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研究
Christensen(1953)、McGivern(1974)、Trow(1961)、Herson(1975)、Barnes &; Hershon(1977)、Tashakori(1977)、Ward(1987)、Dyer(1986)及Rosenblatt,de Mike,Anderson,Johnson(1985)等学者的研究成果表明,决定家族企业能否从一代人传到下一代人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有没有继任计划。继任计划意味着做好必要的准备以确保家族的和谐以及企业传给下一代人的持续性。这些准备必须考虑企业和家族将来的需求。据沃顿商学院的蒂摩斯·哈伯松和威廉·亚历山大教授(2001)的观察,美国家族企业的30000亿美元的总资产,将从现在起至今后10年,在企业形式及管理上面临激烈的竞争性转型,因而家族企业的传承问题具有相当的紧迫感。美国的人口统计资料显示,在整个经济体中,面临继任和退休现实问题的企业所有者的数量正在快速地增加(Sonnenfeld,1986)。目前,超过2400万的美国人在65岁以上,更重要的是,这部分人口是美国增长最快的一部分(美国人口统计署,1977)。在今后10年中,众多战后建立起来的企业,在经历了创业时期经济和组织挑战的风风雨雨后,现在面临企业创始人的离任。
家族企业的代际继承关系到多方的利益,涉及诸如企业所有权分配、子女接班、家族成员的冲突、家族财产规划、家族企业所有权转移等许多方面的问题。对于家族企业代际继承的问题,许多学者(Anderson,Barnes等)都有深入的研究。研究成果表明,缺乏代际继承计划是家族企业继承失败的重要原因。虽然制订代际继承计划是家族企业成功进行代际继承的重要手段,但是,只有很少的家族企业制订了代际继承计划。Lansberg(1988)认为:家族成员不可避免地对继任过渡具有非常矛盾的情感,这种矛盾的情感使得主要决策者不能为创始人的退出做出建设性的规划。Dun和Bradstreet(1973)的研究显示,大约70%的家族企业在其创始人死后或者退休后被出售给了别人或进行了清算。第一代的家族企业不仅对其创始人的领导和努力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而且还依赖于他们的个人关系和专业知识。没有制订继任计划使企业丧失了这些重要的管理资产(Christensen,1953;Danco,1982;Herson,1975;Tashakori,1977;Beckhard &; Dyer,1983;Whetten,1980)。再者,如果没有制订继任计划,在创始人突然去世时,权利格局和所有权分配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创始人的继承人之间的斗争与冲突常常变得非常激烈,以至于不能做出战略决策,以保证企业将来的发展。没有制订继任计划也会威胁到该家族的财产,因为许多棘手的财产问题都没有解决,最终的结果常常是将企业廉价出售。
虽然没有制订继任计划及其危害性已经有了很多论述,但对于为什么没有制订继任计划,则研究得不多。Lansberg(1985)基本的结论是,家族企业的每个成员对不可避免的继任过渡具有非常矛盾的情感,这种矛盾的情感使主要的决策者不能为创始人的退出做出建设性的规划。
10.家族企业国际化研究
Okoroafo(1999)在研究美国俄亥俄州西北地区187家家族企业国际化行为时发现:如果家族企业第一代和第二代不进入国际市场,那么第三代很可能无法进入国际市场;只有50家家族企业通过出口或与东道国企业合资销售部分产品;家族企业出口订单主要由国外顾客主动送上门来,而且家族企业对政府出口扶持政策知之甚少;没有出口的家族企业通常由于缺乏相应知识、出口技能、经验以及与国外的联系而导致出口通道不畅。Davis和Harveston(2000)以全美家族企业调查的数据为分析基础,验证了以下几点设想:一是家族企业领导人受教育程度越高,家族企业国际化程度就越高;二是家族企业对因特网的利用率越高,国际化程度和企业增长率就越高。由此推断,因特网与知识因素是推动家族企业国际化最重要的两个因素。
(二)中国家族企业的理论研究现状
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家族企业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只是近几年才对家族企业的相关研究有所重视,概括起来,除对家族企业的定义进行深入研究以外(作者已在前面列举了25位中国学者的研究,下文不再赘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论研究:
1.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
陈凌(1998)通过对信息的规范度和分散度的分析得出中国为信息分散度和规范度都较小的国家这一论断,认为在中国,最佳的治理结构既不是市场也不是科层制组织,而是家族式企业和网络模式。李维安(2001)认为,东南亚各国家族企业所表现出来的企业与家合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的特征,决定了对这些国家家族企业治理模式形成和发展过程的研究应从三个维度(企业维度、家族维度和经营权维度)展开。李新春(2003)从管理能力与企业家能力引入的区别入手,分析了家族主义的信任结构是我国经理人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在这一信任结构下,家族企业的治理选择是在企业家能力引入和家族控制权之间的一个折中方案。他考察了广东和浙江私营企业的发展差异,认为以家族化组织为主导模式的私营经济中,无论是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其他形式,家族成员在最高层控制企业的剩余权利,同时将专业化管理分散到外部引入的管理者手中,是一个普遍的治理模式选择。储小平(2003)认为,在中国经理人市场失灵的状况下,应该实行“折中治理”模式,就是家族和经理人共同分割企业的控制权,这里,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可以进一步分解为战略决策、控制决策和经营决策,经理人拥有的控制权是残缺的,通常只拥有经营决策权,家族通过各种方式保持对经理人的直接控制。家族通过各种方式保持对经理人的直接控制,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降低代理成本。于立等人(2003)提出了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三环模式。所谓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三环模式,是指由所有权、家族和董事会构成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的治理系统。其内容主要包括:
