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民族教育发展
一、民族教育历史概况
高山族古代教育以学习渔、耕、猎、战与祭祀、歌舞等综合技能为目标,通过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不同途径,对女性、男性进行分开教育,力图使个人具备适应自然经济与传统道德要求的社会生存能力。高山族儿童时期为人处世、生产生活常识的启蒙以及伦理道德的传授基本通过家庭教育完成,男性进入少年时期以后,集中进入会所按年龄组织接受分级训练。除了泰雅人、雅美人没有会所和男子年龄组织制度之外,其他高山族均实施男子分级培训制度。
17世纪中期,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开始实施封建儒学与伦理道德的教育,在西拉雅人新港、麻豆、目加溜湾、萧垅四社首开“社学”,“令其子弟能就乡塾读书者,蠲其徭役,以渐化之”。到了清代康雍、乾嘉年间,“社学”之风达到鼎盛。康雍之时,已创办“社学”47所,招收对象为台湾县、凤山县、诸罗县、彰化县、淡水厅等地的平埔儿童,“择熟番子弟之秀颖者入学读书,训以官音”,聘请“汉人通文理者”为“社师”,教材以儒学为本,兼制艺试帖。清代后期,“社学”推广到了台湾北部地区。“社学”培养了精通汉文的台湾土着人才,传播了儒家文化与伦理道德,对推动清廷的“教化”政策,促进平埔人汉化,作用是相当大的。
1886年,台湾首任巡抚刘铭传在台北设“番学堂”,招收台北附近泰雅人大嵙崁、屈尺、马武督等社儿童入学,“课以汉文、算书,旁及官话、台语,器具礼仪,悉仿汉制”。1893年,“番学堂”被迫撤销,但无论其教学体制、还是课程内容,都比“社学”进了一步。1895年日本殖民统治台湾,强制推行同化政策与奴化教育,迫使包括汉族与高山族在内的台湾人民接受“皇民化”殖民主义教育。这种教育制度随着日本帝国主义与殖民统治的彻底失败,最终被历史所遗弃和淘汰。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国民党政府大力推行“国民”学校教育,1968年起实施“九年义务国民教育”,为实现“山地平地化”,在高山族山地乡设立“国民”中学,村设“国民”小学,“国民”中学分校、小学分班等,采用平地“国民”学校课本,与汉族地区学校同步教学,是为高山族现代教育制度建立与完善之始。此后,一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制定相关法令,并在学校教育经费、师资、课程教材、升学录取等方面给予山地中、小学以政策性优惠,鼓励高山族学生报考高等院校,培养了一批中、大学生以及硕士、博士研究生,还有一些出国留学生;另一方面逐步建立起高山族职业教育、社会教育、亲职教育系统,“教育机会均等”“教育优先区”等现代教育理念被引入高山族文教事业及相关法规的制订之中。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民主化思想的深入人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令的制定与完善,特别是许多针对保障高山族受教育权利的措施与计划的推行,无疑对促进高山族教育蓬勃发展起到了长足的推动作用。
二、民族教育基本现况
1.教育政策与法令。
1998年6月17日,“原住民教育法”公布实施,2004年9月,修正公布共35条,从法律的角度确保了高山族教育发展的基本权利。事实上,早在“教育法”形成之前,1988年“教育部”即成立“山胞教育委员会”,邀集专家学者,深入讨论高山族教育的改进方法,并从1989年3月份起,进行“山胞教育专题研究计划”,以了解高山族教育的实际状况及因文化不同而造成的各种问题。
1993年,拟订了《发展与改进原住民教育五年计划》,力图从健全高山族教育行政与法规、加强高山族教育制度与设施、改进高山族师资素质、强化高山族教育课程与教学、推展高山族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等5个方面促进高山族教育朝前瞻性方向发展。1994年5月,公布了《国民中小学试办教育优先区实施计划》,对在山地乡开办或兴建幼稚园、社区资源教室、学校社区化活动场所、营养午餐于师生宿舍的单位,进行充实或补助基本与技艺教育设备、课业辅导教学、办公费等措施。1995年,“教育部”拨出8亿新台币的预算用于执行“教育优先区”补助计划,1996年增加到30亿新台币,1997年增至40亿新台币,1998年拨出37亿新台币,以扩大教育优先区计划的力度与实施范围。
