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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家族企业的界定及其理论研究(3)

10.郭跃进(2002)认为,如果要在理论上表达得更为完善一些,可以将家族企业分为广义的家族企业和狭义的家族企业。广义的家族企业指的是由某一个家族成员所拥有的家族企业,强调的是家族对企业的所有权;狭义的家族企业则指仅为家族成员所有,并且为家族所控制的企业。

11.晓亮(2002)认为,家族企业应以三个条件来界定:

(1)办企业的主体是自然人家族或家族主要成员,并且由他或他们主持企业工作或企业运转;

(2)企业的继承人必然是或必须是家族成员;

(3)在经营上有一定的家训或办企业的原则,并且代代相传。

12.姚贤涛等(2002)认为,家族企业是指以血缘关系为基本纽带、以追求家族利益为首要目标、以实际控制权为基本手段、以亲情第一为首要原则、以企业为组织形式的经济组织。

13.甘德安等(2002)认为,家族企业是由一个以传统文化为核心、注重人际关系网络、两权完全没有分离、企业生命周期与创业者和家族周期息息相关、决策常以集中的方式由财产所有人做出、企业的重要职位通常由家族成员担任的一个开放的非稳定的系统。而且,治理结构是区分一个企业是否是家族企业的一个基本尺度,即只要家族成员在企业中的股权占整个股权的50%以上,家族主要成员只要愿意,他都能在企业工作或管理,就可以认为是家族企业了。

14.晁上(2002)认为,家族企业是指被同一家族拥有部分所有权,在较长的时期内被持续控制的企业,它是一种家族规则与企业规则相融合的经济组织。家族规则渗入到了企业规则当中,并且影响着企业的决策。它具体包括家长式领导作风和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构成的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和权力结构。

15.秦岁民(2002)把血缘关系、亲缘关系、信任关系看成是家族企业的关键,他认为,家族企业是指依赖血缘关系、拟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和社会网络以及有关信任关系积累资本建立的企业,并依赖血缘关系、亲缘关系、信任关系对企业进行管理,使它正常运作。

16.金祥荣、余立志(2002)认为,创业家族拥有控制权是家族企业最基本、最核心的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创业家族是否掌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作为区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基本识别标准。

17.于立等(2003)认为,家族企业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经济组织,企业资本的来源和积累或企业的经营建立在家族的背景之上。

18.周海(2003)认为,家族企业是家族和企业合一的制度安排,企业的所有权主要控制在由血缘、亲缘、姻缘为纽带组成的家庭成员手中,主要经营管理权在家族成员内部配置,企业决策程序按家族程序进行。

19.姚耀军、和丕禅(2003)提出,如果我们把文化伦理因素看做一种对价格极不灵敏的超长期契约,那么家族企业也是契约的集结。换句话说,家族企业是文化伦理契约与正式契约对交易的共同治理,而中国家族企业中的文化伦理契约所体现出的“特殊主义”文化特征正是识别中国家族企业的关键。

20.贺志峰(2004)认为,家族企业是家庭契约连接的一类企业,而非家族企业是交易契约连接的一类企业,企业所有权、管理控制权、意向甚至愿景都不能成为家族企业的界定标准,它们都没有办法确定其管理行为特征的差别,导致企业不同管理行为和不同生产效率的只能是不同的契约性质。

21.李善民、王陈佳(2004)提出,家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家族条件、产权条件、控制权条件和管理岗位条件,认为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他们给华人家族企业下的定义是:华人家族企业是指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家族成员在企业中担任关键管理岗位职务,且与企业的最大股权持有者之间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企业最大股权持有者必须对企业能够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企业的实际控股权掌握在控股股东及其家族成员手中的企业。

22.储小平(2004)对国内外家族企业的定义进行了梳理,将国内外的研究分成从企业资本所有权、以经营控制权为核心、家庭成员的参与程度、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社会关系网络和文化角度等六个方面来界定家族企业,综合这六个方面的定义,他认为:华人家族企业是家庭/家族资产占主导的家庭/家族关系契约和要素契约的结合体,是家庭/家族成员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保持拥有的一个连续分布的状态,而不是某一种具体形态,是家族/泛家族文化规则在不同程度上导致组织行为的经济组织。它包括从所有权和控制权不可分离地被家族成员紧密持有的形式,到企业上市后,家族成员对企业资产和经营管理保持临界控制权的企业。

23.付文阁(2004)认为,将家族所有和家族控制视为家族企业的两个基本特征是比较合理的。可以说,家族企业是指一个家族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参与这家公司的经营控制,而且具有能力将这些所有权和控制权合法传予后代的企业组织。

24.姚明龙、王远军(2005)从家族企业的本质甄别家族企业的定义,认为家族企业的本质必须包括:

(1)家族当代对企业进行支配性控制的意图;

(2)由家族设定的能跨代对企业进行支配性控制的远景;

(3)具有实施和追求既定家族意图和远景的意图;

(4)具备家族性资源。他们认为,只有当家族参与建立在家族控制远景和特殊家族性资源基础之上时,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家族企业。

25.向荣(2005)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家族企业是指家族持有整个企业股权的50%以上,或不到50%,但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并且掌握了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在内的主要决策权的企业。

上述部分有代表性的定义,反映了中国学者对家族企业的研究状况,当然由于每一个人的社会经历、思维方式、研究角度不太相同,有的定义比较宽泛,有的定义显得过于狭窄,如同国外学者的研究一样,是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的,也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我研究了所见的定义,认为完全意义上的家族企业可以定义为:家族企业是以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不仅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控制权归属一个或数个家庭/家族所有,而且能够合法地将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控制权传承下去的经济组织。

