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权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都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有以下几种表现:代理没有法律根据,不是法定代理人却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被代理人没有授权或代理权消失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活动超越代理权。
以上3种情况都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下面是一个无权代理的案例。
案例1.6
无权代理
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此时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甲回来。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打完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
4.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利用代理权进行有损于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称为滥用代理权。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方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责连带责任。”
案例1.7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张某委托朋友李某代买一套商品房。两星期后,李某以150万元的价格买来一套三室两厅的商品房后,张某发现房子很旧,居住面积小且存在质量问题。经过多方询问,得知该房是某物业公司打算处理的,最多值90万元。李某与物业公司负责人刘某很熟,两人从中做了手脚。张某欲将房屋退掉,但李某以手续已办完且物业公司不同意为由拒绝。张某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本案涉及的是代理权滥用)
5.再代理
再代理,即代理人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再委托给第三人代理。再代理是与本代理相对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得把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转托给第三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允许转托第三人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6.代理权终止
代理权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也可根据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委托代理便宣告终止;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关系即告终止。无论被代理人取消委托,还是代理人辞去委托,都必须事先通知对方;否则对此造成的后果,皆由己方负责。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自然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即告终止。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指定代理终止。
1.2商务代理概述
1.2.1商务代理的含义
商务代理(Mercantile Agent)是指代理人受企业委托,在一定区域或处所内,在一定的代理权限制下,以企业的名义代替企业行使经济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企业。商务代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①代理商必须受企业的委托。被代理人必须是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②代理商必须以企业名义进行活动。本书所指的商务代理是直接代理,是狭义的代理,不包括间接代理在内。
③代理商代理委托方进行的是商务活动,如销售商品、运输商品、广告宣传等,代理商活动范围超出商务活动的,则不是商务代理,如诉讼代理就不在商务代理之列。
④委托商必须向代理商支付报酬。商务代理不是无酬的无偿代理,代理商应当有报酬请求权。
1.2.2商务代理制发展历程
商务代理是在欧美国家形成、发展并作为制度确立起来的。
1.商务代理制形成
商务代理发展较早且最为普及是在美国。美国最早的商务代理雏形是代销业务。18世纪末英国的产业革命使美国逐渐成为原料的主要供应地和采纳机器制造的纺织品的主要市场,这一贸易趋势造成了商业企业专业化和商业活动非个人化。19世纪初期,美国前所未有的棉花贸易,使一揽子服务的一般商人急剧没落,棉花的交易由专业公司来经营。由于国际性供需不平衡所造成的价格波动无法控制,正在走向专业化的商人不愿冒买进货物的风险(除非故意投机),而宁可收取更保险的佣金,这样就形成了代理商。美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工厂迅速增多,其销售事务逐步专业化,由一批销售代理商来承担。此时代理商所代理的商品已由棉花逐步扩展到其他商品,从而形成大量的贸易代理人,同时逐渐形成了较完善的代理制。
根据美国1840年的统计,当时在商业发达的路易斯安那州登记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中,代理制公司有381家,而一般贸易公司只有24家;在纽约,代理制公司有1044家,而一般贸易公司只有469家。
2.商务代理业危机
工业革命的发展,使产品结构与功能日益复杂,代理商销售当时较为先进的产品如缝纫机、汽车时,对商品的生产原理不太了解,导致代理商在营销与售后服务方面跟不上厂商要求,一度出现厂商自设营销机构与代理商并存的局面,甚至出现了厂商自设营销机构排挤代理商的情况。代理商在19世纪的美国之所以衰落,是因为代理制度不完善,代理商服务水平跟不上复杂的机器对服务水平的要求。这种机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缝纫机、农业机械和办公机器,这些产品在高速度进行生产,通常一星期几千台,销售对象是个人与商业公司;另一类机器是生产性消费产品,如升降机、泵、锅炉、印刷机与各式各样的电气设备。这些复杂、庞大、标准化的机器,需要专门的安装、销售、维修与长期信贷,这是当时尚不发达的代理制度所不能满足的。
3.商务代理制的发展
19世纪,大量生产、大量销售及复杂机械的出现,使代理商处于衰败阶段。进入20世纪,代理商自身进行了制度与行为方式的改革,从而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
(1)商务代理体系的完善
商务代理不再局限于销售代理与采购代理,出现了标准化的、较为先进的广告代理、运输代理、仓储代理、保险代理等各种代理形式。
商务代理的行为方式有了很大改进,以适应现代化营销的需求。包括代理合同的标准化,代理业人、财、物管理的标准化,同时企业也有了一批帮助挑选、评估代理商的服务机构,这使商务代理在经济舞台上重新获得新生。
(2)销售代理体系日趋完善