1997~1998年开展了《改进原住民教育三年计划》工作,再次对健全高山族教育行政与法规、调整高山族教学制度、办理高山族学生教育辅导工作、加强保存与维护高山族固有传统文化与艺术、改进高山族职业教育、加强办理高山族教育学校师资进修等6方面的议题作了更详细的规划。这些推展工作对“教育法”的最终形成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根据“教育法”规定,高山族教育的主体为高山族,目标应以“维护民族尊严、延续民族命脉、增进民族福祉、促进族群共荣”为目的,明确区分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原住民族教育、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原住民族学校、原住民族教育班、原住民族重点学校、原住民族师资、部落社区教育”等用词作了明确的定义。
建立高山族民族教育体系与推广社会教育。条文第5条规定,高山族教育“应依教育机会均等精神,加速缩短与一般社会教育的差距,以共享教育资源与社会发展成果”;此外,鉴于高山族文化的特殊性,认为“有必要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的教育体系”。第11条规定,各级政府得视需要设立高山族学校或高山族教育班,以逐步扩大针对高山族需要、重视传统民族文化教育的体系。第14条规定,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均应实施民族教育,以及高山族学生达到一定比例时,应设立民族教育资源教室,进行民族教育与一般课业辅导。第15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择定一所学校设立民族教育资源中心。第18条规定,各级政府应鼓励及补助大专院校设置高山族民族资源中心,辅导生活与课业,以增加对高山族学生的学习协助。第28条、第31条规定,鉴于高山族的平均学历较低,失学率高,在社会的竞争力相对较差的现实情况,各级各类学校与社区教育文化机构,应加强各种推广教育、成人教育、人权教育及亲职教育等,其中识字教育与各级学校补习教育属于补救性质的教育,政府应予以补助,以增强高山族受教育的意愿。
确保高山族教育经费来源与发放学生补助金。条文第9条作了规定,要求政府年度预算中必须专案专款办理高山族教育,其比例不得少于相关主管部门预算总额的1.2%。第10条规定,在高山族聚居地区应普设幼稚园与托儿所,并补助其经费,且高山族幼儿有就读公立幼稚园的优先权,并对公私立幼稚园高山族幼儿视实际需要补助其学费,旨在建立高山族幼儿在驾驭学习权及机会上的实质性平等,弥补高山族教育资源的不足,以及因应高山族经济条件的不佳,并提供高山族儿童学习族语文化及一般教育的机会。第12条规定,为减轻高山族的负担,并提高学生就学意愿,政府应编列经费预算,办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高山族学生住宿与全额补助住宿费与伙食费。目前,就读于高级中等学校的原住民学生可领取补助金,就读专科以上学校高山族学生可减免学杂费,其中学费全免、杂费减免2/3;另外,大专院校可从学杂费中提拨奖助经费,但应优先协助贫困高山族学生。
保障高山族高中以上学校入学及就学机会。条文第16条规定,应保障高山族学生在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入学及就学机会,应采取适当措施增加就学率,并提供公费留学保障名额,以培养高级人才。第17条规定,为传承、创造、发扬高山族民族文化及培养各类人才,各级政府应鼓励大学设相关院、系、所、中心。为促进族群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尊重,第20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以多元文化共同发展观点,将高山族各族群历史文化及价值观纳入学校相关课程及教材。第21条规定,不论是都市或偏远地区的学前及“国民”教育阶段学校,只要有高山族学生,都要提供学习其族语、历史及文化的机会,以了解其民族文化与历史。