我的这个定义涉及“家族所有”、“家族经营”、“家族控制”、“家族继承”四个概念,换句话说,也就是家族企业所必须拥有的“四个权”,即所有权、经营权、控制权、继承权。上述“四个权”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我的理解:所有权是前提,经营权是形式,控制权是关键,继承权是保证。

(1)所有权是家族企业首先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对家族企业经营者来说,仅能够有权经营一个企业是不够的,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接受别人的委托来经营企业,经营的时间长短完全由委托者来决定,经营者处于一种被动局面。家族所有,它意味着企业所有权为创业者个人独资所有,或者创业者及其家族成员参股共同拥有。因此,家族对企业拥有所有权是首先应当具备的前提,只有拥有所有权的企业才是自己的企业,也才可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经营权是家族企业的体现形式。对家族企业来说,所有权与经营权是不可分离的,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相比,家族企业是一种两权合一的经济组织,既有所有权又有经营权,它不需要对企业外的任何人负责,只对自己负责、只对自己的家庭或家族负责,这是家族企业的一个鲜明特点。

(3)控制权是家族企业能够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键。根据我的观察,许多研究者对家族企业经营者是否拥有控制权重视不够,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有的研究只关心所有权、经营权、继承权,有的研究甚至已经超出家族企业所能承受的范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以为家族企业经营者拥有了所有权、经营权并不意味着就能够控制企业了,与所有权、经营权相比,控制权更为重要。所有权、经营权不等于控制权。控制权体现的是所有权、经营权归属于某个家族所有。在改革开放初期,一些戴着乡镇企业“红帽子”的家族企业,尽管拥有所有权、经营权,但是在企业经营、人事、分配、发展等重大问题上,企业经营者没有控制权,一切由乡镇党委说了算,企业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形象地说,没有控制权的家族企业就像汽车缺少四个轮子,是跑不起来的。

(4)继承权是家族企业能够长久拥有所有权、经营权的保证。拥有继承权,是家族企业区别于其他所有形式企业的一个独有的特点。对家族企业来说,它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控制权不能得以传承下去,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家族企业了。我这里所说的继承对象,不纯粹是传统做法上的父传子,可以是父传女、父传婿,也可以是兄传弟、弟传兄,但无论是怎样一种传承形式,其所有权、经营权和控制权都必须在这个家族之中继承,否则就不应当视为家族企业,这是我在定义家族企业时所把握的一个基准。

总之,我认为真正典型的家族式企业,必须是“四权合一”的,即所有权、经营权、控制权和继承权的结合;或者说,只有具有“四权合一”特征的企业,才是具有一般意义或典型意义的家族企业。

二、家族企业的形态分类

我注意到中外学者在研究家族企业时,一般都把研究家族企业定义与研究家族企业的形态分类相联系,因为研究家族企业的定义是建立在对企业类型认知基础之上的,我以为这样理解是很有道理的。当然,目前在研究家族企业分类方面也是不那么统一的,如同上述一些学者论述家族企业的定义一样,我不主张对论述本身做长短评论,我以为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较好。

在家族企业的形态分类方面,中外学者的研究各有自己的看法。

(一)国外学者的分类

雷诺斯(Reynolds)在其研究中将家族企业归为三种主要的类型:第一种是单一所有者拥有,即创业家族拥有企业全部的股权并全部掌握企业的管理权,这显然是一种极端;第二种是家族控制50%以上的所有权,且50%以上的家族成员在企业任管理职位;第三种是家族掌握绝对控股权(50%以上的控股权),但不足50%的家族成员在企业任管理职位。

Reynolds(1995)认为有三类家族企业:

(1)独资;

(2)家族企业中50%以上的所有权为家族或亲属所有,并且50%或以上家族或亲属在管理团队中;

(3)超过50%的所有权由家族或亲属持有,但低于50%的家族或亲属在管理团队中。

福山(Fukuyama,1998)在研究中把亚洲的家族企业划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家族式”;一类是“准家族式”。他认为中国的家族企业属于前者,而日本的家族企业属于后者,原因是日本的家族企业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血缘关系。

国外的学者还研究了家族企业的分类发展情况。Sharma(2002)运用Lansberg(1988)构建的三环交叠模型,提出了一种家族企业分类体系。Sharma认为,所有的家族企业都会有一些成员占据三环图中的某些交叠区域。例如,如果参与企业管理的家族成员同时拥有企业的所有权,那么他们将被归入区域4。如果没有非家族成员拥有企业的股份,那么也就是没有家族成员占据区域6。另外,这四个区域中的任何一个区域可以同时被多个成员共同占据,因此,区域4、5、6、7可以分别为0(表示无)、1(表示1个)、M(表示多个),即4(1、1、M),5(1、0、M),6(0、1、M),7(1、1、M)。基于这四个区域中可能出现的成员人数,理论上可以将企业分为81(3×3×3×3)种不同的类型。然而,当没有家族成员占据4、5区域时(共有3×3=9种可能),有关企业就不能被视为家族企业。因此,这种分类体系可以通过参与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家族成员与非家族成员的人数来识别81-9=72种不相重叠的家族企业类型。将这种分类体系应用到实证研究中,可以识别某个国家在任何时候出现的家族企业的类型。

(二)中国学者的分类

也许是由于“家”的概念在古老的中国比较深厚的缘故,在家族企业的形态分类方面,似乎中国学者比外国学者更为注重些,划分得也更为详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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