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政策建议
宜昌市医调委运行一年多的实践表明,第三方调解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具有很大的比较优势,从其他国家、地区医疗纠纷解决情况分析来看,第三方调解已经成为发展趋势。从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现状来看,第三方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切实维护了患者权益和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针对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本课题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一)高度重视全国性卫生立法工作
立法是有效处理医疗纠纷的根本法律保障。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医疗纠纷解决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卫生立法工作。从我国其他地区的情况来看,各地政府以《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了适合本地实际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但由于各地政府的立法权力不同,制定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这限制了医疗纠纷的有效处置。针对这种情况,本课题建议国家应加快卫生立法工作,制定专门的《医疗服务法》或者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为医疗纠纷有效处理创造完善的法制环境。具体的立法建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明确政府在保障居民健康中的责任。(1)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必须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健全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确保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卫生服务,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2)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准入门槛。(3)严格医疗机构新技术、新设备的引入和管理。(4)加强对医疗机构卫生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通过以上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其次,必须完善医疗纠纷处置相关法律法规。(1)明确医疗纠纷的概念和范围。法律应该对医疗纠纷做出明确解释,将医疗纠纷明确定义为“发生在医患双方之间的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与医方发生的争执”,而不仅仅局限于《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医疗事故。(2)严格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进行医疗纠纷权利救济的途径,减少患者权利救济的程序限制,使患者能够通过最方便的途径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医疗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3)严格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目前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会时常会受到较大的威胁,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安全的执业环境,切实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4)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医疗纠纷的有效处理不仅仅涉及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而且需要包括卫生部门、公安部门、信访部门、则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法院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来解决。法律应当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等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相应处罚权限,敦促政府相关部门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积极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确保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5)明确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相关法律问题。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或者制定《人民调解法》的司法解释,明确各类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设立原则、法律地位、受案范围,调解人员的任职标准和条件,调解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调解的标准流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6)严格“医闹”处罚措施。对于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医闹”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发挥政府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中的支持和领导作用
医疗纠纷是社会矛盾在医疗卫生领域中的集中反映,其产生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单纯依靠医疗机构并不能有效解决。没有政府的支持,解决医疗纠纷将面临重重困难。因而政府有义务凭借政权的强制力量和依靠其统治地位掌握的经济财富,对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进行必要干预。我国公立医疗机构主要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各地调研情况来看,当地政府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方案制定、机构建立、医疗纠纷具体调处、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持和领导作用,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开展调解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政府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中的支持和领导作用,具体来说应该包括:(1)政府应按照《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保障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具体实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使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具有良好的政策环境。(2)建立由政府领导,相关部门配合,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具体实施调解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政府应积极协调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信访部门、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法院等各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关系。(3)政府应当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资金来源、人员配备、设备购置方面给予支持。
(三)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一种具体形式,仅靠第三方调解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医疗纠纷。从宜昌市和其他地方试行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建立了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如宁波将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结合起来,济宁建立社团性质的专业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将现有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整合,北京将保险理赔与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方式相结合。各地通过第三方调解方式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可以有效发挥每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点,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医疗纠纷的有效解决。
