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纯钧
尽管对中国是否存在着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学术界至今尚有争议,但这方面讨论的日趋热烈,概念运用的频率提高,仍在表明一种问题的当下性。尤其是大众传媒在当代的发展,极大改变了十七、十八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原有面貌,以至哈贝马斯也不能不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版序言”中补充道:“这样,一种新的影响范畴产生了,即传媒力量。具有操纵力量的传媒褫夺了公众性原则的中立特征。大众传媒影响了公共领域的结构,同时又统领了公共领域。”实际上,并不存在一种标准化的、凝固性的公共领域。社会的发展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不断提供着新的契机和可能性。一旦大众传媒影响又统领了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诸多特征与功能也势必要反过来加诸于其上。对大众传媒而言,把它看作一种传播方式和看作一个公共领域是两个不同的认识角度,然而它们又彼此缠绕在一起。作为公共领域,大众传媒呈现为一种社会的结构形态,于是一般地完成信息的传播已经远远不够了,它还必须更大地发挥组织社会的作用。当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通过大众传媒来加以表达时,它的传播功能也在经历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哈贝马斯有关公共领域的理论固然是讨论的前提和重要的学术资源,但更丰富的社会实践仍在把重新归纳的任务提到我们面前。
一、大众传媒和公共领域
在哈贝马斯看来,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是作为一种批判空间和对抗形式在封建国家内部生成的,它是国家和社会相分离之后的产物。在这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一个特指的对象,是十七、十八世纪欧洲社会的特有范畴,哈贝马斯把它与平民公共领域相提并论——当然更多地关注前者。在这个意义上,公共领域的概念具有浓厚的理想色彩,并仍以自由主义民主作为精神的基石。但是,哈贝马斯也在更宽泛的意义上讨论公共领域,这时候它是社会组织化程度提高的表现,作为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调节手段和中介环节,是由公民集体参与并以大众传媒为主要载体的公共话语空间。在这个意义上,它和哈贝马斯所提出的交往理性在思想上一脉相承。
问题在于,大众传媒作为公共领域,它既是社会充分分化的结果,其本身又有基于科技进步的发展逻辑。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曾经详细分析了报刊业从私人的新闻写作演变为大众传媒的公共服务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把政治动机转向谋利的可能性,和商业社会结构转型的总体趋势取得内在的一致。当20世纪各种电子传媒纷纷出现之后,公共领域结构转型的趋势便愈演愈烈了。所以,哈贝马斯才指出:“按照自由主义公共领域模式,这种具有批判精神的公众机构应当掌握在私人手中,不受公共权力机关的干涉。但是,过去一百年来,由于商业化以及在经济、技术和组织上的一体化,它们变成了社会权力的综合体,因此恰恰由于它们保留在私人手中致使公共传媒的批判功能不断受到侵害。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报刊业相比,一方面,大众传媒的影响范围和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公共领域本身也相应地扩展了,另一方面,它们越来越远离这一领域,重新集中到过去的商品交换的私人领域。它们的传播效率越高,它们也越容易受某些个人或集体的利益的影响。”
大众传媒的电子化给公共领域带来的后果,是由于它的迅疾特性和离散特性,其影响的范围和力度都在不断加大。这就使得它有可能成为一种权力的形式,被各种权力集团所窥视和利用,越来越失去自由主义的精神特征。一方面,大众传媒作为公共领域取决于它所呈现的话语空间和交流形式,另一方面,大众传媒又是朝着被社会权力争夺和占有的方向发展,公共领域的基本结构也随之发生转型。以自由主义为旗帜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形成于国家和社会相分离的进程;一旦公共领域获得独立的社会品格,它又以自身的逻辑去展开,并在社会的组织系统中占据自己的结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公共领域已经不仅仅属于资产阶级,也不仅仅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而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结构形态。由于大众传媒的影响和统领,公共领域在组织社会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相反的它作为公众舆论和公共交往的特征却被削弱了。
