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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侵权损害索赔权维护(1)

35.财物被他人侵占,受害人是否依法有权要求返还或折价赔偿?

牧民吉某饲养的一匹红马被盗,怀疑是牧民赵某所为,吉某到赵某马群查看,有一匹红马好像自己的,不问青红皂白将赵某一匹红马牵走。赵某是否依法有权要求吉某返还红马?

财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的,依法有权要求返还财物或折价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所谓侵占,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对财产的占有,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等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非法占有,是指没有合法行为或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的占有。非法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占有为非法占有,又称诚实占有,如占有人在公开交易市场以市场价格购买小偷的赃物而加以占有,又如遗失物的占有;恶意占有,又称非诚实占有,是占有人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的占有。如抢夺、抢劫、盗窃等。

公民的财产被他人侵占即非法占有,无论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侵占人都必须返还原物财产,不能返还原物财产的,应按被侵占财产的价值和市场价格折价赔偿。在赔偿中的原则是:

(1)善意占有,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有补偿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的义务。善意占有人依法应承担返还财产的义务,同时对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有请求相对人偿还的权利。

(2)善意占有,原物不存在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善意占有人故意毁坏、灭失的,应当折价赔偿,占有权人依法有权请求折价赔偿,但如果善意占有人因不可抗力或无故意造成灭失或毁损的,善意占有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占有权人无权请求折价赔偿,善意占有人赔偿责任的大小,不以返还原物请求人所受损失为标准,而依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确定其范围。如善意占有人因占有物的灭失或毁损受有利益的则在其所受利益之范围内负赔偿的责任,如未受益,则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占有物的灭失或损毁如系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善意占有人应在其所受赔偿金的范围内对返还原物请求人负赔偿责任。如系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的过程中使占有物损坏的,不管其使用有无滥用财产的情况,均以返还残存物为限,不再负赔偿之责任。如果系善意占有人出卖原物,则应当就其所得价金对返还原物请求人负赔偿责任。如系被盗、遗失所致,则不负赔偿责任。

(3)恶意占有他人财产,应当负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存在的,必须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折价赔偿,同时应当负返还占有物孳息的义务。

(4)取得返还和赔偿的方式,受害人依法有权和侵占人相互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当地政府和其他组织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令返还或折价赔偿。对于恶意侵占,构成犯罪的,受害人依法有权向司法机关控告或报案,请求司法机关侦查破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尚不构成犯罪的,有权请求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并依法有权请求公安机关调解赔偿问题,对调解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关于一匹红马应归谁所有的问题,如果该红马是赵某的财产,不是盗得或拾得吉某的,赵某依法有权要求吉某返还红马,吉某依法应当承担返还红马的义务;但如果该红马确属于吉某的财产,而被赵某所盗或所拾获得,吉某依法有权要求返还红马,赵某有义务返还。如果是拾得的,赵某有权要求吉某补偿保管、饲养等必要费用。该案首先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或鉴定该红马到底属谁所有,才能分清是非。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该红马所有权的确认之诉,由法院判断。

36.入托幼儿在幼儿园被其他幼儿推倒摔伤,受伤幼儿父母是否依法有权索赔?依法应向谁索赔?

个体工商户牛某将其3岁幼儿牛一入托在某县幼儿园。一天上午,牛一与同班幼儿程二打架,牛一被程二推倒在地,牛一的头部撞到凳角上受伤。牛某为牛一治疗,共花去医疗等费用2500多元。牛某找幼儿园要求赔偿,幼儿园负责人说,牛一是被幼儿程二推倒摔伤的,应找程二父母索赔。程二父母认为,都是几岁幼儿打架受伤,是幼儿园保育员的责任,应找保育员索赔。保育员认为,都是不懂事的幼儿打架受伤,牛某是牛一的监护人,此医疗费用应由牛某自己负责。牛某向律师请教,入托幼儿在幼儿园被其他幼儿推倒摔伤,是否依法有权要求他人赔偿?依法应向谁索赔?

上述各方意见,表面看来似乎都有道理,但根据民法有关规定,上述各方之见都是违法的。入托幼儿在幼儿园摔伤或被其他幼儿推倒摔伤,幼儿园是有过错的,受伤幼儿的父母依法有权要求幼儿园赔偿。

本案牛一和程二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都需要监护人的监护。监护就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在家中,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幼儿入托到幼儿园,父母向幼儿园交了托育费,幼儿园(法人)就与入托幼儿的父母对入托幼儿形成了代理监护的法律关系,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是幼儿的监护人。幼儿园的保育员是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入托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内的具体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不是双方幼儿的父母的责任。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幼儿园负有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牛一的伤害损失,程二的父母依法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牛某不应向程二的父母索赔,牛某自己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牛某也不应直接向保育员索赔,而应直接向该县幼儿园索赔。

37.见义勇为者受伤残,依法应向谁索赔?

