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销售退回是购货方由于对方提供的商品质量、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协议的规定,又不接受对方提出的折让条件而将这部分商品退还给销售方的事项。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型号等不符合购买方的要求,销售方为了尽量避免商品退回而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对方一定的减让。可见销售退回即销售折让都会引起企业销售额的减少,税法上允许从销售额中扣减退货额或折让额,需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具体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①购买方未付款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当购买方未付款且未作账务处理时,应退回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如果销售方尚未记账,在收到退回的两联发票和留存的两联发票上分别注明“作废”即可;如果销售方已记账,需以退回的两联发票为依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例3-28】东盛公司9月28日收到甲企业退回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原因是上月购进货物因质量问题全部退回,价款为400000元,税款为68000元,并转来代垫的退货运费5000元(应计的进项税额为350元)的单据。公司据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46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0
销售费用4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应付账款5000
②购买方已付款或未付款但已作账务处理的情况。当购买方已付款或未付款但已作账务处理时,不能退还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销售方必须以购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退货或货物折让证明单为依据,以退回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例3-29】大华公司上月销售给A公司产品50件,货款尚未收到,由于质量不符合要求,双方协商折让20%。A公司转来的证明单上列明:折让价款30000元,折让税额5100元。根据证明单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大华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3)包装物出售、出租及没收押金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随同产品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按收取的包装物价款和相应的税率计算缴纳销项税额。
收取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企业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属于含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计算应缴增值税。
当包装物逾期不还而没收的押金是含税价,应先进行价税分离再计算销项税额。
【例3-30】某公司销售给丁公司带包装物的产品100件,包装物单独计价,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产品销售价款20000元,包装物销售价款1000元,增值税额3570元,款尚未收到。该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2457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其他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70
【例3-31】某公司销售给丁公司产品100件,单位售价500元,增值税额8500元,同时出租包装物500个,租期2个月,共计租金4680,一次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总计结算金额86580元,已收到全部款项。则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包装物租金应计销项税额=[4680÷(1+17%)]×17%=680(元)
借:银行存款8658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其他业务收入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180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23400
4)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站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为销售处理。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视同销售行为的,需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具体会计处理上可分为确认收入和不确认收入两种情况:一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由于该种业务只发生于企业内部,不需要确认收入,按所消耗货物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依据其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合计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科目;二是其他情况的视同销售业务需要按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要确认收入。即按其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按依据其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合计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账户。
(1)委托代销货物(对于受托方属于销售代销货物)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委托代销货物方式下,在纳税人(委托方)收到委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确认收入实现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委托代销具体可分为视同买断代销方式和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两种。
①视同买断代销方式。该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货物的货款,代销货物的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例3-32】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每件转让协议价100元,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乙公司实际销售时按每件150元的价格出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50000元,增值税额为25500元。甲公司已收到全部款项。则两公司的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委托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在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
借:发出商品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发出商品80000
实际收到委托代销商品款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
受托方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收到甲公司的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100000
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委托方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②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般劳务收入。
【例3-3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B商品1000件,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顾客,乙公司按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该商品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则两公司的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委托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发出商品80000
借:销售费用1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000
实际收到委托代销商品款时
借:银行存款107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7000
受托方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170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0
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17000
贷:银行存款107000
主营业务收入10000
(2)货物在两个机构之间转移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应视同销售行为。货物移送时,调出方应计算销项税额,调入方计算进项税额。
【例3-34】红星公司总公司设在某市,有一生产分厂设在某县,在县里生产完的产品要调拨到市里销售。7月份县生产分厂调拨到市里的产品成本为850000元,计税价1000000元。
①如果总公司和分厂是一本账核算,即分厂所有账务均由总部核算。在两地的税务机关协商并报经双方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县级用核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假设核定的征收率为5%。分厂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00元(1000000×5%),分厂从总公司核定的备用金中支付税额,并将税票随货物移送总公司。总公司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某县生产分厂备用金50000
②如果总公司、生产分厂为了适应纳税环节,生产分厂建立半级核算制度,即生产经营成本、销售由生产分厂核算,利润及其分配并入总公司核算。
则上述销售发生时,县生产分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生产分厂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850000
贷:库存商品850000
这里注意,总公司凭专用发票记录增值税进项税额。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货物在企业内部转移使用,货物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不能确认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税法规定:非应税项目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的当天按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3-35】甲公司将自产的机器设备一台用于本企业工程建设,该设备成本为45000元,对外售价为50000元,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53500
贷:库存商品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在会计上也不作销售处理,只是资产内部一增一减,但是这种增减变化却使货物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税法上须视作销售处理。企业应于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额。
【例3-36】乙公司将自产的机器设备一台向丙公司投资,该设备成本为400000元,市场售价为450000元,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则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52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0
贷:库存商品400000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是货物所有权向外部的转让,这种移送方式虽然没有货币结算,但移送货物进入本企业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税法及会计上均视同销售处理。因此,向外部移送时要按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例3-37】乙公司将自产的家电商品2000件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该家电单位成本为2000元,市场售价为2500元,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则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计销项税额=2000×2500×17%=850000(元)
借:应付股利5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00
贷:库存商品4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