哈贝马斯自由主义模式的公共领域具有强烈的理想色彩和目的论色彩。现代社会中被大众传媒影响和统领的公共领域,并不是按照哈贝马斯所描述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旧有模式在发展,而是在结构不断转型的过程中让自身融入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进程。曾有论者认为,根据中国的国情,传媒的公共领域是无法存在的,因为“政府始终以近乎垄断性的态势对传媒行使着绝对的领导权。传媒的国有属性和由党管理的政策没有根本改变,传媒性质和基本功能没有根本改变。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传媒的首要任务还是宣传党的政策和方针。”这种论断迷失于哈贝马斯对自由主义模式的公共领域的描述,却忘记了他对公共领域结构转型的问题所进行的更深入探讨。恰恰是哈贝马斯,指出了“在英国、法国和德国,这些新媒体是官方或半官方的组织,因为如果不这样,他们的传播功能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避免受到私人资本主义商业功能的侵犯。”
在现代社会,由大众传媒所影响和统领的公共领域,已经变成一个权力的综合体,失去了建立在公众性原则之上的中立性质,这本身就是发展的结果和结构转型的表现。要么被公共权力机关所操控,要么被商业资本所操控,放眼世界,难道存在着一个真正公众性的体现着中立原则的大众传媒公共领域吗?公共领域并不是嵌入社会组织中的一根木橛,而是其结构的一部分。任何一种结构都由要素和关系来体现;单有要素而没有要素之间的关联、互动、内洽与整体性,那就犹如一盘散沙而不是一个有机的系统。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产生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这是它成为一种新的结构要素的前提条件;一旦新的结构要素生成了,又需要在与其他结构要素的关系建构中才能真正成为系统的组成部分——这正是哈贝马斯所谓公共领域“国家化”和“社会化”的进程。现代社会的公共领域,为各种权力形式所渗透、所影响、所改变,这本来就是它发展和走向成熟的标志。只有在各种权力关系的格局中,公共领域才能被不断建构;也才能解释,为什么在自由资本主义兴起之初体现着公众性和中立原则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会经历不断的结构转型,演变成各种权力关系的调节器和博弈场所。
实际上,机械地搬用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模式,不仅是在中国,在一些西方学者研究中国类型的公共领域时也同样发生过。问题就在于,哈贝马斯使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这个概念是特指的,某些学者在同样使用这个概念时却是泛指的。而当哈贝马斯在泛指地使用公共领域这个概念时,某些学者又把各种特指的含义加诸其上。学者黄宗智在分析了哈贝马斯如何在较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公共领域的概念之后就指出:“通过对‘公共领域’一词的这些用法,可以看出哈贝马斯在指涉一种普遍现象,即现代社会里日益扩张的公共生活领域,它可以呈现为不同的形式并涉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各种不同的权力关系。哈氏是在暗示一种关于公共领域的类型学,‘资产者公共领域’只是其中的一个变数种类。”
中国是否存在着大众传媒的公共领域,这绝不是只需要分析与公共权力机关的关系就能简单认定的。在中国,大众传媒的公共领域是一个经验的事实,而不是概念的判断和推理。与此同时,大众传媒的社会事业性质同样不可否认——它既不属于私人领域,也不属于公共权力领域。即便是被政府所控制,大众传媒的结构地位和社会功能仍然不同于政府本身,否则,它的文化权力便只能是政府独享的而不是社会分享的。也因此,即便是指出了大众传媒被政府所控制,上述论者也不得不承认改革开放以来所发生的变化:“在市场和观念的双重鼓励下,各种传媒结合自身特点以不同形式,给公众民意和多元意见的表达提供机会。”
这无异于承认,大众传媒并不仅仅被政府所控制,而且还在被市场所控制,甚至不得不采取向社会公众出让文化权力的态度。作为权力的综合体,它包含着与公共权力机关、与商业资本、与社会公众的权力关系,这本来就是公共领域的形态特征。只是看到大众传媒被政府控制这个方面的权力关系,便据此断定中国的传媒公共领域不存在,这里的逻辑错误不仅表现在片面地抽取,更表现在对借以推理的大前提在认识上的含混。中国的大众传媒作为公共领域不仅存在着,而且同样在经历着结构的转型。在市场的背后,商业资本的权力正逐步施加更大的影响;而大众传媒在观念上的更新,也体现着民众自下而上的文化权力得到进一步的承认和尊重。中国的大众传媒作为一个公共领域,不是因为它体现着自由主义民主的中立原则,而是因为它体现出权力综合体的性质。时至今日,政府拨款与大众传媒资金需求的差距逐步在拉大,更大规模的广告活动正把媚眼抛向依靠商业资本运营的市场。如果连这个基本事实都看不到,又怎么去断定中国的传媒公共领域是不是存在呢?
