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9659900000027

第27章 保险法之探讨(4)

(1)保险利益的主体。保险利益的主体是谁,即谁应该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被保险人为其保险利益主体。这主要是因为,设立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降低道德风险和防止不当得利,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具有发生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的动机,所以应该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英国保险法即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从防范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的角度来说,谁投保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获得了保险保障,只有享有保险保障的人才有发生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的可能性。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因此应该运用保险利益原则对被保险人进行资格限制,而不是限制投保人。舍本逐末地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不但难以达到设立保险利益的目的,还给了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侵害被保险人权益的借口,扰乱了正常的保险活动。

(2)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己的身体和生命,而被保险人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肯定具有保险利益,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是多余的,所以在人身保险中不必要求保险利益。笔者个人认为,保险利益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在我国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是一体的,投保的是谁的身体和生命,谁就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对自身肯定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要求被保险人对自身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没有任何意义。主张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的学者,可能是误解了英国将保险利益原则运用于人寿保险的情况。

在英国人们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他人的生命,转嫁自己面临的他人死亡的风险。此时投保人即被保险人有权决定保险金的归宿,为了降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所以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对投保的生命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英国学者克拉克在其著作《保险合同法》中指出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案》要求被保险人对投保生命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四)投保人的缴费与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相一致的效力原则一般而言,合同的订立就意味着合同的生效,但商业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并不是一个概念,这主要是由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合同往往是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特定时间生效。《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第十四条又再次特别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就决定了保费的缴纳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并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也表明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相互交叉性。

二、商业保险合同的协商变更原则

所谓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商业保险合同的变更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的变更。协商变更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变化,提出变更合同有关内容的要求,经协商一致并履行一定的手续,达到保险合同变更的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合同。但有些长期性保险合同需要随着主观和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称为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或者义务或者权利以及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或者承受合同义务或者概括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几条都对合同主体的变更做了相关规定。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其当事人的变更,一般说来,这主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同样,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又叫保险合同的转让,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单,所以这种变更在习惯上又叫作保单的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其变更主要是由保险合同标的物的转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转让可以因买卖、继承、赠予等法律行为而发生,从而导致保险标的从一个所有权人转移至另一个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要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就需要保单的转让。关于保单的转让程序,有两种国际惯例,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如果要想继续保持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管理权)转让时,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对保单批注后方才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所有权(或管理器)转移时即告终止。另一种规定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让,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譬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般属于这种情况。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货物运输,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海洋运输路途遥远、流动性大,在货物从起运到目的地的整个过程中,物权可能几经易手,保险利益也会随之转移,如果每次被保险人的变更都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势必会影响商品流转。鉴于此,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凡运输保险,其保险利益可随意转移。换句话说,凡运输保险,其保单可随货权的转移而背书转让。

在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的转让一经确认,原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即行消灭,受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即告建立。在保单的主体变更以后,原投保人的权利义务也一并转移给了新的合同主体。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这些变化都会影响到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

三、商业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原则

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常见于人身保险合同,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适用较少。下面笔者就中止与复效两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契约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限一般较长,投保人可能因为种种主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续期保险费。为了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投保人一定的回旋余地,各国的保险法一般都对缴费的宽限期及合同中止做了明确规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根据这条规定,在保险合同中止前的宽限期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但要续缴欠缴的保费;但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表现尤为突出,故而,《保险法》将其有关规定列在“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中也就不足为奇了。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的中止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的解除,经过一定的程序依然可以恢复其法律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后,可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可继续履行。但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方可有效。这点可援引《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当然,被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再申请复效,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不再有效。由此可见,被中止的保险合同是可撤销的保险合同,该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也可能被解除。

四、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原则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最终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按解约的主体可以分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和保险双方约定解除保险合同三种情况,随之滋生了三种相关的原则。

(一)投保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险合同的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应遵循自愿订立的原则,其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这正是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原则的法律依据。根据这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一般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某些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难以确定终止责任的具体时间、空间,故而,投保人不能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也将不能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行使权利使合同终止的原则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这条规定是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行使其应有权利的有效期的限制,是时效制度在《保险法》中的体现。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法行使权利受到惩罚并终止合同的原则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这条规定已经相当详细,有的行为(视金额大小、情节严重等情况量化执行)已经超出保险法约束范围而触犯民法、乃至刑法,应依据相关法条追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民事、刑事责任,在此不再赘述。

五、结束语

保险的宗旨在于对危险的合理分担,使意外损失分散于大众,从而使之消于无形,实现社会的安定。

同类推荐
  • 区域发展与公共治理:未完的读书笔记

    区域发展与公共治理:未完的读书笔记

    本书为学术性专著,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一些基础理论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对香港公共部门绩效、财政金融状况和高等教育发展等方面的初步观察与思考;第三部分则是公共经济、区域经济和公共管理等方面的专题研究。
  • 我们离世界第一经济大国还有多远