(1)在所有权系统中建立股东大会和指导者董事会,并做出相应的计划安排。成立专为家族企业设立的指导者董事会有三个基本目的:一是代表所有者利益;二是制订并掌握公司的长期战略;三是做总经理的首席顾问。指导者董事会要想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至少应注意三个重要计划安排:一是要与企业的高级经理联合,进行企业的战略安排与设计;二是了解并参与家庭系统财产计划安排,一方面帮助稳定、团结家庭系统,另一方面及时调整所有权系统结构;三是指导者董事会还要建立同时兼顾三环系统中的领导连续性问题,预防性计划为预防家庭、企业、所有权群体中发生的未预料到的、巨大的事件做准备。
(2)在家族系统中建立家族委员会并安排家族计划。成立家族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为家族成员提供一个能清楚表达他们的价值观、需要、对企业的期望和家庭保护的场所。这样做有利于明确家族系统和企业系统的分界线,并为那些不在企业工作也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大大降低因家族关系不和而对企业经营、决策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3)在企业系统建立一个管理层,并制订相应的管理水平发展计划。为家族企业而建立的管理层应由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和企业主要部门的高级经理组成,其主要目的是为企业设计一份管理水平发展计划。计划的内容是企业将来人员需求、安排的规划,以及家族和非家族人员的培训、职业安排等,同时还要注意企业里的家族继承人、一般家族成员和非家族成员的团结合作,对企业系统的需要和家庭系统、非家族成员的需要进行平衡。
2.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学术界关于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及其变迁研究主要涉及家族企业产权发展特征、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需求与供给分析等方面。方晓军和王连娟等学者(2004)从规模、要素价格、交易费用和专业化分工四个方面对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需求进行了分析,认为:(1)家族企业出于对规模经济的追求,在企业的外部产权结构上呈现了近些年来有限责任公司的比例大为增加;(2)人力资本相对价格的提高以及人力资本自身独特性,需要变革原来的产权制度安排;(3)当家族成员间产权不清所造成的交易费用随着成员间利益矛盾而急剧上升时,产权在自然人之间做出界定的要求就提出来了;(4)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家族企业主个人的管理素质已无法适应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聘用管理专家管理企业的需求随之产生。方晓军、高瑛、顾保国和王连娟等(2004)从供给主体偏好、能力的制约、现有制度安排存量的限制和制度环境的影响几方面对家族企业制度供给进行了分析,认为:(1)家族企业或家族主要成员的预期成本和收益将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2)家族企业主对产权制度知识和有关制度安排知识的积累,将有利于制度变迁的顺利进行,而这方面知识的缺乏将是制度变迁的障碍;(3)“家”文化一定意义上限制了外来人员的引进,阻碍了家族企业进一步发展;(4)企业在进行制度变迁时,有了法律依据而减少交易成本,可以促进家族企业的发展;(5)我国的各项制度安排(如经理市场、资本市场等)还不成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成本。
应焕红(2002)认为,家族企业除了一元化产权结构的问题外,其产权制度还有其他一些缺陷:
(1)内部产权边界混沌。家族企业内部产权的边界是模糊的,很少对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进行界定,这就为日后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纠纷埋下了隐患,增大了企业做大做强的困难。
(2)流量产权虚设。在由两个以上出资人所组成的家族企业中,其原有资本是清晰的,但由于这些出资人同时也是经营者,其职位、能力、贡献均有所不同,而在企业增量收入的分割上只考虑原有资本金的比例,很少考虑人力资本的利用,不利于企业成长壮大。
(3)产权的封闭性。在家族企业内部,忠诚意识和集团意识占据主流,企业的群体价值趋于增大,企业成员能自觉地维护企业的和谐,因而其整体构成了一个相当封闭的集团,呈现明显的封闭性特征。反映在企业的活动中,易使企业对外部群体采取敌视或排斥的态度,而这种对外部边界的“不合作”态度是不利于企业自身成长的。陈躬林(2004)则对家族企业产权制度持赞成态度,认为家族企业的产权制度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当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都集中于创业者一人时,就不存在代理成本的问题;当企业家族成员拥有更多股份而把经营管理的一般职能交给非所有者或者非家族成员时,代理成本也是很低的。因为这些经营管理者不拥有重要的决策权,同时家族的控股者可以直接通过董事会决定这些经营管理者的去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