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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数字图书馆相关法律制度(7)

5、俄罗斯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苏共中央为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图书馆的法令和文件。正因为如此,才使得前苏联各类型的图书馆得到协调发展。1920年苏共中央通过和发布了发展图书馆事业的命令,1928年至1959年间先后下发了《关于改进图书馆工作》、《关于图书馆在提高对人民进行共产主义教育和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等重要文件,明确规定了苏联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各类型图书馆的具体目标和任务。1984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了《苏联图书馆事业条例》,这部实为苏联国家图书馆法的条例,由最高苏维埃监督执行,由文化部协调实施。文化部下设一个全国图书馆委员会,根据部长会议批准的图书馆章程解决有关问题,各加盟共和国都必须监督执行。各图书馆的发展规划都分别列入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全国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也被列入国家发展规划。1988年苏联文化部与文化工作者协会共同制定了《中心图书馆工作的作业时间定额》,规范了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也十分重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1992年8月11日,俄罗斯联邦文化部下达了关于制定图书馆事业国家政策的第160号令。遵照该命令,图书馆信息化问题跨部门专家委员会及时制定了《俄罗斯图书馆信息化政策》。该政策规划了图书馆信息化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2-1994年)的核心目标是利用只读光盘存储数据,建立数据库;第二阶段(1995-1998年)的核心目标是建立俄罗斯图书馆计算机网络,联通各区域性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第三阶段(1999)的核心目标是在全俄图书馆范围内使用统一的标准整合信息,最大限度地优化图书馆信息资源配置和最大限度地发挥图书馆信息资源的效用。

1994年12月,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图书馆事业联邦法》。该法分8章28条,对俄罗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广大群众对图书馆的使用权和监督权;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和发展图书馆事业所必需的经费、人力、建筑设备及其合法权益;图书馆收藏民族文化遗产的完整性等做了明确保证。该法对调节俄罗斯图书馆的内外关系,促进图书馆网络建设,加强图书馆的统一管理,保证图书馆的正常秩序,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2008年10月10日,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10日通过经修订后的新《图书馆法》。该法最大的变化是规定了电子图书制作权。新《图书馆法》规定,叶利钦总统图书馆、俄罗斯国立图书馆和俄罗斯国家图书馆有权制作电子图书。对于已破损、易损毁及珍贵稀有的文件和出版物,特别是有百年以上历史的孤本、手稿等,应首先制作电子版。三家图书馆可与其他图书馆共享电子图书。此外,该法也对制作和使用电子图书进行了某些限制,如只能在三家图书馆馆内阅读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电子图书,不能加以复制。

6、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较早颁布图书馆法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图书馆管理体制是一个以州为基础,各系统图书馆分立,全国图书馆“相互”协调的管理体制。澳大利亚各州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在各州境内都执行本州的法律。

1898年,南澳洲政府通过了《免费图书馆法》,授权地方政府接管技工学院图书馆,将它们改为公共图书馆,并可以征收专项税收用于维持这些图书馆。1939年新南威尔士州通过了《图书馆法》,这是澳大利亚第一部现代图书馆法。1943年塔斯马尼亚州议会通过了《图书馆法》,规定地方政府除了负责支付一部分公共图书馆资金外,还应协助州政府建立和完善地区图书馆服务体系。1943年昆士兰州通过了《图书馆法》,建立了图书馆理事会,负责管理昆士兰公共图书馆和地方公共图书馆。1951年西澳州议会通过了《图书馆理事会法》,成立了西澳州图书馆理事会,负责管理全州的公共图书馆服务。1965年,维多利亚州议会通过《图书馆理事会法》,并建立了维多利亚图书馆,既管理州立图书馆,也管理地方公共图书馆。

除了各州制定的图书馆法以外,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也较早就开始了图书馆的相关立法。例如,1911年通过的《佩瑟里克法案》,保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地区的图书资料的收集。1912年颁布的《澳大利亚版权法》,确立了图书呈缴本制度,规定澳大利亚所有出版物均要免费缴送议会图书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澳大利亚图书馆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56年,澳大利亚政府任命了一个由墨尔本大学副校长乔治·巴登爵士为首的委员会,对国家图书馆的作用和职能进行了调查,并于1957年向议会递交了调查报告。1960年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根据该委员会的报告通过了《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法》。该法在澳大利亚图书馆立法史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保障了澳大利亚图书馆事业的兴旺昌盛。此后经过了1967和1973年两次大的修订,2000年11月该法完成最近一次修订,现行图书馆法基本上是依照此版本。

《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法》共分为六部分,包括:导言;关于建立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的规定;图书馆的管理;财政;其他;附录。具体内容如下:①导言。这部分主要是关于法律名称及条文中所涉及的概念的解释。②关于建立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的规定。这一部分规定了依照此法建立的法律实体为“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以及此名称的意义——可以拥有图章,可以以法人名义起诉和被起诉,可以拥有、处置财产的权利,以及国家图书馆的职能。③图书馆的管理。国家图书馆隶属于通讯、信息技术与艺术部,直接由图书馆理事会制订政策并进行指导。理事会的责任是制定方针而非进行操作,是督导而非管理。理事会对图书馆保持一定距离,具有一种批判式的独立,鼓励员工尽可能详尽地对理事会的建议进行判断。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际,理事会根据该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将国家图书馆年度报告提交给通讯、信息经济与艺术部部长。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理事会人员的报酬、休假、任免、退休、辞职等,以及图书馆职员的福利、待遇等问题。④财政。该部分是关于国家图书馆经费的来源和支出的规定。按照此规定,澳大利亚国会每年应拨给国家图书馆一定数目的经费,具体的经费数量及拨款时间等,由财政部确定。国家图书馆对于这部分经费的使用,仅限于以下用途:支付或偿还该法中提到的有关花销,即为图书馆购置图书、设备,建设馆舍等;支付图书馆员及委员会成员的工资、津贴和相关花销。⑤其他。其他事宜包括如图书馆对自己拥有土地、馆舍的处理权,以及图书馆员的具体福利等。⑥附录。该部分介绍了国家图书馆法的历次修订情况,以及国家图书馆法应当依照的法律。

