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查账人员在审阅某企业“实收资本”总账时,发现借方发生额20万元,时间为企业设立后8个月。查账人员怀疑投资者随意抽回投资,使企业经营、债权人利益受到影响。
审计调查:
查账人员翻阅“实收资本”明细账,发现在明细账“实收资本——丙公司”出现借方发生额20万元,对应科目为“银行存款”,摘要内容为“丙公司抽回部分投资”。该企业共有四位投资者,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丙公司投入60万元。据向会计人员及其他三位投资者了解,撤回投资行为并未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原因是丙公司现金周转困难,一时无法贷到款,便从该企业抽回20万元。
该企业新建更需要资金,抽回投资不利于生产经营,也不符合资本完整原则。告知其他三位投资者,经一起协商后,为了支援丙公司,决定 万元作为“其他应收款”暂借给丙公司,但丙公司的投入资本仍不变,为60万元。
在协商的基础上,并与会计主管部门联系,确认无违规问题,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其他应收款——丙公司200000
贷:实收资本——丙公司200000
69.混淆注册资本与资本公积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1)注册资本注意事项。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缴纳时间。
注册资金,可以一次或分次缴足到位,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②缴纳形式。
注册资本,可以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出资,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30%,其余70%可以是无形资产或者实物资产。
③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缴足到位。
两名股东及以上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人民币。
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人民币。
特种行业,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
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1\]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新《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资本公积的核算:
企业应设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为了反映各类不同性质的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应按照资本公积的类别分别设置“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后可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关联交易差价不能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和弥补亏损,待上市公司清算时处理。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一旦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该部分资本公积就可以用于转增资本。
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以及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涉及所得税时,还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股权投资准备不可直接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将其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后,该部分资本公积方可用于转增资本。
【例】查账人员在审查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时,发现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每股面值为1元,但“实收资本”账面余额为4000万元。查账人员怀疑其有漏记资本公积的问题。
审计调查:
经询问,该公司并没有再发行股票,也没有办理增资手续。调阅该笔会计分录的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是一张银行存款回执,金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发行股票为溢价发行,发行价格为2元/股。查账人员认定对实收资本的核算不当。
该公司没有区分注册资本与资本公积,虚增了注册资本,漏记了资本公积,不符合会计规定。经了解,原因是该公司会计人员一时疏忽,混淆了两者关系。
应把4000万元分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部分,“实收资本”只核算按股票面值计算的价值。可做如下调整:
借:实收资本20000000
贷:资本公积20000000
70.利用资本公积调节利润
要判断资本公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人员应识别企业接受投资的财产清单、接受捐赠的财产清单、报关单、企业对外投资或产权变动进行资产评估的有关报告以及办理增资的有关审批文件,并与“资本公积”的总账和明细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账一致。
【例】查账人员在审查某企业“营业外收入”有关明细账时,发现其中一笔业务摘要为“接受捐赠5000元”,记账凭证为205#。查账人员怀疑会计人员错记本笔业务,有调节利润的嫌疑。
审计调查:
在调阅了205#记账凭证后,知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5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
所附原始凭证,一张是捐赠协议,另一张是为银行存款回执,证明确为捐赠。
会计人员把应作为资本公积的未列入“资本公积”账户,使利润虚增。
查账如果在年度结账前,则作如下调账:
借:营业外收入5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0
如果在年度结账后,还有对所得税的影响问题,如果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则可作如下调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350
71.违规核算,随意转增资本
识别资本公积使用的合法性。审查人员应识别企业的资本公积是否按规定转增资本;在转增资本时是否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增资手续;实际增资额与批准的数额是否一致;企业有无挪用资本公积的情况,如将资本(股本)溢价用于发放股利,将资本公积用于集体、职工福利。
【例】查账人员在审查某公司“资本公积”账务时,发现一笔金额为20万元的借方记录。再看对应的明细账,知其时间为2009年6月10日,摘要内容为“转增资本”。由于时间不在年初、年终,查账人员怀疑该公司随意转增资本。
审计调查:
查账人员调阅了该笔记账凭证,显示的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200000
贷:实收资本200000
但该记账凭证并没附有原始凭证。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未见作过增资决定。
查账人员最后认为该公司在没有办理规定手续情况下,随意转增资本,核算不规范。
应办理有关手续,经过一定程序后,按规定转增资本。更正6月10日的转增资本,账务调整如下:
借:实收资本200000
贷:资本公积200000
72.逃避所得税虚列盈余公积项目
有些企业为了逃避所得税,将本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项目计入盈余公积,常见的做法有将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盈余公积;将资产盘盈、罚没收入等计入盈余公积。
【例】某企业2010年11月将由于债权方的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的账款12万元作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单位120000
贷:盈余公积120000
上述问题表现在对由于债权方的原因无法支付的有关负债应列作资本公积,而该企业却列入了盈余公积,这样就漏缴了有关税利及有关款项。
审计调查:
查账人员应根据“盈余公积”有关明细账户贷方记录的摘要说明及有关内容来发现此类问题的线索和疑点,然后调阅会计凭证,进行账证、证证核对,从而查证问题。
对于查证的此类问题,应根据其具体形态做出账务调整。如对于上述问题,假设该笔营业外收入形成利润后企业可提取盈余公积20%,即24000元;上缴33%的所得税,即39600元;应付利润和应交特种基金47%,即56400元,那么,对此可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盈余公积9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9600应付利润——×××564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9600
应付利润——×××56400
贷:银行存款9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