1997年6月8日中午,某县城影剧院门前,一群男青年手持匕首、木棒追打一女青年,围观群众无一人上前制止。这时,乡村农民陈某路过此地,见其情况,冲入人群进行制止,不顾个人安危将那女青年救出。随后歹徒围攻追杀陈某,陈某被歹徒用匕首刺杀6刀,倒地不省人事,歹徒见杀死了人,逃之夭夭。陈某被群众送往医院抢救脱险,住院两个月花去医疗费用2.6万余元,造成右眼失明。见义勇为者陈某是否依法有权索赔?依法应向谁索赔?

见义勇为者自己受到损害,依法有权向侵害人或受益人即被救人索赔。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见义勇为者受伤残,应分别不同情况依法索赔。

(1)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像陈某当时不省人事时,周围群众应该及时报案,或者当自己苏醒时委托他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公安机关及时抓获凶手和及时了解被救人,及时侦查破案。当公安机关抓获凶手后,如果构成犯罪的,见义勇为者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追究凶手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凶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害人不构成犯罪时,见义勇为者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2)如果侵害人逃跑或不知谁是侵害人,找不到侵害人,或者虽有明确的侵害人而无赔偿能力时,受益人即被救人也不愿意给予适当补偿时,见义勇为者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救人即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3)当没有侵害人或侵害人不明确、又不明确受益人的,自己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或补偿时,见义勇为者依法有权申请当地民政部门、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机关给予优抚、奖励和补偿。

38.小孩闯祸,父母依法该不该赔?

一天中午,某县机关干部祝某下班回家,在街上行走时,突然被一小孩骑双轮摩托车从背后撞倒,造成左脚骨折,去医院治疗花费3千多元。事后,祝某找到该小孩的父母,要求赔偿损失,该小孩的父母说:“你是大人又是机关干部,我的小孩是刚满15岁的中学生,刚学骑摩托车,不懂事又不是故意撞伤你的,因此,父母不应赔偿”。请问,小孩闯祸,其父母依法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小孩闯祸,其父母依法应该承担小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该小孩为15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小孩的父母是该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既有抚养的义务,又有管理、教育和承担其民事责任的义务。在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父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依法有权要求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39.对造成的损害双方均无过错,受害人的损失依法应如何处理?

1997年9月25日,某县农民王某骑自行车载农副产品进城销售,在公路右侧正常行驶,一青年骑自行车逆向行驶时将王某撞倒,王某突然倒地时,又将在王某右边骑自行车正常行驶躲避不及的李某撞倒,王某人和车压在李某身上,王某安然无恙,李某造成右腿骨折,并损坏鸡蛋20斤。王某爬起来去扶起李某时,那青年却乘机逃走。李某住院治疗两个月,花去医疗费用、误工工资和损坏的鸡蛋等共损失2千余元。李某找王某赔偿,王某说“我是被那青年撞倒时带撞你的,你要找那青年赔偿,因此我不负赔偿责任”。李某到处寻找那致害青年人,没有找到。李某请教律师,我的腿受伤,有过错人逃逸不知去向,王某和我自己都没有过错,王某拒绝赔偿,我的损失依法究竟应由谁承担?

本案的实际当事人为王某、那青年和李某3人。那青年逆向行驶是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李某被撞倒致伤与那青年的过错行驶行为之间有着因果关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李某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全部由那青年承担赔偿。但是那青年缺德已逃逸不知去向,而王某和李某对造成的损害确实显然都没有过错责任。但李某被造成的损害如果完全得不到适当补偿,在法律上又显失公平。针对这种特殊情况,给李某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王某和李某两人分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公平责任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上述规定是针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却又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而制定的。因此,本案中李某的损失依照上述规定应由王某和李某两人分担责任。各人承担损失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经济实力决定。

40.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依法应向谁索赔?怎样依法索赔?

曹某,男,13岁,父母在车祸中双亡,随出嫁的姐姐生活,在某学校寄宿读书。一天,在上体育课时,曹某在校操场玩打石头时,将一小孩童某右眼打伤致残,花去了医疗费四千余元。童某父母找曹某姐姐要求赔偿时,其姐姐说“曹某父母双亡,姐姐只负担其生活学习费,没有义务承担他的损害赔偿费。现在他寄读在校,要赔要找学校赔”。学校拒绝赔,童某父母依法应向谁索赔?怎样依法索赔?

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依法有权向其监护人或有责任的人索赔。本案依法应向学校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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