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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中国特色民主法制研究(3)

从道德的历史发展来看,我们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特定的社会实践中,建构起了十分成熟的道德价值体系,对社会生活秩序和个体生命秩序进行了一种深层次的探讨和周密的设计,影响和制约了一代一代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剔除其中消极(糟粕)的内容,形成中华文明中最精粹的部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这种传统美德,是指自觉的或习俗的规范中那些为大多数人认可,并实际奉行、古今一贯的,在现代仍发挥着积极影响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包括“仁爱孝悌”、“谦和好礼”、“诚信知报”、“精忠爱国”、“克己奉公”、“修己慎独”、“见利思义”、“勤俭廉正”、“笃实忠厚”、“勇敢坚韧”十大德目(参阅张岱年、方立克主编《中国文化概论》)。这些传统美德在为政、为人、为事诸方面都闪现出无可置疑的理性之光,都是一种与世俱在的高尚境界,是我们中华文明对世界文明最伟大的贡献之一。要建设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种精神是万万不可以丢弃、也不可能丢弃的。中共中央发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正是对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弘扬,其基本目的是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来求取国家之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广大人民群众耳熟能详、高度凝炼的语言,将需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推行的道德规范概括为五句话、二十个字,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五句话、二十个字实际上已包含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内容,反映了新的时代条件下,道德内容的传承和更新,它们实际上的内涵已远远超过了其原有涵义的范围,对社会现实需要的回应程度,已不局限于培养什么纯粹的自律自省独善其身的“君子”,而是要通过这些基本规范的共同作用,锻造出崭新的法治国家的公民群体,并以此支撑起国家长治久安的精神基础。江泽民同志就这个问题也有过专门论述:“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使人们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就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以德为本”的要旨即是立足在这种基础之上,任何事业归根到底都是人的事业,把社会主义道德作为治国之本,才能真正促进社会主义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法律至上”即是相对于“以德为本”而成立的。仍然从中国历史发展来分析,诚然,中华法系也曾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具有相对完整的形态;但客观地说,“法律至上”在中国缺乏“遗传基因”,简单地从古代法家的某些观点去附会“法治”,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当时的法,只不过是作为皇权的附属物和工具而已。皇帝的旨意就是法律,完全是凭皇帝一己一时的喜恶随意制定、废除和增减,在适用上也带有极大的任意性,根本不具有法律“公正、理性”的基本特质,也不具有诸如“调整、限权、预戒、教育”等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只有镇压反对势力的作用存在,而且还特别发达。从整个中华法系的构成来看,主体内容就是刑法,但也仅仅是实体意义上的,没有什么程序上的要求,民法近于不存在(清代曾组织过编纂民法,但都没有在实践中真正适用过)。在这种专制的“法治”下,整个社会可以说是集体的对法律无意识,从上到下,枉法违法比比皆是。“至上”的只有权力,老百姓的价值观念中,有权就有一切,权力就是强者胜者的标志,人们终身追求的就是自己及其子弟能够出仕做官,从而荫妻封子、荣华富贵、光宗耀祖,权力也就获得了至上的地位。这一切究其深层原因,实属专制的封闭的农耕社会必然的产物。今天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有一种大的动作,全面调动起上层建筑的所有积极性和活力,从厉行法治、树立法律权威起步。这不仅是对权力至上的否定,也是对趋炎附势、投机取巧等丑陋观念及行为的挑战,是对中国人传统价值取向中权力本位定势的全面“刷新”。《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专门提出“守法”作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其深刻意义尽在于此。

确立了“以德为本”的基础,“法律至上”即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顺势要求。“平等、自由、安全、有序、效率”,这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越来越自觉和迫切的一种需求,而这些需求正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所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培育发达,法律特别是宪法意识的增强是必然的,不顺势而为,最终破坏的就是市场,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从而也就违背了中国共产党政治路线的要求,违背了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的初衷。谈“法律至上”,从整个法律秩序角度讲,首先是宪法至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基础。它规定的都是国家带根本性的问题,比如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组织及活动基本原则等等,是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至上”实际上也可以说是“宪法至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部分就此问题有非常明确的表述:“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的要求即是“法律至上”的基本内容。

