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业务的托运人,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许可。申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存储、使用和经营的资格。
②危险货物自备货(罐)车、集装箱(罐)等运输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等符合铁道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③危险货物容器及包装物的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定点生产条件,并取得产品合格证书。
④需加固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制定加固技术方案。
⑤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应按国家规定安装轨道衡等安全计量设备。
⑥办理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防护、装卸、充装等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
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⑧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及设备。
2.申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时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行政许可申请书。
②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托运人资质的,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③营业执照(副本)。
④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培训的合格证明;申请办理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托运人资质的,还需提交轨道衡年检合格证。
⑤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申请经铁路管理机构批准后,颁发给申请人《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
凡是具有托运人资质的单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简称《办理规定》)执行。《办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危险货物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物的发到品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发到站站名及允许的箱型;剧毒品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专用线剧毒品发到品名;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一览表,规定与车站衔接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名称、共用单位名称,铁路罐车、集装箱(罐)、整车装运危险货物的发到品名,轨道衡计量及集装箱作业条件(起重能力、起重设备类型)等。
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须与接轨站签订《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凡在《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批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只允许办理列载的危险货物,如果需要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
对新增专用线及专用线共用运输危险货物的,申报内容包括:安全评价报告、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10吨以上集装箱运输。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和相应编号,在运单的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名称,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填写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号码;派有押运人的,还需填写押运人姓名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或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号码。托运爆炸品时,还须出具到达或发送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注明许可证名称和号码。办理硝酸铵运输时,按危规品名编号填写运单,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爆炸品”字样。
受理和承运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与运单记载一致;
运单记载的品名、类项、编号等内容与《品名表》的规定一致,并核查《品名表》第11栏内有无特殊规定;
发到站、办理品名、运输方式与《办理规定》一致;
货物品名、重量、件数与运单记载一致;
托运人出具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合格证明;
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编组隔离”、“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等警示标记;
其他有关规定。
7.2.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代理
国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时不允许代理。托运人办理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时,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代理人须向承运人交验“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代理人资格确认件”(简称“代理人资格确认件”)、经办人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办理进口剧毒品时,还须出具收货人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发放的准购证。国际联运出口剧毒品,办理站除按规定要求填写联运运单外,还需填写国内剧毒品专用运单两份,一份发站留存,一份随联运运单到口岸站存查。
申请办理“代理人资格确认件”的基本条件如下。
①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颁发的国际货代资格证书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②三年以上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经验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相应数量的熟悉铁路危险货物基本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经办人员通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铁路局核发的培训合格证。
“代理人资格确认件”由铁路局批准,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7.3公路、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危险货物运输的准入条件
7.3.1公路、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2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第5项规定: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评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第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第4项规定: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这些规定都清楚地说明了在危险品运输管理上法律赋予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1993年,交通部出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9、10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向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才能进行运输作业或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设置了准入条件,更进一步加强了对危险品货物运输的管理。
7.3.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准入条件
(1)准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文件制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准入条件如下。
①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②有经所在地区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
③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信工具。
④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⑤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两倍;租用他人场地要签订1年以上的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⑥除固定资产外,应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⑦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⑧必须有1名初级以上化工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
⑨聘用各类专业人员,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⑩车场地要保证车辆出入通畅,并具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允许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证明。
⑾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封闭型车库。
⑿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及有关设备,其技术性能和状况应符合JT3130-88《汽车危险品运输规则》的要求。
(2)申报要件
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②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专用危险品运输车辆、设备及一级车况的等级证明。
③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或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以及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
④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经所在地区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发放的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
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及应急救援预案。
⑥5年以上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
⑦必须有1名初级以上化工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
⑧停车场地要保证车辆出入通畅,并具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允许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证明。
⑨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信工具。
⑩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两倍;租用他人场地要签订1年以上的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⑾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及有关设备,其技术性能和状况应符合JT3130-88《汽车危险品运输规则》的要求。
(3)许可程序
①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②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准予经营的车辆数量和落实车辆方案的时间,并依法送达;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申请人凭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向工商管理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④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落实车辆方案,并将车辆行驶证和检测证明送至做出许可的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槽罐车还需提供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罐车检验合格证”,配备通信工具的有效证明;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做出许可的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在10日内向被许可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营运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达到许可决定书中规定要求的,由做出许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
7.3.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1.适装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申办。
②代理人申请应经过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证明,船舶申请应持有由船长签字并加盖船章的申报单。
③船舶持有有效的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文书。
④船舶所载危险货物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通过水路运输的。
⑤本港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
⑥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已办理完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