如果说,新中国成立初对旧报刊的公私合营和收归国有,体现着公共领域的“国家化”进程,那么改革开放以来大众传媒的市场化,政府控制的放松,不仅表明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还远没有结束,而且“社会化”的进程正在明显加快。一方面,大众传媒的公共领域在中国确实存在着,另一方面,就其结构和功能而言,它仍然是不成熟、不健全、不完善的。在全球化进程和现代化进程逐渐合而为一的今天,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众声喧哗”,正在极大地改变中国的公共领域的面貌。大众传媒对公共领域的统领已经发展到这样的程度,以至民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了解,几乎都是通过大众传媒实现的。它完全成为社会现实和个人经验之间的中介角色。“大众媒介是中介者,并在以下一些意义上起着中介作用:它常常存在于我们(作为受者)和那部分无法为我们直接感知或接触的潜在经验之间;它可能存在于我们自己和我们常打交道的其他机构——法律、工业、国家等之间——它可能成为连接不同机构的纽带;媒介也是别人接触我们或我们接触别人的渠道,它常为我们提供了解其他群体、组织及事件的材料。相对而言,我们从自身所处社会的直接经验中获知的部分很小,而我们与政府、政治领导人的联系大多基于来自媒介的知识。同样我们对社会中其他无法观察到的群体的认识,也部分来源于大众媒介。”
把大众传媒看作信息传播的工具,它和受众之间所建立的便只是发信和受信的一组关系;而把大众传媒看作公共领域,它在民众那里便成了一个中介者。信息传播的工具是就其媒介功能而言的,它更多的基于人们的感性经验,显得直观而切近;中介者的角色则是就其社会形态而言的,它必须由抽象理念来支持才可望被进一步认定。显然,需要有一种重新看待大众传媒的观念与方式。大众传媒和其他信息传播工具如电话、手机等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不属于个体交流的空间,而是社会交流的公共领域。忽视了这一点,把大众传媒和受众的关系简单地理解成传授的关系,这就在一方面赋予大众传媒一个主宰者的地位,另一方面又抹煞了它作为社会中介的角色功能。权力综合体的性质、话语空间和交流平台的性质、中介者的性质,所有这一切都在表明大众传媒正是以公共领域的形式而成为社会组织的一个部分的。实际上,大众传媒兼有传者和受者的双重身份,甚至可以说,它只有首先作为一个受者去接受来自不同方面的信息、知识、指令或吁求,才能进一步从传者的地位出发,在复杂的权力关系中实现自身作为公共领域的价值。
中介者的角色无疑具有一种结构性,它不可能建立在线性的单链的关系上,而必定是多元的、双向的、互动的。这和斯图亚特·霍尔的一个观点不谋而合:“我们有可能以另一种方式思考这个过程(而且这种方式很有用),那就是把传播过程看作是一种结构,几个相互联系但各不相同的环节——生产、流通、消费、再生产——之间的接合(articulation)产生,并一直支撑着这种结构。这就意味着,把传播过程设想为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复杂结构’,这个结构由关联的实践的接合所支持,而每一不同的实践依然保持着其独特性,并具有自身的特殊模态、存在形式和存在条件。”把传播过程看作一种结构,意味着把一个时间的问题空间化。任何结构都只能是一种组织展开的形式,只能在要素和关系的统一中存在。斯图亚特·霍尔所提出的“接合”概念便是一个描述关系的概念。在生产、流通、消费、再生产等环节之间,实际上包含着影响这一结构的诸种力量的“接合”。正是在这个结构中,大众传媒作为一个权力的综合体,有可能给来自不同方面的文化权力提供调节和博弈的场所。
显然,存在着两种看待大众传媒的方式:在传播学意义上,大众传媒表现为一个辐射体,它致力于把信息以点对面的形式传递给大众;在社会学意义上,大众传媒则表现为一个聚合体,它致力于把来自不同方面的文化权力统一在自己身上。就此而言,大众传媒面向大众的传播方式,和它成为社会的公共领域并不是可以完全等同的。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大众传媒把信息点对面地传播给大众,就天然地认定它建构起了一个公共领域。一方面,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另一方面,它们之间又具有很大的相关性。传播过程的生产、流通、消费、再生产体现为一种结构,大众传媒和来自不同方面的文化权力之间建立关系同样体现为一种结构。从表面到实质,从具体到抽象,不同层次的结构形态互相叠加、彼此缠绕。只有当大众传媒被纳入这个复杂的结构之中,它才有可能成为一种通过信息传播来实现社会性的沟通与交流的方式,也才有可能建构为社会的公共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