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8]1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兴仁镇划归沙坡头区管辖的决定
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政府:
为了便于统一规划和管理,促进地区间协调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海原县局部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将海原县兴仁镇整建制划归中卫市沙坡头区管辖(地域面积318.4平方公里)。
二、中卫市及海原县、沙坡头区要切实做好调整区域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调整后,海原县及沙坡头区要做好资源权属确认工作,明确权属范围和用途,杜绝引发资源纠纷。
四、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由自治区民政厅按照国家有关勘界原则和要求,会同中卫市及海原县、沙坡头区共同勘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8]1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蒿川乡划归沙坡头区管辖的决定
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政府:
为了便于统一和管理,促进地区间协调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海原县局部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将海原县蒿川乡整建制划归中卫市沙坡头区管辖(地域面积310平方公里)。
二、中卫市及海原县、沙坡头区要切实做好调整区域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调整后,海原县及沙坡头区要做好资源权属确认工作明确权属范围和用途,杜绝引发资源纠纷。
四、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由自治区民政厅按照国家有关堪界原则和要求,会同中卫市及海原县、沙坡头区共同勘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8]1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原州区黑城镇划归海原县管辖的决定
固原市、中卫市、原州区、海原县人民政府:
为便于统一规划和管理,促进地区间协调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原州区、海原县局部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将固原市原州区黑城镇整建制划归中卫市海原县管辖(地域面积220.6平方公里)。
二、固原市、中卫市及原州区、海原县要切实做好调整区域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调整后,两县、区要做好资源权属确认工作,明确权属范围和用途,杜绝引发资源纠纷。
四、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由自治区民政厅按照国家有关勘界原则和要求,会同固原市、中卫市及原州区、海原县共同勘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8]3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原州区七营镇划归海原县管辖的决定
固原市、中卫市、原州区、海原县人民政府:
为便于统一规划和管理,促进地区间协调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原州区、海原县局部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将固原市原州区七营镇整建制划归中卫市海原县管辖(地域面积229.9平方公里)。
二、固原市、中卫市及原州区、海原县要切实做好调整区域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调整后,两县、区要做好资源权属确认工作,明确权属范围和用途,杜绝引发资源纠纷。
四、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由自治区民政厅按照国家有关勘界原则的要求,会同固原市、中卫市及原州区、海原县共同勘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8]4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原州区甘城乡划归海原县管辖的决定
固原市、中卫市、原州区、海原县人民政府:
为提高海原县农业生产综合能力,加快清水河沿河经济的发展速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固原市原州区和海原县的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将固原市原州区甘城乡北部(2003年撤并乡镇前甘城乡所辖地域)及炭山乡北部4村-5村(砖窖、武、丘陵、学梁及三合等村)划归海原县管辖,甘城乡南部(乡镇撤并前的高台乡境)并入炭山乡。
二、中卫市、吴忠市及海原县、同心县要切实做好调整区域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调整后,两县区要做好资源权属确认工作,明确权属范围和用途,杜绝引发资源纠纷。
四、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由自治区民政厅按照国家有关勘界原则和要求,会同中卫市、固原市、海原县、原州区人民政府共同勘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8]5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徐套乡划归中宁县管辖的决定
中卫市、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宁夏中部干旱带地区的脱贫步伐,推进其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原县、中宁县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将海原县徐套乡整建制划归中宁县管辖。
二、中卫市、中宁县、海原县要切实做好调整区域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调整后两县要做好资源权属确认工作,明确权属范围和用途,杜绝引发资源纠纷。
四、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有自治区民政厅按照国家有关堪界原则和要求,会同中卫市、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共同勘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8]7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兴隆乡划归同心县管辖的决定
吴忠市、中卫市、同心县、海原县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同心县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对福银高速公路同心出口附近的统一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原县和同心县的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将海原县兴隆乡整建制划归同心县管辖。
二、将先期已划归同心县的原兴隆乡李堡村福银高速公路以东部分和兴隆村仍并入兴隆乡,保持兴隆乡原有的建制规模。
三、吴忠市、中卫市及同心县、海原县要切实做好调整区域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调整后两县要做好资源权属确认工作,明确权属范围和用途,杜绝引发资源纠纷。
