样的附加租。农民的生活极其困苦,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发生。

为了缓和农村的阶级矛盾,防止农村动乱,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台湾当局决定实行土地改革。国民党能够在台湾实行土地改革,还有一个原因:即国民党官员们与台湾的地主势力没有或只有很少联系,可以大刀阔斧地改变土地关系。这样做,不仅可以削弱台湾的地主势力,还可以使广大农民因得到土地而改善经济状况,因而拥护国民党当局。

这次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为:

1.实行“三七五减租”

1949年4月,国民党当局颁布了《台湾省私有地租佃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实行“三七五减租”。主要内容为:

(1)减轻地租租额负担。佃农向地主交纳地租,最高额不得超过出租地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37.5%。原地租高于此数者,减至此数;不及此数者,不得增加。一律取消预收地租及押租金等额外负担。灾年歉收时,按受灾成数减免地租。

(2)保证佃农权利。耕地租约一律为书面租约,租期不得少于6年,期间地主不得中止租约。租期满后,承租人愿意续订租约,应予订约。

(3)兼顾地主利益。佃农要按期交纳地租,如积欠地租达两年总额时,地主可以中止租约。

“三七五减租”的执行机关为台湾省“民政厅”、“地政局”和各县市政府。1949年7月,“三七五减租”基本完成。1951年5月25日,台湾“立法院”通过《三十七点五减租法》,以立法形式将“三七五减租”固定下来。减租后,因减租而受益的佃农占全省农户总数的44.5%,水田地租率平均减少了11.13%,而且增产不增租。这一措施既照顾了地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佃农的负担,激发了佃农种地的热情,对于缓和农村的阶级矛盾、稳定农村局势,起了积极的作用。

减租后,地主对土地投资已不感兴趣,把资金投到其他方面,如工商业等,从而有利于推动其他行业的发展。

2.“公地放领”

1951年6月,台湾当局颁布了《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将战后国民党当局从日本人手中没收的“公地”的所有权转移给农民【1】。《办法》规定:

(1)放领范围以耕地为限。除有关水土保持及公营事业需要部分外,其余公有耕地都列入放领范围。

(2)放领对象以原承租耕农为主,此外为雇农、佃农、半自耕农和转业为农者。

(3)放领面积一般是上等田5分,中等田一甲,下等田二甲;或者上等田一甲,中等田二甲,下等田四甲。

(4)放领地价不超过市价,为放领土地全年正产物收获量的2.5倍。全部地价分10年偿还,不计利息。每年偿还地价,于收获季节分两次交纳。交付地价,按稻谷实物计算。10年偿还完毕,耕地为耕者所有,政府发给土地所有权证书。

“公地放领”采取调查测量、申请审查、办理放领的程序分期分批进行。到1958年,除土地流失、地目变更、水利失修、劣质及依法不能私有的土地外,39.5%的公地均已放领,总面积约为71666甲。【2】承领土地的农民为13.9688万户,平均每户所领土地为0.51甲。据台湾当局调查,农民承领公地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并不相同。农民除承领公地外,还有自耕地和承租地,每户实际经营面积平均为1.18甲,其中承领公地占43%。

放领公地的工作拖延了很长时间,到1972年,共出售12.2万多公顷耕地给20多万户,约占全部公有耕地的66%。台湾当局从“公地放领”中征收的地价总额,仅1949至1958年10年间,就有稻谷271155吨,甘蔗达657959吨。农民由于获得了土地,提高了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3.“耕者有其田”

1953年1月,台湾“立法院”通过《耕者有其田法》,同年4月23日,台湾省政府颁布实施《耕者有其田法条例》,规定每户地主可保留水田3甲或旱地6甲,超过部分由台湾当局出面征购,转售给“现耕农民”。政府按“公地放领”的地价给地主以补偿,用土地债券7成和公营企业股票3成搭配支付,受领农民按地价分10年偿付。从1953年1月开始实施,征购耕地共143568甲,占私有出租耕地的55%,地主土地被征购者166049户,占地主总数的60%,受领农户194823户,占承担私有耕地佃户的65%。此外,地主还陆续将保留的73000多万公顷“三七五减租地”直接出售给143000农户。通过这些办法,大多数农民都有了自己的土地,变为自耕农。到1953年,台湾自耕农占农户总数的半数以上。土地改革完成后,大部分农民成为自耕农。

台湾当局实行的土地改革是在照顾地主利益、不使地主蒙受重大损失的前提下进行的,具有明显的改良主义性质。但这次土地改革有一定的意义:

第一,土地改革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地主在应征或自卖部分耕地取得资金或股票后,转营工商业,摇身一变成为资本家,因而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

第二,促使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解体,农村地主阶级趋向没落。通过土地改革,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大量的佃农因获得了土地而变成了自耕农,这就意味着台湾农村的阶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封建的租佃关系已经瓦解,地主阶级趋于没落,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农村新的阶级结构正在形成。

第三,农村的阶级矛盾有所缓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台湾后来发展经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文化改造运动”与反共思想体系的强化