19世纪初已经出现了多种销售代理的方式,如独家代理与多家代理、总代理与分代理等。19世纪末,这一体系更加完善,出现了混合式代理等新的代理方式;多家代理下,代理区域的区分更为合理,从而减少了代理商之间的冲突;厂商通过销售额、推销与广告、售后服务及订单处理等代理合同条款加强了对代理商的控制与约束;同时代理商本身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许多代理商都设有维修服务部门,以适应对代理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要求。
(3)代理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各国都在制定修改代理法的有关条款,一方面以适应现代经济的要求,另一方面力图与国际代理法规接轨,如1978年的《关于代理的适用法律公约》、1983年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合同公约》及1986年欧共体理事会制定的《关于协调成员国间有关独立商事代理人法律的法令》等。这些代理法规的制定,规范了代理业务过程,有利于国际代理业务的开展。
1.2.3国外商务代理制的类型和特点1.国外商务代理制的基本形式
商务代理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代理权”的代理,另一种是“佣金”代理。
(1)“代理权”代理
这种代理形式是生产企业给予流通企业销售代理权(即特许经营权),流通企业被生产企业选定为某个地区的产品销售代理公司,双方商定每年一个大致的代理销售数量,按代理公司的要求分批发货,生产企业确定产品的出厂价格与市场销售价格的最高限价,代理公司买断经营,承担市场变化产生的价格风险。这类给予流通企业代理权买断经营的方式,称为“代理权”代理。
(2)“佣金”代理
这类代理形式是流通企业充当市场中介人,按照生产企业指定的价格推销商品,根据销售额的多少提取佣金或代理费,产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生产企业,代理公司不承担市场风险,称为“佣金”代理。例如,与人们出行密切相关的国际航空机票销售代理就属于这一范畴。
2.国外商务代理制的特点
代理商具有法人地位,是独立经营的商业组织,并与制造商有长期固定关系。代理商与制造商是平等互惠的贸易伙伴关系,不是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他们之间的联结纽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
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的许多高科技企业基本上都是依靠代理销售国外的计算机产品发展起来的,就像柳传志所言“联想走的是贸、工、技”,首先代理销售国外企业生产的计算机,然后组装生产自己的计算机,最后研究开发自己的计算机产品。
代理商在指定销售区域内只能销售其代理商品,不能再销售其他有竞争性的商品,但代理商仍可自由经营或再代理与其代理的制造商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相关商品。代理商要严格执行制造商的商品定价,代理商不能随行就市、任意浮动价格。事实上,国外的商业活动大多是制造商(卖方)定一个最高销售价,完全由销售商定价的很少。因此,对代理商来说,严格执行制造商的定价是代理制的一个重要原则。
代理商按销售额或采购额的固定百分比提取佣金。代理商代理销售的越多,佣金就越多,有的代理商的年营业额可达数千万美元,并开设了许多分支机构,雇用成批的销售人员。一般情况下,代理商不用承担市场风险,但其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须自理。在有些情况下,如制造商想打开某一产品的销路,委托代理商进行一些促销活动(广告等),这部分费用一般需要制造商承担。
代理商对它所代理销售或采购的商品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代理商只是作为制造商的代理人执行业务,不能对所代理销售或采购的商品进行业务之外的活动(如加工、包装、储存和拆散等)。但从国外的实际情况看,代理商还是可以以寄售方式储存小批量商品的。
1.2.4我国的商务代理
1.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商务代理
我国的商务代理制始于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自那时起,企业为寻求经营出路,拓展市场,参与竞争,在试行种种经营销售方式的过程中,商务代理被采用。
我国商务代理的显着特征表现在它的过渡性,即商务代理形式千姿百态,采用的模式多种多样,还处在实践发展阶段,因此很不成熟。完善我国商务代理制的关键在于加快商务代理立法,并结合实际开展理论研究,使商务代理活动在理论指导下,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由实践阶段走向全面适用阶段,由不成熟走向成熟。
2.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商务代理的发展态势
我国政府决定推行商务代理制是从1994年到1995年初开始的。这个时期,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改革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建立新型工商关系,推行生产资料商务代理制问题非常重视。
①1994年12月,国务院指示:内贸体制要改革,特别是生产资料流通要发挥主渠道作用,重点在钢材、汽车流通方面发展代理制。
②1995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国有与合作流通企业要通过改革,在调节市场和平衡物价中积极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发展商业代理制和连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适应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
③国家体改委在《1995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中写道:物资企业重点改革经营方式,建立稳定的工商关系,继续推广物资配送和发展代理制。
④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1995年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指出:选择10家左右大中型生产、流通企业,进行建立总代理、总经销或其他产销结合形式的试点。
⑤1995年10月,中央有关部门在北京召开全国性会议,确定在钢材、汽车两个领域实行代理制试点。
在实践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内贸代理发展迅速,尤其在批发行业,内贸代理逐步成为一支生力军。这种代理关系对双方企业稳定资源基地、占领市场、建立遍及全国的销售网点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这些企业降低商品库存,节约了流动资金,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降低了有关费用并提高服务质量。
在我国商务代理制进行试行、试验期间,学术界、出版界也配合开展了理论研究,进行了一些商务代理制的介绍、宣传工作。目前,我国商务代理制理论研究正逐步走向成熟。
3.我国推行商务代理制的意义
①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独立的商品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最佳的经营方式,这为商务代理的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