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参考答案】√
【解析】《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题说法正确。
8、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参考答案】√
【解析】《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是基于承揽合同特殊性赋予定作人的权利。故本题说法正确。
9、银行卡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提供对账结单。即使自上一月份结单后,持卡人账户没有进行任何交易,也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发卡银行仍须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
【参考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的规定。根据规定,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的,发卡银行“可以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这是发卡银行的义务之一。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故本题说法错误。
10、甲伪造乙的签章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答案】√
【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本题说法正确。
11、就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模仿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参考答案】√
【解析】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这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故本题说法正确。
12、代书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因此立遗嘱可以代理。( )
【参考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范围,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故本题说法错误。
四、综合题(本题型共4题。其中第1题14分;第2题13分;第3题12分;第4题11分。本题型共50分。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这里所指的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与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即题中的甲,B公司即第三人。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所受到的内部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该第三人发生抗辩力。B公司订立合同时对A企业的内部规定并不知情,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买卖合同有效。
(2)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乙的质押行为无效,丙的质押行为有效。其原因在于:①《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乙作为普通合伙人,其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该质押行为无效。②《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产生的后果仅仅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存在变更的可能,这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基础并无根本的影响。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有限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特殊约定,因此,该质押行为有效。
(4)对不足清偿部分,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该债务发生在6月,而丁8月退伙,因此,对不足清偿部分,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因此,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才能继续经营。 2、A
公司于2003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4月,A公司聘请B证券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保荐人。
A公司于2004年度以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每10股转赠2股,转赠资本公积7200万元;2005年度每10股分配利润0?5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900万元;2006年度以利润送红股,每10股送1股,共分配利润5184万元(含税)。
(2)A公司于2005年10月为股东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而被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2006年1月,在经过A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并作出决定后,A公司为信誉良好和业务往来密切的D公司向银行一次借款1亿元提供了担保。
(3)A公司于2004年6月将所属5000万元委托E证券公司进行理财,直到2006年11月,E证券公司才将该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亏损财务费80万元。
(4)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赢利能力和已分配利润的情况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2)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3)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并说明理由。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并说明理由。
(5)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①A公司的赢利能力符合增发的条件。增发条件之一是公司赢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要求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根据规定。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②A公司的已分配利润的情况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增发股票条件之一是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要求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均超过了20%。
(说明: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的规定有改动,对财务状况的要求由“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改为“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不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除了符合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2004至2006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46%、5.40%和6.15%,平均为5.67%,低于6%,不符合增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