国民党退台后,在总结和反省大陆时期文化和思想方面失败教训的基础上,发起了“文化改造运动”,企图把台湾的思想文化教育均纳入国民党专制的轨道。其主要内容为:

第一,利用文化手段进行反共反苏宣传。

蒋介石认为,国民党在大陆与共产党的斗争中,文化宣传“不够主动”,不仅没有“胜过”共产党,反而被共产党占据上风,以致让共产党争取了民众和青年。因此,在台湾要健全宣传机构,开展文化运动,进行反共反苏宣传。1950年初,台湾当局开展“反共文艺运动”,并于5月成立“中华文艺奖金委员会”和“中华文艺协会”,开展反苏反共宣传。

第二,加强对各级学校和青年学生的控制,确立“三民主义救国”的教育方针。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控制,国民党当局制定了“三民主义”的教育方针:

(1)实行民族主义的伦理教育。在教育过程中,向学生灌输“礼义廉耻”和“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等传统伦理道德,倡导“为国家尽忠”、“为民族尽孝”。

(2)民权主义的民主教育。教育学生信守“国家至上”、“民族至上”观念,养成守法服从的意识,以利于国民党的统治。

(3)民生主义的科学教育。教导学生学习职业基本技能,教导生活规范,使学生的生活达到生产化、军事化、合理化的境地。

为实施“三民主义救国”教育方针,台湾当局于1950年6月颁发《戡乱建国救国实施纲要》,随后,1952—1953年间,又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教育政策:

首先,改革教育制度及教材。台湾当局对教育制度作了调整,把教育分为学前教育、国民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各种层次。自小学至大专院校,均开设生活与伦理、台民与道德、中国文化基本教材等课程。

其次,推行训育制度和军训制度。国民党为管制学生的言行,将大陆时期的训导管理制度沿袭至台湾。1952年,台湾当局重新修订了《训育纲要》,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纲要和法规,并在小学至大学各级学校建立起训育专门机构,训育人员皆需经过国民党的严格考查,由“忠诚”的国民党的人员担任。1953年,台湾恢复了学生的军训制度,选派大量现役军官作为军训的教官。对高中男生实行军事操练、内务、射击和战地勤务,女生实行护理训练。大学男生教授国防常识及战史,女生教授国防常识和卫生课程。

再次,建立“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1952年1月,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决定在青年中建立该团,10月正式建立。其基本宗旨是:向台湾青年进行“反共复国”的思想教育和“基本政策”的教育,为国民党培养“新生代”。该团除成立“本部”组织外,还在台湾各县市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大中小学分别建立各级组织(团委会、总支部、支部、分支部、辅导站等)。该团建有幼狮出版社、幼狮广播电台,并出版《自由青年》、《幼狮文艺》、《幼狮少年》等刊物。每年利用寒、暑假对大、中学校的学生进行集训,进行“反共”的思想教育。蒋经国为第一任主任。2000年10月31日,在庆祝团庆48周年时,“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对外正式更名为“中国青年救国团”,主任李钟桂。

第三,确立“反共中心理论”,强化反共的思想体系。为此,蒋介石在50年代初发表了《三民主义的本质》、《解决共产主义思想与方法的根本问题》等一系列文章,国民党中央也出版大量的书刊,打着孙中山三民主义的旗号,攻击马克思列宁主义,宣传“反共抗俄”等思想。国民党中央编印了《国民党简史》、《三民主义简编》和《党员须知》等,作为对党员进行政治思想训练的必读物。

国民党还编印了《辩证法》、《中共干部教育》、《中共整风运动》、《中共工作领导及党的建立》等书,加强反共研究。

(五)整顿军队

国民党退到台湾后,为了确保台湾,对军队进行了整顿。这次整顿的主要内容为:

1.整顿和清理高级将领

1950年6月,台湾最高军事当局以“通共罪”枪决了前副参谋总长吴石和第四兵站总监陈宝全。接着,又以“通共策反汤恩伯罪”枪决了原国民党浙江省主席陈仪。

陈仪被捕前是政学系的重要人物。他在蒋介石手下任过军政部次长、福建省主席,抗战胜利后又担任台湾行政长官,参与镇压“二·二八”起义,被轰下台。此事对他影响很大,后来他在主持浙江政务时,主张效法欧洲民主国家。当蒋介石发动内战进攻解放区失败后,陈仪公开著文批评蒋的内战政策。北平和平解放后,陈仪曾向李济深派来的联系人表示,愿作傅作义第二,当他联系到汤恩伯时,被汤出卖,遭国民党特务逮捕。陈仪和汤恩伯的关系非常密切,他们的“父子关系”在国民党部队中是尽人皆知,并传为美谈的。

陈仪是浙江绍兴人,汤恩伯是浙江武义县人(1900年生)。汤恩伯原名克勤,1918年考入浙江省立体育专科学校,1920年毕业后考入闽浙军讲武堂,1922年东渡日本留学,考入东京明治大学法科,主攻政治和经济。但汤恩伯的志向是从军,目标是日本陆军士官学校。这所学校创办于1868年,水平较高,到日本侵华前这所学校毕业生当上大将的达87人之多,日本侵华的罪魁祸首也大都毕业于此校。这所学校从1900年开始招收中国学生。这所学校的中国毕业生成为国民党高级军事将领的三大来源之一(另两个军校是保定军官学校和黄埔军校)。

