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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抵押权(1)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抵押权基本权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案例: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案

甲房地产公司向乙银行借款800万元用于继续开发新项目,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甲公司将该项目已经开发的商品房作为800万元债务的担保物,明确约定两年后还本付息,并且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两年过后,甲房地产公司预定的开发项目失败,导致房地产公司持续亏损,无法偿还800万元的本息,银行向法院申请甲房地产公司破产,并且申请拍卖该公司已经建成的商品房,并且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在对该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还发现了房地产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丙装修公司和丁广告公司,各拥有200万元的无担保债权。后来拍卖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共获得价款1086万元。因为乙银行为有担保的债权人,而丙和丁为普通债权人,所得价款应由乙银行优先受偿。本金800万元加上两年利息,共计1008万元。剩余78万元由普通债权人平均受偿,丙和丁公司只能各获得39万元。

本案中,乙银行是抵押权人,甲房地产公司是抵押人,800万元贷款的本息为主债权,已经开发的商品房为抵押物。因为抵押权人较其他一般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所以乙银行有机会实现全部债权,而其他两个债权人只能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案例:纸业公司用半成品和现有产品设立抵押权案

某纸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纸巾、餐巾纸和卫生用纸等纸类产品。原料供应商刘某向该公司提供10万元的纸浆,但是考虑到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由于该公司在成立之初,向银行贷款300万元,银行已经在该公司的厂房和厂房所在的建设用地,以及机器设备上设定了抵押权的情况,所以刘某为了防止该纸业公司无法偿还10万元纸浆款,遂要求该公司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拒绝签订买卖合同。该纸业公司为继续进行生产,只好将公司待售的5万元纸巾和已生产但未包装的一批价值3万元的纸巾,以及正在生产的纸巾半成品共5万元为刘某设定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该公司不能按时支付纸浆款,刘某有权出售纸巾,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刘某认为该公司正在生产的价值约为5万元的纸巾,很可能因为其他原因无法生产,所以要求该公司另行提供担保,该公司表示反对。

本案涉及浮动抵押的问题。依本条规定,企业可以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半成品和产品设立抵押权。本案中,该纸业公司提供了三种抵押物,一是价值5万元的等待出售的产品,即成品,和价值3万元的未包装的纸巾,以及正在生产的价值2万元的半成品。该公司在其5万元的正在生产的纸巾上设立浮动抵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刘某无权拒绝。

第一百八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关系】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案例:乡镇企业厂房设立单独抵押权案

某食品加工厂是一家乡镇企业,主要利用本地的绿色农作物生产绿色食品,销量很好。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准备向绿色服装业进军,遂向银行申请贷款500万,两年后还本付息,同时订立抵押合同,以工厂的厂房抵押,并且办理了登记。两年后因该厂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行使其抵押权拍卖厂房,将厂房和厂房所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该厂认为自己只是抵押了厂房,并没有抵押厂房所在的土地使用权,银行无权将厂房和土地的使用权一同拍卖。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抵押物为本条规定的乡镇企业的厂房,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尽管只抵押厂房,但在法律上却视为连同厂房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所以银行的做法应当得到支持,待拍卖后,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的价款,银行无权优先受偿,应归食品加工厂。

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案例:抵押物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受偿案

王某经营一家小饭馆,经营的饭菜卫生、实惠、效益很好,2003年初王某准备在城东再开一家分店,但无奈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于是向银行贷款50万元,约定2年后还本付息,同时将自己的房屋、汽车、自己在农村的养殖场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和彩电作为抵押,为银行提供担保,并办理了相关的登记。王某将50万元用于租赁经营房屋、进行装修以及其他的与饭馆经营有关的事项。后由于这家分店的位置处在郊区,既没有大型住宅区也没有办公楼,所以饭店的经营始终处于亏损状态。2004年初,银行多次向王某催款,均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从其抵押物的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在王某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时,王某居住的房屋出于继承原因,王某正与其兄发生争议,并已诉至法院,至2004年初还没有得到最后的判决。而在设定抵押之初,由于王某违章行车,拒不接受罚款,所以王某的汽车一直被交警队扣押。养殖场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归王某所有,同时彩电也为王某所有。

在本案中,王某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合法有效,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的抵押物共有四项:一是王某所住房屋,由于该房屋在签订合同时所有权的权属尚有争议,因此以此房设定的抵押无效;二是汽车,由于从设定抵押权时就一直被有关行政机关扣押,也不得作为抵押物;三是养殖场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于该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因此该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四是王某所有的彩电,该财产属于王某所有,王某有权设定抵押。因此,信用社只能就拍卖彩电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案例:约定债务期满后扣车无效案

甲生了大病,需要做手术,手术费用极其昂贵,且由于病情不及时遏制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所以甲夫妇开始焦急地筹钱治病。甲找到了做生意的朋友乙,欲向乙借款1万元,以自有的大众小汽车做抵押。乙想甲做了手术,康复了还好说,一旦手术失败,自己借给他的钱就有去无回了,所以乙提出,如果三个月后甲不能还钱,那就把甲的大众小汽车开走,甲急于筹钱就答应了。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甲与乙关于“三个月不还钱,就开走小汽车”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侵犯所有权人的权益的条款,极其不公平,应无效。现实生活中抵押权人常常利用债务人急需用钱的困境,提出在债务人无法还债时,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要求,属于乘人之危,为了保证公平,法律对此行为予以禁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案例:以不动产进行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1996年6月6日,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于房屋作为不动产,以其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本案中房屋抵押权尚未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效力】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动产浮动抵押中承担责任案

甲服装公司主要生产运动装,后来扩大经营项目,开始生产西装等正装。为了扩大生产线、更新设备,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同时以厂房、现有的布料、生产出来的运动装、将来生产出的正装等财产向银行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如果三年后到期不能偿还500万元的贷款的本息,那么就将厂房、抵押权实现时存在的布料,运动装和正装成品拍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且办理相关登记。贷款后的第二年,甲乙两公司签订了2万套运动装的订做合同,于是乙公司从甲服装厂提货。贷款期限届至,甲服装厂的经营转型失败,无法清偿500万元的贷款。银行主张拍卖抵押物,并就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发现乙公司曾经从甲服装厂购买了2万套运动装,遂主张该公司并无权取得运动装的所有权,因为该运动装属于抵押物,并且进行了登记。又加之运动装被乙公司销售一空,所以银行主张乙公司支付2万套运动装的价款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乙公司认为银行无权对已经出售的运动装主张抵押权,遂起诉。

本案中,甲公司为银行提供的抵押物为抵押,但是没有进行登记,乙公司为善意,并且为运动装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乙公司与甲服装厂之间进行的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银行对乙公司无请求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案例:抵押权设立后将抵押财产出租案

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2005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后来张某的酒店经营不善,关门倒闭。此时银行的贷款也已到期,张某无力清偿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将张某的房屋拍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李某认为自己是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之前的抵押权不能影响其正常的生活。三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依本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租赁关系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所以其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李某无权阻止变卖房屋。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案例:新购住房被开发商恶意抵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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