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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中国特色民主法制研究(15)

在讨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前,我们先看一下普遍意义的平等是什么。因为其他任何方面的平等,包括对法律面前的平等的理解都是建立在对平等的界定基础之上。平等一词来源于佛教经典,指宇宙本质一体,一切众生本无差别,含有均等、等同、齐一等意义。《现代汉语辞海》中认为平等是指“人在权利、地位、待遇方面等于同等地位,没有差别。”皮埃尔·勒鲁认为“平等是一种原则,一种信条……当今社会,从某方面观察,除此原则之外,别无其他基础。”卢梭认为:“至于平等,这个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借职务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

博登海默认为:“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型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它可能关注保护诺成合同的义务与对等义务间的平等、关注在因损害行为进行赔偿时作出恰当补偿或恢复原状、并关注在执行刑法时维护罪行与刑罚间的某种程度的均衡。”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认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统一,也就是说,他表明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马克思主义者在对资产阶级平等原则的批判、揭露过程中,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平等权利和地位的研究过程中,提出了无产阶级的平等理论。认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就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列宁在考察平等时,把它与生产资料所有制联系在一起的。

他认为:“谁承认阶级斗争,谁就应当承认在资产阶级共和国中,‘自由’和‘平等’只能表现为而且从来就表现为商品所有者的平等和自由,资本的平等和自由。”列宁在《论意大利社会党党内的斗争》一文中也明确指出:“只要阶级还没有消灭,对于自由和平等的任何议论都应当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哪一个阶级的自由?到底怎样使用这种自由?是哪个阶级同哪个阶级的平等?到底是哪一方面的平等?……只要闭口不谈这些问题,不谈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自由和平等的口号就是资产阶级社会的谎话和伪善。”

列宁对平等进行了不同划分,如分成政治平等和经济平等,分成形式上的平等和内容上(实质上)的平等,等等。列宁还明确指出了实现平等的必要前提和方法。列宁曾这样指出,“恩格斯说得万分正确。平等的概念如果与消灭阶级无关,那就是一种极端愚蠢而荒谬的偏见。……如果不把平等理解为消灭阶级,平等就是一句空话。”“所以我们说:我们要争取的平等就是消灭阶级。因此也要消灭工农之间的阶级差别。这正是我们的目的。”他曾强调指出“简单说来,社会主义者说平等,一向是指社会的平等,社会地位的平等,决不是指个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平等。”后来斯大林也对马克思、恩格斯所阐述的无产阶级平等观进行了精辟的总结。斯大林曾这样指出:“马克思主义所了解的平等,并不是个人需要和日常生活方面的平等,而是阶级的消灭。

这就是说:(1)在推翻和剥夺资本家以后,一切劳动者都平等地摆脱剥削而得到解放。(2)在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以后,对于大家都平等地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3)大家都有按各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社会)。(4)大家都有按各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按需分配的平等权利(共产主义社会)。同时,马克思主义认为,无论在社会主义时期或共产主义时期,各人的口味和需要在质量上或在数量上都不是而且也不能是彼此一样,大家是平等的。”

上述关于平等的几种观点和经典作家的论述对于我们全面、科学地了解和把握平等的涵义,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发作用。下面笔者对平等从经济、历史、阶级、社会的角度进行分析并对平等的相对性及绝对平等的不现实性进行初步论证,同时笔者对如何实现最大限度的平等的条件和途径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

平等首先应是经济的平等,因为经济的平等是其他平等的基础。人格的平等在经济不平等的基础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平等的实现程度和表现形式最终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恩格斯曾经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寻找,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

平等又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就会有对平等的不同认识。在原始社会存在着原始的平等,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存在着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认为的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启蒙思想家把自然法思想中所包含的“理性平等”观念转变为一种“权利要求”,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在剥削阶级社会,由于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所以平等充其量只能是形式的平等,而不可能存在真正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的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有着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平等观。

