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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新制度)试题及答案解析(6)

三、综合题(本题型共2小题。其中第1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为14分;如使用英文解答,该小题须全部使用英文,最高得分为19分。第2小题14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33分。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1、2009年3月1日,上市公司甲(下称甲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其要点如下:(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2)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的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3)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4)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的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

3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的35%的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3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要约有效截止日为4月24日,拟以B公司发行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券支付全部收购价款。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

股东D于3月30日宣布接受了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4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

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5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5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6月30日,甲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办理注销手续。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在3月18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后,甲公司拒绝C要求其回购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中国证监会未批准B提出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B以上市的公司债券作为支付要约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中国证监会不同意B撤销收购要约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B能否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并说明理由。

(6)D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8)C于5月18日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9)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提出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不得办理注销手续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第4章、第5章的“上市公司收购、公司合并程序”的知识点。本题涉及的主要考点包括“上市公司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和“公司的合并”。

(1)甲公司拒绝C要求其回购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但本题中,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在审议资产出售事宜,投反对票的C股东是对甲公司作出的资产出售事宜持有异议,并非针对合并和分立的异议,因此C不能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其股份。

(2)中国证监会未批准B提出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豁免。但本题中,B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短于规定中的3年期限,因此该承诺是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不批准其豁免申请。

(3)B以上市的公司债券作为支付要约收购价款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但本题中,B因为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若以公司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则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甲公司股东选择,否则收购价款在形式上是不符合规定的。

(4)中国证监会不同意B撤销收购要约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本题中,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截止日为4月24日,B在4月1日撤销收购要约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5)B可以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本题中,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截止日为4月24日,B在4月6日变更收购要约价格是在15日之前,因此是可以变更的。

(6)D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本题中,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截止日为4月24日,D于4月22日宣布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在法律规定的3日期限内,是不符合规定的。

(7)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本题中,5月14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5月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的程序合法,但没有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未知的债权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8)C于5月18日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本题中,股东大会虽然是对合并事项进行的决议,但C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了赞成票,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在事后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9)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提出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不得办理注销手续的说法不成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的,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但是公司解散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因此,本题中,乙公司即使未经清算程序也可以办理注销。

2、2007年10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智能垃圾预处理机”发明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付40万元,在办理完转让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付160万元。同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甲公司曾于2006年11月以普通许可方式将该项专利授权丙公司使用,期限为2年。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首笔40万元转让款后,即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专利公报于2007年12月5日公告了上述转让事项。2008年1月5日,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以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向丁银行贷款200万元。2008年1月10日,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2008年2月10日,乙公司未经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以每年20万元的价格许可戊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相关设备。

2008年4月,甲公司催促乙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因庚公司欠其200万元货款到期不还,乙公司又无其他财产用来支付欠款,故无法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经查,乙公司虽多次催告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庚公司一直未予理会,乙公司也未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何时取得“智能垃圾预处理机”的专利权?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对于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3)在乙公司受让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后,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质押权何时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5)乙公司与戊公司订立的专利权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为追索乙公司所欠剩余的专利转让款,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公司的债务人庚公司?并说明理由。

(7)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专利转让价款,甲公司能否主张专利转让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及解析】

(1)乙公司在2007年10月8日取得“智能垃圾预处理机”的专利权。根据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当天乙公司取得专利权。

(2)丙公司对于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本题中,丙公司是甲公司转让专利权之前的使用权人,其普通许可合同不受专利权转让的影响,同时,丙公司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在乙公司受让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后,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继续有效。根据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4)①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于2008年1月5日生效。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②乙公司与丁银行的质押权于2008年1月10日成立。根据规定,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5)乙公司与戊公司订立的专利权许可合同无效。根据规定,以知识产权质押的,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本题中,乙公司未经质权人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是无效的。

(6)甲公司为追索乙公司所欠剩余的专利转让款,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公司的债务人庚公司。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本题中,乙公司在庚公司未予理会的情况下仍不提起诉讼,构成了代位权构成要件中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条件,因此甲公司是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7)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专利转让价款,甲公司不能主张专利转让合同无效。

(说明:根据规定,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这里甲公司依照法定的要求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存在主张专利转让合同无效的问题,该问题并没有要求考生予以解释,只要写出结论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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