五、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由自治区民政厅按照有关堪界原则和要求,会同吴忠市、中卫市、同心县、海原县人民政府共同勘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政函[2008]12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中卫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关于海原县人民政府驻地自海城镇迁至黑城镇的请示》(卫政发[2008]6号)收悉,经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并由民政部批复,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原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海城迁至黑城镇。
二、你市要指导海原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政府驻地新址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抓紧政府驻地新址的建设,尽快完成政府驻地迁移工作。
三、你市要会同海原县人民政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政府驻地迁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在加快驻地新址建设的同时,继续做好海城镇及周边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保持和促进海城镇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中卫市长城保护规划(2008~2020)
卫政发[2008]122号
为加强我市境内长城保护管理工作,有效保护这一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划。
一、概况
中卫境内现存的古长城属明代长城,西自甘肃省靖远县入中卫境内,经香山乡、常乐镇、迎水桥镇、东园镇、镇罗镇及中宁县,进入青铜峡市,全长约200多公里,其中中宁县48公里,沙坡头区分布约160公里。1986年,原中卫县人民政府将其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88年,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二批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长城的价值与现状
(一)长城的概念:本规划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二)长城的性质:中卫境内现存的长城,属明代北方边疆最为浩大的军事防御工程。
(三)长城的价值:长城是我国乃至人类建筑史上的一项奇迹。我们的先民在极其贫乏的物质条件下,以最原始、最简单的工具完成了如此浩大的工程,充分显示了他们的智慧和力量。长城具有军事研究、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价值,而且在历史研究和激发民族凝聚力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长城气势磅礴,规模浩大,雄伟壮观,至今仍巍然屹立于祖国的北方,它是中华民族的骄傲与象征,凝聚着我们祖先的血汗和智慧,反映了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体现出中国明代的军事战略思想。作为重要的历史古迹,它具有历史真实性、唯一性、完整性、延续性、艺术性等特点。以长城作为历史标尺,还可为研究长城沿线地区自然环境的变迁和自然事件提供参考。
(四)中卫境内长城的现状:中卫境内的长城大部分遗迹明显,但自然风化和早期的人为破坏较为严重。在中卫文物管理所成立之前的几十年(20世纪50年代~80年代初),各种生产建设和农业开发,已对长城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东园镇北部新兴村以西几公里的长城被推平种田;迎水桥镇夹道村部分地段被挖毁不存,个别地方只留有部分墙体残迹;夹道村西南至黑林村长达10多公里的长城,在开荒造田、建设厂房、修建铁路时被全部挖毁;迎水桥镇河滩村以北至小湖岗一带约13公里的长城,在七、八十年代,被改造成一片防风固沙林网带,长城已没有一点遗迹;常乐镇下河沿及其他镇乡境内部分农民早期的住房建在长城墙基上,有的紧靠长城建厂房和民居,并且借助长城墙体建砖窑、挖窑洞、围羊圈,对长城及两侧的原始风貌产生了很大的破坏;黄河以北许多农田、果林都紧靠长城;其他地段长城的许多部位断断续续,豁口较多。中卫境内长城的现状,给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规划目标
把长城作为一个整体遗址加以保护,正确处理好长城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长城沿线的相关工程建设、生产活动要服从保护的要求,确保长城整体风貌与空间格局的延续。
四、规划原则
(一)长城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二)坚持整体保护与分段保护相结合,最大限度保存真实历史信息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保护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有重点、分层次、分阶段逐步治理的原则。
五、规划范围
中卫境内以长城墙体为轴线,两侧及断口周围各50米为保护范围,各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长城沿线内外的烽火台、关隘、城堡周边各50米为保护范围,各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地域空间,均列入规划范围。
六、保护区划
因黄河之隔,中卫境内古长城分为河南、河北沙坡头区段、中宁段。
(一)河南段长城:位于黄河以南,西起甘肃省靖远县边境,沿黄河向东北延伸入中卫境内的景庄南长滩村,起伏于南帽儿山西坡,又转黑虎厅山北坡,过北长滩后折北而东进入常乐,穿叉河口、大柳树、上游村向东南伸进,入下河沿南部的山峰后,折北而行,盘旋下山,穿下河沿煤矿区,沿黄河折东而行,至陶瓷厂止,全长约70公里。这段长城利用黄河之阻,山势之险,凡在山势陡峻之处劈山削石,形成峭壁,山沟峡谷跨越处,用山石垒砌,平缓的山冈,就地取材,黄土夯墙。
(二)河北沙坡头区段长城:位于黄河以北,西起迎水桥镇黑林村的西沙嘴,抛开黄河,沿腾格里沙漠东南缘及卫宁北山南坡而行,到胜金关止,全长约90多公里,形成一个半圆弧形,屏障城北。大部分为黄土和黄沙土夯筑,个别为砾石、白灰、黄土混合夯筑。
(三)河北中宁段长城:以胜金关为界,向东进入中宁县的余丁镇,沿贺兰山余脉向东延伸,经余丁镇、石空镇、渠口农场进入青铜峡市,全长约48公里。大部分为黄土和黄沙土夯筑,个别为砾石、白灰、黄土混合夯筑。
七、长城保护等级
(一)河南段长城:下河沿老瓷厂至高速公路北侧的土墙为重点保护;其他段落的土墙、石墙、山险墙为一般保护。
(二)河北沙坡头区段长城:夹道、姚滩、红武、黑山、柔新、新兴、金沙、李园、九塘、凯歌、胜金段的土墙为重点保护;黑林段为一般保护。
(三)河北中宁段长城:余丁镇、渠口农场段土墙为重点保护;石空镇石墙为一般保护。
八、长城保护治理规划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规划等部门配合,对长城两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房屋、工农业用地及设施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统计,针对从未审批的、1986年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之前已审批的及公布之后审批的房屋、工农业用地及设施,结合实际,制定出中长期治理方案,采取措施分阶段拆除一些严重影响长城整体景观的设施、建筑。通过有效的治理,逐步恢复长城两侧原有的环境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