同理,平等是一个阶级的范畴,不同的阶级会有不同的平等观念。原始社会没有阶级的存在,人们之间也没有严格意义的平等观念的存在,那种平等只能是一种生产力极端落后状况下原始的“平等”。在共产主义社会,斯大林认为“共产主义时期,各人的口味和需要在质量上或在数量上都不是而且也不能是彼此一样,大家是平等的。”其实这种平等已具有了超阶级的意义,它其实是指人性得到极大的和自由的发展。就如我们设想有一个小群体,每个人都允许去一个无限丰富的果园敞开肚皮地吃,只要不浪费。由于果园无限丰富,每个人都不会在乎别人吃了多少,因为每个人的需求都可以得到极大的满足,这时候拿自己跟别人比没有任何意义,谈论平等或不平等也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姑且把这种共产主义社会的人类的极大解放也理解和称之为“共产主义平等”吧。在某些人看来,如果用数量和质量上同一的观念来衡量的话,这种所谓“共产主义平等”也是“不平等”。所以笔者认为,只有在阶级社会,讨论平等才有它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平等同时是一种社会的范畴,只有在人和人的社会关系中讨论平等才有价值。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认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统一,也就是说,他表明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平等和不平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平等与不平等相伴而生,只要存在不平等,就会有对平等的追求。列宁说过,“社会民主党人所理解的平等,在政治方面是指权利平等,在经济方面,……是指消灭阶级。至于确立人类在力气和才能(体力和智力)上的平等,社会主义者连想也没有想过。” 确立人类在力气和才能(体力和智力)上的平等,社会主义者连想也没有想过,那共产主义也更想也不敢想。人类在力气和才能(体力和智力)上的不平等,在共产主义也依然存在,这是任何社会都不能改变的事实。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实现完全的绝对的乌托邦式的平等,平等在任何社会只具有相对意义。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阶级对立,也就消灭了社会不平等的根源。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消灭了阶级对立,并不能从最终意义上实现平等,最理想的平等状态只有在经济极大发展,产品无限丰富的社会中才能实现。要达到最高境界的“共产主义的平等”,有两个必要充分条件,第一,消灭阶级对立,第二,社会经济的极大发展和产品的极大丰富。消灭阶级对立并不一定导致经济和产品的极大丰富,而经济的落后又可能会加剧阶级的分化。所以消灭阶级对立和发展经济对建立最理想的平等的社会缺一不可。列宁曾说过:“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不可能做到公平和平等,富裕的程度还会不同,而不同就是不平”,所以社会主义阶段要想实现完全的权利平等是不现实的。由于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而且分布很不平衡,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的差别依然存在,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想实现完全的权利平等是不现实的。

本节笔者继续从条件、机会、结果三个角度进一步论证了无绝对意义的平等。

我赞同这种观点,认为平等是关于人与人关系和社会地位的一种观点和信念,人与人关系发展的某种状态。它包括条件均等、机会均等、结果均等等多种情况。条件均等意味着每个社会主体发展的起点都是一样的,但是人们先天体力和智力的不同是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这个客观条件任何人都不能强求平等。但是平等的“社会条件”却可以通过社会制度为每个社会主体去创造。机会平等意味着每个社会主体都有求得自身发展的等同的可能性。结果平等是指无视能力的存在把成果简单地按份分摊,以期每个社会主体得到同样的收获。在不同条件下,即使给予每个社会主体以相同的机会,其实还是一种不平等,因为每个人利用和把握机会的能力因为条件的不同而不同。例如,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考试来接受高等教育,这是一个机会的平等,而在贫困地区的学生由于条件恶劣,没有享受到很好的中等教育,即使有这样一个平等的机会,由于条件的落后和不平等使他们在起跑线上就已经落后了。如果条件和机会都均等,也会由于能力和个人努力的不同而导致结果的不平等。而盲目的追求结果的平等又必然导致对机会的占有上无视能力的存在和无视条件的存在。追求结果的平等在有些特殊状况下是可以采用的,例如,一个群体有十个人,其中一个人已卧床不起不能够劳动,每个人必须每天吃一块面包才能维持生命,而其他九个人在一天中生产了刚好十块面包,如果每个人包括这个卧床不起的人刚好分到一块面包,十个面包刚好分配完,那么这就是一种追求结果的平等。结果的平等只有在照顾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需要时才具有正义性。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下一味地强调结果的平等只能腐蚀人们的进取精神,是在批判和反对不平等的基础上同时又确立并维护新的不平等,是人类社会的反动。通过以上的逻辑和理性分析,条件尤其是人们的先天条件是不可能平等的,这样人们利用机会的能力不同就不可避免,因此也就出现了结果的不平等,而结果的不平等又加剧了条件的不平等,导致了条件、机会、结果三者之间不平等的恶性循环。条件、机会、结果三者完全统一的平等纯粹是一种偶然,而一定状况下的不平等是一种必然。