就我国现行宪法来看,从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到1982年的全民讨论宪法修改案,再到同年底由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后又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三个修正案,充分表明了我国宪法是植根于全国人民意志,反映着我国现实社会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的。在这个基点上来认识宪法,就会清楚地了解这么一个事实:宪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形式,宪法不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结果,恰恰相反,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源于宪法的授予,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所有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在宪法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其第三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中再一次强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无论是法的制定,还是法的实施、法的监督诸方面,只有建立在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宪法的前提下,才能形成各个法律部门、法律文件之间的和谐有序、相互协调的有机联系。这种联系具体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所有法律渊源中,下位法必须有宪法或上位法作为依据,否则不具法律效力;二是各个法律部门之间、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不得冲突或抵触。同时,“实践的经验说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实践的经验也说明,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既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法制;又要加强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干部和群众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至上性。

由上述可见,“以德为本、法律至上”的基本内容是明确而实际的。

三、“以德为本、法律至上”的实践价值

道德与法律作为行为规范,本质上即是实践的,不能用于实际、不可操作的道德与法律是不存在、也难以存在的“灰色范畴”。从对“以德为本、法律至上”基本内容的分析得知,“以德为本、法律至上”也是实践性的命题,其实践价值充分地、明显地在观念创新和制度创新这两个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的方面展开。

首先,“以德为本、法律至上”命题的提出,是一种观念创新,也是理论创新,为新的观念提供理论基础。所谓“创新”,不可偏狭地理解为“从未有过”、“全新全异”,创新不是凭空的、无根基地生发出某种奇思怪想,而是在既定背景下和环境中推陈出新,是对历史和现实的扬弃与提升,还包含有对未来的设计。正是在此意义上,“以德为本、法律至上”体现了第一重实践价值——理论创新,观念创新。从哲学上对道德和法律相互关系的特定定位,为建立起一种崭新的认识理念奠定了理论基础。“以德为本、法律至上”对于重塑和培育我们的民族精神以及指导社会的价值取向,有着深远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客观上肯定会造成人们原有观念的种种冲突和转变,尤其在我们这样有着特殊传统和历史背景的国家。要搞改革开放,最重要、最关键的是人的观念的转变和开放。因此,提出一种全局的、长远的而且实际的认识理念作为引导,就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以德为本、法律至上”作为一种认识理念,从正面的、积极的角度,调适着当前人们在价值观念上的多元化趋向,一方面坚持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价值定位标准,同时相对这种价值标准进行法律认同和保障,强调各种社会主体的任何权益以及争取维护权益的行为,只要具有合法性,与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就不会发生根本性冲突。由此推论,“以德为本、法律至上”作为新的认识理念,应该说是提出了当代中国公民意识中带根本性的原则。接受并习惯于“我是一个公民”这样一种观念,对中国特殊的历史文化,对中国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对中国人固有的传统意识,都是严峻的挑战。它使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以公民的身份,重新审视自我以及自己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和作用;以公民的眼光来看待个人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公民的头脑来思考国家民族的兴衰。全面建立和巩固起如此这般的公民意识,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于社会主义新道德体系的建设,都有着非常的意义:作为公民,任何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法律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提供同样的保障,任何权势者都不得超越于法律之上;同时,作为一个公民,必须履行对国家的义务,而这种义务与你享有的权利是对等的、相互依存的。只有认真负责地履行义务,方可堂堂正正地行使权利,从而自尊自信地做人。对权利维护和对义务负责,共同支撑着现代法治国家每个公民的生存理念,支撑着社会风气“正必胜邪”。公民意识的普遍建立是法治国家的伦理基础,有利于增强社会成员的自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建立起真正平等、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使每一个人都懂得他周围的人同自己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做人的尊严,从而在互相尊重中实现彼此的利益,和谐相处;有利于强化社会正义,形成统一的社会评价机制,树立起“讲正气”的社会风尚。从这里也证明,“以德为本,法律至上”是一个辩证统一的、具有不可漠视的实践意义的命题。当然,在我们国家,建立起普遍的公民意识,还需要一个时间过程,更需要一个社会环境,一种政治氛围,必须仰仗我们国家的法治的全面建设和完善,再就是需要国家有目的、有组织地实行“公民教育”。这种公民教育既是法制教育,也是道德教育。它不仅动摇着中国传统中某些消极的因素,还直接动摇着“官本位”、“权本位”的社会价值观。要求全民的公民意识,特别是行政、司法人员的公民意识的提高和强化,是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马克思主义精神相一致的,这样,“以德为本、法律至上”就不仅仅是一种认识理念,而必将会成为我们民族、我们国家追求不断强盛、不断完善的信念。

“以德为本、法律至上”的第二重实践价值在于为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原则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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