    我们离世界第一经济大国还有多远

    本书从一个中国学者的视角,以翔实的数据,缜密的铺排,剖析21世纪中国在达到阶段性颠峰后有可能实现第二次起飞的种种天时、地利、人和的合理内核,特别是对中国经济的新制度再创新、新农村运动、城市化进程、新消费群、新生活方式观、新经济增长点、新主导产业群等,都作了精辟的分析。本书还对21世纪中国经济何时赶上并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大国后的地位的问题做出了创见性预测论证。
  • 解读浙商——浙商如何基业常青

    解读浙商——浙商如何基业常青

    资源小省造就经济大省,初步答案可以肯定为,是浙江商人创造了浙江经济的奇迹。然而,浙商的崛起又是凭着什么呢?浙商是浙江籍商人的简称,指的是出生于浙江区域内的商人群体。因此,要探究浙商崛起的原因,必须从浙商与其他区域内的商人群体的比较分析中来展开。为什么“三无”(无资金、无技术、无市场)起步,“五低”起飞(起点低,知名度低,文化程度低,企业组织形式低,产业层次低)的浙商,会成为全国第一创富集团?资源不怕少、企业不怕小、身段不,咱低是他们的特色和优势。浙江的民营企业和国有经济的共生共荣,小企业和规模经济的统一,本土化和国际化的互动,专业市场和特色产业区等,这些现象不是浙商的首创,就是浙商做得最好。
  • 学习经济

    学习经济

    本书对目前经济学发展的状况作个简要的评价,根据新剑桥经济理论框架,我对“学习经济”的国内结构调整机制做了一个粗略的设计,重点强调了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提出一个新的“国家学习体系”的概念。
  • 老板性格之谜

    老板性格之谜

    作者按星座区分了各种老板的性格,使读者可以一窥西方老板和雇员关系之一斑的同时,还可以把中西方社会的微观方面和人际关系进行异同比较。
热门推荐
  • 大明三百年(上)

    大明三百年(上)

    《大明三百年》写了大明帝国三百年宫廷往事的铁血与柔情,书中有近百个形象鲜明的女子。大明帝国三百年宫廷往事的铁血与柔情披露无遗。
  • 好逑传

    好逑传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魂武乾坤

    魂武乾坤

    萧宇,有名的废材少年,为了家族和爱人,走上魂武双修之路,拼命苦修超越对手,守护自己的最爱。为了这片土地上的生灵,他背负起了救世主的沉重担子,力挽狂澜,遇神杀神,遇魔杀魔!在一个魂师最强的世界,萧宇一步步成为至上魂师,废材逆天,在异界大放光彩!
  • 高冷总裁:男神住在我隔壁

    高冷总裁:男神住在我隔壁

    初次见面,她就对他一见钟情。她和他成了邻居,她誓死要做他的新娘。他留学回来,她也跟着搬去他公寓的对面,把死缠烂打进行到最后。可却在她18岁生日那天,他却为了另一个女人而抛下了她,她终于决定不再爱他…4年后,她被堵在厕所里。“沈总,你干嘛呢,这可是女厕所。”他嘴角勾起一丝弧度。“嗯…我们现在得谈谈我们之间的问题…”。“你手往哪里摸!”。“说好的要做我新娘呢?”“那时人小不懂事!”“哦?那我教你可好?”这是一个高冷腹黑宠妻的甜蜜故事,1对1的宠文~新文求收藏噢~
  • 冷皇霸爱:极品召唤妻

    冷皇霸爱:极品召唤妻

    现代召唤师夏洛离学艺不精,在一次试验中无意穿越到了一个不曾知晓的国度:夜久国。莫名其妙的成了腹黑王爷离王的小妾,在王府里面用高超的召唤术斗智斗勇。而离王,也渐渐爱上了与众不同的夏洛离。【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逆战元素

    逆战元素

    主角天明在从黑暗之灵口中得知母亲的消息后便是发誓要变强。在历经无数险境,情感波折后,终是踏上这条强者的不归路。天地元素,引灵力、小灵师、灵师、大灵师、转灵王、灵王、灵皇,天轮者,进灵尊、升灵圣、进阶成神灵帝。元素师(精神力)等级:鬼道——空间术士——灭却师—魂者—星界师——天道.新书作品求推荐,收藏!谢谢!
  • 魔女冰山闯校园

    魔女冰山闯校园

    最后一件的毕业试,我竟然抽中的了本校的冰山美男。天啊!!!为什麼会这樣。而且我们的任务竟然是最高级……最困难的任务!!!天亡我也……
  • 佛说宝积三昧文殊师利

    佛说宝积三昧文殊师利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完美出击

    完美出击

    主人公李逸18岁从小磨练出坚强的意志不屈的精神经常做任务但是每次的佣金都有被他收养的爷爷扣除每次的佣金到手非常少他的爷爷从来都没有告诉他那些钱去哪里了所以他打算去外面闯荡一番但是他能不能做到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呢让我们期待一下……
  • 二次元神游

    二次元神游

    一个不小心,我便穿越到了海贼王的世界,我拥有了这个世界外的力量,我有着永恒万花筒写轮眼、轮回眼、九勾玉轮回眼,仙人之体。别慌,我找到了onepiece,我本以为这样就结束了,但事实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