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费干部每人每月毛笔半支,麻纸10张,墨2钱(按此标准计价发钱);纵队、旅教导队每人每月毛笔半支,麻纸20张(印讲义在内),墨2钱;医训队每人每月铅笔半支,麻纸15张(印讲义在内),墨2钱;战士休整期间,每人每月铅笔半支,麻纸1张(休整够20天者以1个月计,不够20天者不发;地方部队战士一律不发办公费);解放兵、新兵训练期间办公费标准与战士休整期间同;兵站办公费、办事处按野战军一个团部计算,分站按野战军一个营部计算,派出所按一个连计算。
杂支费人员杂支(包括火柴、修理灶具等):连队每人每月发1500元;营以上单位每人每月3000元;团以上干部吸烟者每人每月发旱烟叶1斤;兵站、办事处按两个连计算,分站按一个半连计算,派出所按一个连计算;伤员杂支(包括预备费在内),每人每月1万元(旧币,下同)。
电台杂支:甲等电台每月晋恒纸100张,铅笔3打,麻纸3刀;乙等电台每月晋恒纸70张,铅笔1打,麻纸2刀;丙等电台每月晋恒纸40张,铅笔1打。
灯油费:干部2人1灯(野战军干部按总人数的25%、地方部队按总人数20%计算);战士每班1灯;医院伤病员每4人1灯。值夜班,每夜油4两。电台灯油,甲等台每夜4两,乙等台每夜3两,丙等台每夜2两(单独活动时,按乙等台标准计发)。电话总机,每夜油1两。
生育费、奶费,野战军、地方部队与后方机关同。
个人日用品改发津贴(包括毛巾、牙刷、牙粉、肥皂、旱烟)。野战军战士每人每月发4万元(按物价指数增减),干部每人每月发8万元。地方部队干部、战士每人每月均发4万元。
烤火费:每人每天发炭1斤,伤病员每人每天发炭2斤。游击队不发烤火费。烤火费以3个月时间计算。
路费:长途行军10人以上者不发,10人以下者除应领粮票、菜金外,每天加发伙食费1倍。
负伤费:一等伤员,每次发16万元;二等伤员,每次发12万元;三等伤员,每次发8万元。
俘虏遣散费:送出边区以外的俘虏每人发给路费3万元。
预备费(包括赔偿、带路、招待等):每团每月500万元(地方兵团月200万元);一个旅直按两个团计算;一个纵直按三个团计算;野直按六个团计算;分区司令部按一个团计算;游击队不发预备费。
修械费、侦察费、战备费,由各主管机关按实际情况做决算报销。
埋葬费:在医院牺牲者,每人棺材一副;战场牺牲者,实报实销。
输血费:各级医院组织的输血队和纵、旅输血队各10人,随军医院为伤员的3%,后方医院为伤员的5%组成。输血队人员伙食标准与伤员同。
被服单衣每人每年两套;棉衣一年一套(地方部队补充15%)。棉被,新兵、解放兵每人发一床,野战军老战士补充35%,地方部队补充20%。哨衣,每连发两件。
鞋、袜、手套、毛巾:每人每年单鞋6双(地方部队4双)、草鞋2双,棉鞋每年按总人数20%发;袜子,每人每年布袜2双(地方部队1双);手套,每人每年1副(地方部队发50%);棉脚套,由医院发给10%;毛巾,伤员中没有毛巾者,发土布1.5方尺。
血被:后方医院,每个伤员发1床;野战、兵站医院按收容量70%配发;随军医院(纵队)发收容量的30%。
血衣:前方医院发25%(上身15%,下身10%),后方医院发50%,兵站医院发60%。
装备:绑带,每人每年1副(游击队发50%);米袋,每人每年2条(地方部队补充50%);挂包,按人数补充30%(地方部队补充15%);步枪背带,补充10%(按步枪数计);机枪背带,每年每挺3条;子弹带,步枪每年每支1条;炸弹带,每人每年1个;轻、重机枪衣,补充80%(地方部队补充25%);各种炮衣(掷弹筒在内),每年补充80%;油布,按驮电台、文件、弹药、炮、经费、医疗器材的牲口数补充80%(地方部队按牲口数补充50%)。
(四)军械
1948年,驻洛川野战军各部在供给部增设了军械部门,编配了人员,分管械弹临时押运、检查、记账,有时参加打扫战场、收集部分物资。而大部分弹药的转运、收发数目的掌握,主要由兵站部负责。西府战役后,军械部门改建制于运输部。此后,军械人员不仅直接参与弹药运输保管、械弹转运中运力的组织、配备及数字的统计掌握,还主持械弹的分发接收与筹划补给等项工作。
(五)交通运输
1946年秋与1947年初,西北人民解放军为保卫延安和陕甘宁边区,并为粉碎国民党军的进攻做准备,先后破坏了咸(阳)榆(林)公路铜川至洛川、洛川至延安间的桥梁与涵洞。1947年9月,联勤司令部兵站部根据局部反攻作战需要,开设七个办事处。第六办事处在洛川紧靠公路设立一个分站,与前方野战部队紧紧相连,方便对作战部队的各项运输保障。
部队外线出击作战胜利后,西北野战军缴获一定数量汽车,但因缺乏汽油和零部件,仅能作为机动力量执行紧急运输任务。为适应扩大新区和连续机动作战的运输要求,实行部队携行运输、兵站运输和地方支前运输相结合的方式,仍以人背、畜驮、车拉为主,保障部队所需。围攻洛川战役时,参战兵员到达了83000人,随军民工担架员就有8839人、牲口600头,兵员与民工的比例达8.27∶1。
(六)医疗卫生