保障高山族民族教育师资。条文第23条规定,应透过师范院校及一般大学教育等多管道培养高山族民族教育师资,最理想的状况是由高山族人来担任教师,以缩小师生之间的文化差异,减少学校教师在文化适应上的困难,也有助于教师了解和改善高山族学生的学习困难。第24条规定,高山族民族教育师资应修习民族文化等课程,以强化高山族民族教育中小学师资的专业能力。担任族语教师的师资,应通过族语能力认证考试。第27条规定,应办理高山族民族教育研习。此外,第25条规定,应优先聘用或遴选具高山族身份的教师与行政人员。
成立高山族文化事业基金会与设置专属媒体教育设施。鉴于高山族居住地区分散、交通不便且偏远或是散居都市各个角落,因此利用现代传播技术推广高山族教育,在电视、电台设置专属时段或频道,包括开通电脑网络设置网站,是时代的需要。条文第29条规定,设置高山族专属频道及经营文化传播媒体事业,以传承高山族文化教育,有关主管部门应编列经费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团体的捐助,成立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其董事、监察人的人数,高山族各族群代表不得少于1/3。
其他事宜。为保障高山族文化,便于社会大众接触了解高山族文化,达到社会教育功能,条文第30条规定,应视需要设置行政法人高山族文化中心或博物馆,必要时,得以既有收藏高山族文物的博物馆办理改制。鉴于高山族教育事务的特殊性,条文第32条规定,应责成教育行政机关邀请学者专家、高山族代表、高山族教育人员及相关行政人员,共同组成高山族教育研究机构,或委托相关学校、学术机构,从事高山族教育民族教育课程、教材及教学的实验、研究与评鉴。为鼓励学校、机构、团体及人员参与高山族教育事务,以及提升从事高山族教育人员的教学素质,条文第33条规定建立高山族教育绩优团体奖助制度。
2.各级学校数与分布。
目前,台湾省的高山族虽未建立专门的民族中小学校,但若根据“原住民族委员会”委托新竹师院进行的《原住民族教育调查统计报告》中所使用的“以高山族学生人数达全校学生人数三分之一以上”或“位于山地行政区内”的学校为“原住民族地区学校”的衡量标准,1999学年度共计有“原住民族地区国中”47所,“原住民族国小”250所,分校分班37所,各级学校总计334所,分布在台湾省12个县内,如下表所示:
(资料来源:《1999学年度原住民族教育统计报告》,第30页)
2002学年度,台湾全省12个县市中,“原住民族地区国中”为52所,“原住民族地区国小”为257所,分校分班为41所,各级学校总计350所,分布县市为12个县市。到了2003年,“原住民族地区国中”为47所,“原住民族地区国小”为250所,分校分班为37所,各级学校总计334所。与2001学年度相比,2002学年度“原住民族地区国民中小学”校数出现了减少的现象,其中,“国中”减少5所,“国小”减少7所,“国小分班分校”减少4所,共减少16所。2002学年度各级高山族学校分布地区如下表:
(资料来源:《2003学年度原住民族教育统计报告》,第101页)
2008学年度,在台湾省13个县市中,共有“原住民重点国中”74所,较2007学年度减少11所;共有“原住民重点国小”294所,较上一学年减少9所。74所“原住民重点国中”分布地区以台东县21所、花莲县19所最多,其他在屏东县有10所,南投县有6所,台北县有5所,新竹县和高雄县各有4所,苗栗县有2所,宜兰县、桃园县、台中县各有1所。294所“原住民重点国小”分布地区以台东县89所、花莲县68所最多,其次依序为屏东县30所,南投县27所,新竹县15所,桃园县12所,宜兰县11所,台北县和高雄县各10所,苗栗县8所,台中县和嘉义县各7所。从上述分布情形上来看,花莲县、台东县、屏东县和南投县是高山族重点学校高山族学生数最多的4个县,约占全体高山族重点学校学生总数的73%。
从学校教育设备来看,2008学年度“原住民族重点国中”平均每校有23间普通教室、“国小”平均每校有12间普通教室;特别教室“国中”平均每校11间、“国小”平均每校5间;田径场“国中”与“国小”平均每校1处;各类球场“国中”平均每校3座、“国小”平均每校2座;教师宿舍床位“国中”平均每校13床、“国小”平均每校9床;学生宿舍床位“国中”平均每校70床、“国小”平均每校37床。总的来说,2008学年度“原住民国中”的教师宿舍床位比2007学年度稍有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