笔者在这里再一次论证了没有绝对的平等,只有相对的平等,平等范围内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笔者认为不平等不可避免,并不是说我们对不平等就可以听之任之,而是要根据社会状况通过社会制度协调和控制好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之间的关系,使之尽量达到一种平衡状态。就如人类的疾病是无法避免的,但我们对疾病不能听之任之,而要和疾病作不屈不挠的斗争。追求人类的平等就如人们追求健康一样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

以上观点是笔者博采众长,吸收和采纳了各位大家的思想的精华,并融合了自己对平等的拙劣之见。宽泛的讨论平等是为了讨论法律与平等的关系做好基础理论的准备。

法作为一种能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得以对等对待的规则,其本身的平等就成了人与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平等的前提条件。而要真正地使法律显现平等,使“人与人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得以真正的实现,立法上的平等就是至关重要的前提,如果无立法的平等,一切以法律名义的平等只能是海市蜃楼。但即使立法上有了平等,如果不使平等的法律成为“行动中的法律”,不使这种体现平等的法律得到实现,那么这个平等的法律就如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法律只有体现平等才被视为一种正义的法律,也才会极大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才会具有极大的权威。而维护特权的法律往往是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它压制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平等不仅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而且是法律的一个权利内容,法律往往将平等具体化为一些权利规范,同时法也为社会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提供了一个强制性的统一的衡量标准。

前面已谈到,绝对意义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不平等总是与平等如影随形。那么属于子范畴的立法上的平等也不可能完全实现。再者,从法的阶级性上来讲,在立法上也是不可能实现不折不扣的平等,因为法总是同国家意志紧密相连。奴隶制的法、封建制的法、资本主义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的法,它们体现的是占人口少数的剥削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而社会主义的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其立法也只能是广大人民的平等而将敌对分子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排除在法律的平等之外。同时,我国还存在着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和阶层差别等差别,在这些差别还存在的情况下,立法上的平等也不能完全做到。到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和阶级已消亡,法也失去了存在的前提,但人们依然需要行为规范。这种规范确实体现全人类的利益,但这种规范体现的已不是立法上的平等。

马克思曾说:“如果认为在立法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马克思的本意是以此来证明立法上的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以此来揭露资产阶级宣扬的立法上和司法上都是人人平等的口号是欺骗劳动人民、掩盖法的阶级性的鬼话。这里马克思认为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但没有说清楚立法平等可不可能完全实现。笔者认为,社会主义虽然不可能实现立法上的完全平等,但其立法却可以做到最大限度的平等,尽量缩小不平等适用的范围。

总之,立法上的平等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但完全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官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完全平等的司法从理论上讲可能存在。无论司法怎么平等,最终还要取决于立法上的平等,而立法上的平等只有在社会主义才做到了相对最大限度的平等,但不可能做到完全的平等。所以说,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至今最美好的法制社会,它在向完全平等这个极限无限靠近,但又永远不能到达这个极限的终点。难怪乎,平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

张建军:男,1975年7月生,广西师范大学在读硕士,乐山师范学院政法系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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