国民党军队的军官,特别是高级军官,大都有过军校的完整学历,就读的多是东方军校。出名的有保定陆军军官学校、黄埔军校、陆军大学、中央陆军军官学校等,还有日本陆军士官学校。这些学校的校友在掌握了一定的军政权力后,组成了一批有形或无形的集团,这就是军队里各种派系的基本来源。国民党军界的主要派系有黄埔系、保定系和士官系。

日本陆军士官学校培养的中国学生中出过许多名将,如吴禄贞(1期)、许崇智(3期)、蔡锷(3期)、蒋作宾(4期)、陈仪(5期)、孙传芳(6期)、阎锡山(6期)、张辉瓒(8期)、杨宇霆(8期)、张群(10期)、何应钦(11期)、朱绍良(11期)、何柱国(12期)等。(这里的“期”指中国学生)。这所学校名气很大,成为汤恩伯向往的地方。但这所学校是不容易进的,没有政界名人或军界大员推荐很难进去。1925年3月,他特意赶回上海,写信给孙传芳,请求保举,但孙未理睬他。于是他听取留日同学徐远樵的建议,登门拜访素不相识的浙军第一师师长陈仪。陈仪非常爱才,对汤的志向大加赞赏,同意以师长和陆士校友的身份保荐汤恩伯,并提供路费。汤恩伯这才进入日本陆军士官学校18期步科,迈出了一生仕途中决定性的一步。为了感激陈仪,他改名克勤为恩伯,以纪念恩人的恩泽。当时,冈村宁次就在这所学校中任教官,是汤的老师。这就是陈仪和汤恩伯最早的一段渊源。后来,陈仪与汤恩伯的关系非常密切。陈仪将汤恩伯视为义子,汤恩伯亦以父之礼待陈。汤恩伯1927年夏毕业归国,在蒋介石的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担任参谋。陈仪亦由孙传芳的部队投到北伐军阵营,甚受蒋介石的器重。经过陈仪向蒋介石推荐,汤恩伯进入南京中央陆军军官学校第6期学习,并担任大队长。抗战期间,国民党部队中有“军中三杰”之称,即是指陈诚、胡宗南和汤恩伯。汤恩伯从学、就业,陈仪的帮助起了重要作用。

1949年1月蒋介石下台后,时任浙江省主席的陈仪准备起义。他决定策动担任京沪杭警备司令的汤恩伯起义,但汤恩伯将陈仪出卖了,陈仪被捕。1950年6月,蒋介石下令审判陈仪,汤恩伯曾求见蒋介石,为陈说情,蒋未接见。汤又求谷正纲、雷震、毛人凤等人为陈仪求情,蒋都不允。1950年6月18日陈被枪决。

此外,台湾当局还枪决或判刑一些人。蒋介石还下令颁布《戡乱时期检匪谍条例》,在各军事单位实行“联保制”,要求任何人都必须检举、密告中共地下人员和官兵的“通共”行为。

在清理军队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措施,调整军官队伍,建立起可靠的军事指挥系统:

第一,实行“军官假退除役制度”。对于年高失势的各级军官,予以假退除役。1952年10月,台湾当局宣布阎锡山、徐永昌等140名少将以上的高级军官和一批校级军官退出现役。何应钦、白崇禧、顾祝同等“老将”,也在国防部挂闲职。

第二,实施军校教育制度。退台不久,台湾当局便恢复了“中央军校”,并建立了各种军官学校。

第三,建立军事主官任期制。各主要军事单位指挥官任期两年,适时轮调或免除职务等,目的是防止军事长官拥兵自重。

此后,少壮派逐渐掌握了军队的实权。

2.整编军队

采取“精兵”政策,裁撤浮额,归并建制。退台后一年内撤销了240多个军事单位,并编为陆军、海军、空军3个军种和装甲兵、炮兵、宪兵部队,兵力达50万人。重整军纪,严格训练。

3.仿效美军建制,重建军事体制结构和首脑机关

最高军权集于总统之手。总统之下,设军政系统、军令系统、政工系统(美军无此系统)。军政系统为“国防部”,主管军事行政,下设人事、人力、物力、军法、法规、战略计划研究、军事工程等4个室、5个局、5个委员会。军令系统是“参谋总部”,辖陆军、海军、空军、联勤、警备总司令部和宪兵司令部,并直辖澎湖、金门、马祖“防卫”司令部,主要执行总统的命令,指挥三军。政工系统是“总政治作战部”,隶属于国防部,主要是执掌军队党务、政治教育、监察等,“调查官兵行为”,“监察官兵思想”,防止军中“叛变行为”。蒋介石认为,国民党军队之所以会在大陆失败,原因之一是取消了军队中的党务组织,缺少政工制度。所以,在台湾,蒋介石建立了军队中的政工制度,加强国民党在军队中的领导地位。

4.实行征兵制度和退役制度

5.更换武器装备。主要用美式武器装备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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