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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怎样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2)

3.各级政府部门也有必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农民和社会各界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知识、党和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宣传、报道全省各地典型合作社及其成功经验。总之,要充分利用媒体资源的社会宣传、引导功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力度,加深农民及社会各界对专业合作社的了解、关注和支持,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地方政府和参与“双联”行动的单位及干部,还可以把促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业现代化与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宣传新的一号文件和城乡并举的发展新思路,有机地结合起来,组织各种形式的宣讲团深入乡村进行宣传动员。县、乡文化站,农村群众文化团体也可以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比如将合作社的有关知识融入到相声、小品等节目当中,在农民享受娱乐的同时,加深对专业合作社的了解。也可以采取专家和农民双向互动的形式,通过面对面的一问一答,向农民朋友们详细解答他们的疑问,帮助他们增加对专业合作社的了解。

(三)入社自愿,创造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兴未艾,在农民发家致富、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党和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但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一个地方成不成立专业合作社,完全是该地方农民自己的选择,而农民加不加入合作社也完全是自主自愿的。对此,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三条中有着明文规定。在农民是否加入专业合作社的问题上,要完全尊重农民朋友自己的意愿,决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和任何形式的强迫情况存在。

只有在农民自觉、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专业合作社,才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真正地凝聚人心、集中力量办大事;合作社自身也才能健康、持续的发展。当然,我们也有责任、有义务通过宣传、动员,引导农民全面、深入地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特点、优势及其作用,与农民的关系,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趋势,了解党和国家是怎样通过制定法律和税收优惠、财政拨款、政策倾斜等措施,大力保护、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让广大农民看到希望和好处,自觉地做出选择和决定。

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双联”行动也都应该从全省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发展,从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建设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和战略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和农民合作组织的重要性,更多地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积极地创造条件、形成合力,提供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满腔热情地促进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和健康发展。

三、制定章程,登记注册

在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时,确定了自己的主营业务、重点目标,有了牵头的骨干和一些支持者、响应者后,接下来就该给合作社订立章程,登记注册了。

(一)办社的法定条件

申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的五项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均简称《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重视章程,照章办事

由以上法定条件可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必不可少的,而成员、组织机构、名称、住所、出资等事项无不需要章程予以明确规范,因此没有一个合法的章程,合作社就不能创立。除此之外,制定章程的重要作用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好的章程能够得到大家的拥护和执行。制度健全的章程,必然会有一批得力骨干在支撑和维护,也能得到大家的认可,成为大家共同遵守的准则和进行规范管理的依据。这就为合作社的顺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2.好的章程意味着更多的机遇。章程具体、明确,管理规范的合作社,更容易得到政府的扶持、企业的信任和银行的贷款支持。如果合作社没有一套规范的章程和符合要求的财会制度,别人不敢也不愿与它合作,银行也不愿给它提供贷款。

3.条款清晰、执行有力的章程是合作社长足发展、做大做强的保证。如果章程设计合理、落实有力,说明合作社的运转是相对规范、很有效率的,能够应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和其他种种挑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办好合作社是个大题目,有志于通过合作社致富的农民朋友,在起步阶段就要做好长远打算,制定出好的章程、制度,依据章程和制度,来团结、维系社员,使合作社的运行从一开始就能够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依法制定,突出重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作社章程应载明十一项内容:(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具体的制定过程中,合作社可以参考农业部和各地农业部门颁布的示范章程,应切实根据自身的特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酌情变更,制定出一个能真正服人心、有针对性并且适用的章程。一般来说,第(1)项中的名称、第(3)项中的成员资格以及第(4)、(5)、(6)、(7)项需要重点强调,下面就这几项逐一进行说明。

1.名称

合作社的名称必须是“××专业合作社”式样,不能随意取名。

2.成员资格与比例

合作社的成员可分为个人成员和组织团体成员两种,前者为自然人,后者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管是个人入社还是团体入社,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同时,法律对两类成员作了不同的规定。如果是农民入社,法律要求他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并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则要求其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某西瓜专业合作社,有两家公司想加入,一家是生产西瓜汁的饮料公司,一家是日化用品公司,那么很明显,前面一家可以入社,后面一家不可以。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到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在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防止合作社变质,沦为个别人或者少数人谋利的工具。

3.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是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除了法律明确列举的权利之外,章程可以赋予本社成员更多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4.成员的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成员入社应出资,出资多少,由各合作社自行决定,农民成员和团体成员可以区别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5.组织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主要通过法定机构行使其权力而得以进行,这些机构主要有成员大会、理事机构(理事长或理事会)、经理以及监事机构(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等。其中成员大会和理事机构是必不可少的,理事机构可以是理事会,也可以是理事长;经理和监事机构的设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通。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全体社员组成,拥有多项职权:(1)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到会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的2/3以上。大会就合作社的各项重大事宜做出表决或进行选举,经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做出章程修改或者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始得生效。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天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1)30%以上的成员提议;(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合作社还应设理事长一名,作为本社的法人代表,也就是说,理事长对外全权代表合作社。规模较大的合作社,还可以设立理事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并依照章程和理事长(会)的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经理并不是合作社的法定机构,合作社可根据自身需要决定聘任经理或者不聘任经理,如果不聘任经理,则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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