7、南非

南非最早与图书馆有关的法律可以追溯到1913年的《财政关系法》,该法规定了各省有发展地方公共图书馆的责任。1916年的《版权法》确定了南非的两个国家图书馆,使其获得缴送本权。1931年的《国家资助机构法》和1969年的《文化机构法》确定了南非盲人图书馆。而1977年在特兰斯凯地区颁布的《特兰斯凯国家图书馆服务法》是南非最早的专门图书馆法。由于此阶段南非在政治上实行种族隔离制度,此时期的图书馆法大都是在各个黑人家园中诞生的,例如1978年黑人家园博普塔茨瓦纳首先颁布了《博普塔茨瓦纳国家图书馆服务法》,1980年在西斯凯颁布《西斯凯图书馆服务法》,1981年在坎格瓦尼颁布《坎格瓦尼国家图书馆服务法》,1982年在加赞库鲁颁布《加赞库鲁国家图书馆服务法》,等等。此外,1982年,南非德兰士瓦省颁布了《德兰士瓦省图书馆及博物馆服务条例》。接着,1982年,南非颁布了全国性的《出版物法定缴存法》,1985年又颁布了《国家图书馆法》。种族歧视政策在此阶段的图书馆法中得到了明显体现,法律规定要为白种人和非白种人提供分隔而不相连的图书馆设施。

1994年南非成立新政府以后,彻底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南非图书馆立法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其中重要变化就是在内容上消除了种族歧视现象。1994年南非首先对国家行政区划做了调整,全国被整合成9个省,各黑人家园被划入不同的省,同时黑人家园中已有的图书馆法也交由其所在省管理,合理的法规继续执行,与现行法律冲突的被修改或废除。

1997年,南非政府颁布了《法定缴存法》(Legal Deposit Act)。它由15个条款组成,包括定义、文献信息缴存、费用、缴存时间、缴存的免除、法定缴存机构、法定缴存机构的职责、法定缴存委员会、违法处理、违法行为补救、权利委托、条例、本法对既成事实的约束、法律废除、简称与生效等。该法为了保证图书馆及相关机构顺利履行保存国家文献遗产的职责,确保其能够获取南非出版和改编的文献,并对文献进行保存和编目以及提供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

1998年南非颁布了《南非国家图书馆法》(National Library of South Africa Act)。它由4章18条正文组成,具体包括:前言;第一章是南非国家图书馆的设置、目的和职能;第二章是行政条款,包含国家图书馆的权利、国家图书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职能与津贴、委员会会议、雇员管理和人员调入、国家图书馆的财产转入、国家图书馆的财政、审计和年度报告等;第三章是一般性规定,包含条例、过渡性条款、法律的修订与废除、简称与生效日期等。该法是一部关于“南非国家图书馆”机构设置相关问题的专门法律,其是为设立南非国家图书馆提供依据,指导国家图书馆完成收集、保存、提供利用国家文献遗产和提高国家文献遗产意识的工作。

1998年颁布的《南非盲人图书馆法》(The South African Library for the Blind Act)的框架与《南非国家图书馆法》完全相同,都由4章18条组成,并且其绝大部分条目的内容表述也与国家图书馆法完全一样,只不过将主语替换成“盲人图书馆”。设立盲人图书馆的目的是为南非盲人和其他不能使用印刷物的读者提供图书馆和信息服务。该法的颁布体现了南非新政府为了保护盲人及其他残疾人士的权益所做的努力,有利于盲人图书馆高效管理和规范工作。

2001年,为了建立全国图书馆信息服务理事会,南非颁布了《国家图书馆信息服务理事会法》(National Council for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Act)。该法由15个条款组成,依次包括定义、理事会的建立、理事会的目的、理事会的职能、理事会的组成、主席与副主席、提名程序、理事会成员的标准、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与假期、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的委员会、秘书与职员、财政、年度报告、简称与生效日期等。

8、韩国

韩国历史上第一部图书馆法是1963年10月28日以第1424号令颁布的《图书馆法》。该法分为4章共29条,由正文和附则构成。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图书馆法的目的、图书馆的定义、种类、设施、职员配置、图书文献的呈缴本制度以及图书馆学会等;第二章是公共图书馆,包括国立中央图书馆、公立图书馆、私立图书馆等;第三章是学校图书馆,包括学校图书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等;第四章是罚则,包括罚金和滞纳金的缴纳等。该法从1963年至1987年实施了24年。该法的实施,使得韩国的图书馆事业有了法律的保障,为韩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以后图书馆法规的出台提供了经验,因此它是韩国图书馆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

1987年11月18日韩国颁布了修订后《图书馆法》。该法修订了1963年《图书馆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共分8章47条,在章数上增加了1倍。它对1963年版图书馆法进行了内容扩充,并根据韩国图书馆发展的时代特点,增加现代图书馆概念,提高图书馆作用。主要内容包括:(l)将韩国图书馆根据不同性质划分为国立中央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学校图书馆、专业图书馆及特殊图书馆等不同类型;(2)将图书馆馆员划分为一级正图书馆员、二级正图书馆员和准馆员三类,并对各类图书馆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3)明确提出政府应提供经费,保障图书馆的设立和运营,并设立图书馆振兴基金会;(4)建立图书馆发展委员会;(5)开始实行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制度;(6)基于中央图书馆和地方代表图书馆的设置情况,构筑图书馆协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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