1948年2月,为适应作战需要,便于指挥,西北野战军卫生部组建。围攻洛川战役期间,西北野战军各纵队均设有卫生部,并有纵队医院,各有两个卫生所,另各设有直属卫生所。各旅卫生部各设收容所两个,各旅设卫生所一个。各团设卫生队,各营设卫生所,各连设卫生员。他们在战地救护、伤员运送和伤病员的治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军队后勤
一、经费来源
洛川县人民武装部的经费由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民兵事业费、兵役费四个部分组成。干部、战士、在编职工工资、津贴和办公费,由上级后勤部门按月拨给(1986年5月至1996年4月,由县财政局拨给);民兵事业费,由上级司令部根据县民兵组织和军事训练任务,每年一次或分批拨给;兵役费由县财政根据当年兵员征集数量和实际需要拨给。县人武部、预备役营、武警县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营房、办公用具费用以及职工的工资,均由县财政解决。多来年,本着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合理开支的原则,做到了收支平衡,较好地保障了部队、民兵执勤、训练任务的完成。
二、工资津贴
1951年县人武部成立后,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干部评级工作指示》,对排以上干部进行等级评定。县人武部由排到团共分4等9级。4等是排、连、营、团;9级是副排、正排、副连、正连、副营、正营、准团、副团、正团。月工资为42元至176元不等。
自1955年1月起,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排以上军官实行薪金制。工资标准为级别薪金加军龄补助、多子女补助。军龄补助的标准:5至10周年补助级薪的10%,10至15周年补助级薪的15%,15至20周年补助级薪的20%,20至25周年补助级薪的25%,25周年以上补助级薪的30%。为缩小上下级之间的薪金差别,自1956年7月起,对副排至正团级军官的薪金进行了调整,其中副连至正团级军官的薪金各增加了5元,正排增加6元,副排增加9元。1960年10月,正营级以上干部实行减薪,正营减1.5元,准团、副团、正团各减2元。同时规定当月的1~5日发放薪金、工资和津贴。
1965年,为使部队干部的薪金标准与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的工资标准大体取得一致,根据中央军委关于修改军队工资标准的通知,洛川各军事组织干部的职级套改国家的行政级别,按所规定的级别发放工资,并取消了军龄补助金。调整后军队干部的工资平均下降了15.93%。
1980年,全军工资改革委员会鉴于部队工资制度存在着干部提职不提级、职级悬殊较大、干部工资水平偏低、平均工资不断下降的问题,遂经中央军委批准,自1980年第二季度起,实行职务工资占30%与现行级别工资占70%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全县各军事组织的干部工资随之进行了调整。1985年工资改革,适当加大了职务工资比重,实行军龄津贴,使军队干部工资改变为职务工资占58%、级别工资占36%、军龄工资占6%。这次工资改革虽较前合理,但从军队改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看,改革后团以上干部仍低于1955~1965年间的工资水平。
1986年5月后,县人武部干部按地方党政干部套改工资加人武工作津贴,干部工资平均减10%。
1988年10月,解放军恢复军衔制度,对军官薪金制度作了新的规定,驻洛空军现役军官薪金由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三部分构成,以职务薪金为主,取消了原行政级别工资。1996年4月,县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后,留任的原人武干部,从解放军恢复军衔之日起,按干部的相应职务确定军衔,评定工资,再按军队历次调职增资标准加以调整。这样,没有因为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而影响干部的工资水平。此后各年,随着部队工资改革和提高,军官工资也相应地得到提升。
志愿兵(专业军士)实行工资制与供给相结合的制度,除由国家免费供给伙食费和被装外,另按级发给工资。1978年10月,志愿兵每月工资标准为:一级37元,二级45元,三级56元,四级66元,五级76元,六级89元,七级101元,八级113元。凡服役满6年的战士,按照志愿兵的条件,需要继续留队服役改为志愿兵时,一般定为一级。以后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个别有特殊贡献者,可高定一级和提前晋级或越级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