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加大公文法规宣传和推行的力度。现行党政公文法规对“函”的使用及相关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并对其在行文关系上的有关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的力度,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真正把公文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要从根本上理解和把握“函”的性质及功能,弄清其适用范同,坚决杜绝错用现象的发生。
最后,公文撰拟者、发文机关领导人以及受文机关三方协调联动,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公文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文。特别是各机关领导人要对此给以足够的关注和支持,同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民政、工商、税务、金融、文化、教育、科技、土地、外事、经贸、物价、房管、财政、交通等)之间也需要相互理解与沟通,以确保“函”这一文种使用的规范化。
79.如何准确把握“函”的特点?有关“函代请示”
“函代批复”与“函代通知”这三种提法正确吗?
【解答】在党政公文主要文种中,“函”是唯一的一个平行文。按照党和行政机关公文法规的规定,“函”是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时使用的文种。虽然它也可用于平行或上报与下发,但其本质是中性行文。
“函”虽然是平行文,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上级向下级询问工作情况或某一具体事情,下级向上级机关及主管部门询问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和工作中遇到界限不明确的问题等)也应用于上下级组织之间,但这种“函”只是一个外壳,并不是事情的本质,它的实质是“函代请示”与“函代通知”(这是外壳与内在实质相统一的叫法)。所谓“函代请示”,是说虽然在内容上是询问,但总归是下级对上级行文,在形式上表现为“函”,实质上包括了请示的因素;所谓“函代通知”,是说虽然在内容上是询问,但总归是上级对下级行文,在形式上表现为“函”,但实质上包含了指挥的因素,所以人们管上述这两种被变通了的“函”称作“函代请示”与“函代通知”,它们反映了外壳与内在的完整统一。由此也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是纷繁复杂的,不可死抠一些法规条文去机械地理解。我们设想,假若不允许“函代请示”“函代通知”这种形式出现,那么下级用什么文种向上级咨询常规性的事宜,难道要用只有请求批准与指示的文种“请示”吗?假若不允许“函代通知”的使用,那上级答复下级的询问要用具有指挥功能的“通知”吗?我们不能也没有必要“超越”公文工作的大量实际去轻易否定它,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把这种“代用”与“实质”相提并论,导致不应有的混乱。
至于“函代批复”的提法也是如此。“函”指的是公文的外壳,“批复”是它的实质。具体地说,当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上报的“请示”是由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代行批复时,通常使用的“函”这一文种,这就构成了“函代批复”的状态。从形式上讲是“函”,但在实质上却是千真万确的“批复”。
在当前的公文处理实践以及在公文学术界,经常出现对“函代请示”“函代通知”与“函代批复”问题的争议,其根源恐怕就是流于现象,疏离本质,没有从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角度来加以理解和把握。
80.是平级行文,在什么情况下应用平行的“意见”?在什么情况下又应当使用“函”?
【解答】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相互行文,对涉及的某一主要问题所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如属供对方参考而不需要回复时,应用“意见”;如需对方回复时,则要用“函”。
81.“公告”的“公”字可否当做“公开”“公共事务”来理解?如果可以的话,“公告”与“广告”还有什么区别?
【解答】就汉语一般意义来讲,“公”字具有“公开”“公共事务”的含义。但公文中的“公”字,特别是作为公文文种的“公”字,具有专用名词的特殊含义,切不可从一般意义上去理解和解释。不论是公文中的“公”,还是公告中的“公”字,都具有特殊的政治含义,即代表党和国家。如同“公安局”的“公”字一样,无论如何它都不当“公开”讲,严格而言它是指党、国家和社会。
82.“条例”“规定”与“办法”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解答】它们三者虽然形式不同,但实质都是法规。在党的机关是党的法规,“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
“条例”“规定”又是国家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为“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温家宝总理于2003年8月8日签署发布);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部分的规定,称为“规定”。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发主体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规定”也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即“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即“政府规章”的主要形式之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些地区、部门根据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不属于法规、规章的“类规章性文件”有的也使用“规定”。
83.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生效的“条例”“通告”“决定”“规定”“守则”“实施细则”等都属于行政法规这种说法对吗?
【解答】不对。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称“国家行政法规”,具体文种包括“条例”“规定”“办法”。
84.有人认为行政法规主要有5种:条例、决定、命令、准则、守则,这种说法正确吗?
【解答】不正确。行政法规主要由“条例”“规定”与“办法”组成。“决定”“命令”属于机关公文的正式文种,“准则”“守则”属于机关公文的非法定文种。
8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由国家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长、市长和自治区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这种说法对吗?
【解答】这种说法不对。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性文件不能叫“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才称作“国家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的公布施行,通常是由国务院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而不是由国家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
(3)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它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使用“公告”予以发布,而绝对不可能是由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
86.“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它们各自的制定有什么界定吗?
【解答】“法律”“法规”“规章”这三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区别不清的问题。要做到正确使用,最主要的是弄清三者之间的差异:
(1)法律
从广义上讲,泛指法律的整体;从狭义上讲,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近期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2)法规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称为“国家行政法规”,文种主要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由地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法规”,文种同前。
(3)规章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我国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称为“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政府规章”,这两种规章使用的文种中不得有“条例”,主要是“规定”“办法”等。
(4)十类规章性文件
一些地区、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称为“类规章性文件”。
87.同是计划安排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为什么有时叫“计划”,而有时又称“规划”“工作要点”“设想”“方案”“安排”等,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计划”虽不是党和国家公文法规中确定的主要、正式文种,但我们对它的使用却是非常多。大至国家,小到一个乡村、连队、车问、商店、学校,一般都年始、月初订计划、安排,冈为做工作事先没有计划、安排,“东一榔头,西一杠子”,就等于是“没有头的苍蝇乱撞头”。
“计划”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全面工作或某项工作提出指标、要求、措施、步骤、期限的文种。它是科学管理中的主要环节,是搞好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宏观控制的依据,是获得最佳成效的途径。决策部门的领导者可以凭此统筹全局,纵横协调,综合平衡,理顺关系,减少盲目性,增强预见性,合理安排人力、财力、物力,以低消耗取得高效益,从而取得领导、指挥群众去实现计划目标的主动权。
但“计划”不是单一的文种,它是由“计划”“设想”“纲要”“规划”“要点”“安排”“方案”“预案”等文种共同组成的一种文体,叫做“计划性文体”。
(1)“设想”——属于工作的初步构想,是粗线条的具有远景性、理想性、可变性的一种在时间上大都在10年以上的计划性文种。
(2)“纲要”——既具有远景发展设想,又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思想性、指导性的提纲挈领式的计划性文种。与其他计划性文种相比,其突出的特点是:在时间上,不像“设想”的跨度那么大,又不似“计划”“安排”的跨度那么小,多在5~10年之间;在空间上,局面比较大,多用于全局或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发展设计;在内容上,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文字表述多为条款式,即由若干方面的诸多条条组成,全文的条条统一排列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