为促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其他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应当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标准化流程。(1)明确医疗纠纷实行“调解优先原则”。参照《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主动参与调解。如果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不得调解,然后再由其他机构进行依法处理。(2)建立和完善专家库通用制度,实现鉴定结果互认。通过医疗纠纷解决机构推选专家建立全国一体化的专家库,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来约束专家库专家的鉴定行为,实现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之间使用共同的专家库,实现医疗纠纷鉴定结果的互认,提高医疗纠纷解决的效率。
(四)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稳定的融资渠道
稳定的融资渠道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顺利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包括宜昌市医调委在内的诸多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普遍面临着资金不足的情况。专业性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的规范性较差,这极大地影响了调解组织发展的可持续性,尽管人民调解组织的经费由法律形式予以规定,但是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差别较大,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常常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实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的持续发展,必须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经费应当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专业性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建立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政府拨出专项资金,通过定期考核,对调解组织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根据考评结果支付经常性经费。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有效衔接机制和相互制约机制,通过提取一部分医疗责任保险费用作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运行经费。
(五)建立专职、专业、稳定的调解人才队伍
医疗纠纷具有医学专业特性,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医学、法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人员的相互配合,因此建立一支专职、专业、稳定的调解队伍。专职是指除了第三方调解机构成员构成中相关部门的领导外,还需要配备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实务工作的人员。部门领导作为成员可以有效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但是部门领导在第三方调解机构中一般都是兼职的,平常还要处理很多事务性工作,常常无暇顾及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处工作,因此需要增加第三方调解机构中的专职人员。专业是指医疗纠纷三方调解机构中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调解人员,这是确保医疗纠纷调解结果正确可靠的前提。专业人员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通过严格的业务考核程序和培训之后,上岗参与调处工作;也可以聘请已经退休的医疗专业人员、公检法法律服务人员等热心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事业的相关人员参与到调解机构中来,确保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专业性。稳定是指第三方调解机构人员要相对稳定。应该采取措施提高调解人员的工资收入,为调解人员缴纳各项保险,为调解人员提供进修培训学习的机会,为调解人员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措施,努力为调解人员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调解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六)加大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宣传力度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方兴未艾,许多部门和人员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相关政策还不了解,甚至存在一些误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应该通过以下措施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一要踏实开展第三方调解工作,为医患双方提供良好的调解服务,通过优质的调解服务赢得社会的信任。二是定期组织医疗机构、患者、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其他组织和人员参加与医疗纠纷调解有关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使他们增加对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了解,消除误区。三是注重媒体宣传。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手段宣传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政策措施、调解程序、成功调解案例,增强社会对第三方调解的认识,引导患者在医疗纠纷发生后,自觉利用第三方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七)医学教育应安排更多的课程来训练医学学生如何调适错误和容忍不确定性
过去医学教育很少安排课程来训练医学学生如何调适错误和容忍不确定性,使医学生难以对医疗错误进行正确反应,常常出现对医疗错误的一味地否认,更别说通过公开地讨论让彼此互相了解面临之压力,接受临床不确定性与医疗错误实存的事实。即医学教育所传播的信息是,医疗错误完全是个人问题,如医术不佳、不够谨慎等,而未曾集体公开讨论错误的环境和风险,以及未从环境上来提供情绪支持及预防措施。这种对医疗错误保持沉默的文化,使得医师倾向以逃避、掩饰和不承认来进行响应。如当患者询问医疗结果时,因无法预料他下一步会采取何种行动,医生对于医疗错误总是极力隐瞒,不愿意让患者知道。
在医学教育中,训练医学学生如何调适错误和容忍不确定性,主要需要让医学学生接受医疗错误所面临的障碍,其内容具体包括认知的障碍、情感的障碍,以及文化的障碍。所谓认知的障碍是指,医生与外行人都假定过失只会发生在能力不足的医生上,过失是可归咎于某个原因的,而非随机发生在任何医生身上。情感障碍是从认识论发展过程说明,医学学生现在对于外在事物的看法多半仍处于二元对立或多样性思维阶段,尚未进入相对主义的阶段。因此对于不确定性之容忍度较低。文化障碍则是指,与其他医疗人员之间甚少彼此分享不确定性之经验,无法了解别人亦遭遇相同之情况,减少互助的机会。
(八)不断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要以较好的经济条件作基础。我国东中西部各省之间的经济水平差别较大,同一省市不同地区经济水平差别也很大。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是建立在医疗机构较高的经济收入基础上的,经济条件较差的省市,医疗机构的数量相对较少、收入水平也会相对较低,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存在一定的困难,不能盲目强制推行。为避免医疗责任保险出现亏损现象,保证医疗责任保险的生命力,使之得以持续发展,应开辟更多的医疗责任保险风险分散渠道,扩大保险的范围。
附录一 宜昌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访谈提纲
访谈时间:
调查机构:
调查人员:
记录员:
一、调研目的
(一)了解宜昌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现状
(二)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提出建议
二、调研项目
(一)宜昌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情况
1.宜昌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性质及资金来源
2.宜昌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机构及人员构成
3.宜昌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原则
4.宜昌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二)宜昌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
1.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
2.医患双方各自希望医调委能提供什么样的帮助?
3.医患双方在医调委调解过程中的主要分歧是什么?
4.宜昌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计算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达成调解协议医疗纠纷最后赔偿金额与患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之间的比例如何?
5.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医调委工作的支持度如何?
(三)宜昌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取得的成效
(四)宜昌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医患双方以及医调委、卫生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医调委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是什么?
您的基本情况()
性别:A.男
B.女
与患者的关系()
A.患者本人
B.患者的父母
C.患者的子女
D.患者的亲戚
E.患者的兄弟姐妹
F.患者的朋友
G.患者的医护人员
H.其他
您的职称(医务人员填写)()
A.高级职称
B.中级职称
C.初级职称
1.您知道宜昌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吗?()
A.知道
B.听说过,但不很清楚
C.不知道
2.您是如何知道宜昌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
A.亲身经历
B.身边人和事
C.媒体宣传
D.其他(请说明)
3.您了解宜昌市医疗纠纷调解的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原则等知识吗?()
A.很了解
B.比较了解
C.有一点了解
D.不了解
4.患者就医类型(患方填写)()
A.急诊
B.慢性病
C.一般性疾病
D.生产
E.检查/产检
F.其他
5.您所在医院的性质()
A.公立医院
B.私立医院
6.所在医院的级别()
A.三级医院
B.二级医院
C.一级医院
D.其他
7.患者目前的情况
A.已经死亡
B.伤残
C.已经痊愈
D.仍然在治疗
8.您希望在个案中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给您提供的服务项目(患方填写,可多选)()
A.法律方面
B.医疗方面
C.媒体方面
D.综合方面
9.医调委提供的综合服务项目(患方填写,可多选)()
A.意见咨询
B.情形疏解
C.经验和资讯提供
D.其他
10.希望医调委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可多选)()
A.医疗过错咨询
B.医疗鉴定服务
C.其他
11.您认为医患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可多选)()
A.医疗体制问题
B.患者缺乏医疗知识
C.媒体的影响
D.医护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
E.医护人员自身态度
12.医疗行业执业环境是否更加恶化?()
A.是
B.否
13.是否经历过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填写)?()
A.是
B.否
14您是否会通常为了避免医疗纠纷而多开检查项目(医务人员填写)?()
A.会
B.不会
C.视疾病情况而定
15.您是否认为患者已经理解了您对病情及诊疗的解释?()
A.完全理解了
B.基本理解了
C.不大理解
D.不清楚
16.认为医务人员自身态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患方填写,可多选)()
A.医方护理不当、观察不仔细
B.未进行恰当告知、说明、建议
C.未能认真听取患者陈述病情
D.治疗对象明显出错、手术遗留
E.文书出现明显错误导致治疗错误
F.过度检查
G.其他
17.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主要存在的问题(患方填写,可多选)()
A.漏诊误诊
B.治疗措施不当
C.手术不当
D.用药不当
E.抢救措施不当
F.抽血、输血不当
G.其他
18.医调委作为第三方处理医疗纠纷是否公平?()
A.公平
B.基本公平
C.不公平
19.医调委作为第三方处理医疗纠纷是否及时?()
A.及时
B.不及时
20.对医调委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的人员满意情况()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21.对医调委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的服务态度满意情况()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22.对医调委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的处理程序满意情况()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23.对医调委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的处理速度满意情况()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24.对医调委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的处理结果满意情况()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