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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农村医疗卫生(10)

因为医院的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到患者一个人的利益,而且损害了社会广大公众的利益,医院应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诊断邓某的女儿为乙肝患者,并故意夸大病情,因为实际上,女儿并不是乙肝患者,只是“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且并不需要治疗。但由于医院的故意夸大,导致邓某和女儿陷入对自己病情的错误认识,从而在当天就花费1200元。而这笔钱本是不需要花费的,另外他们还遭受了精神上的打击,医院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6.医护人员态度恶劣气死患者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许老汉因为得了重感冒去乡医院看病,在挂号时由于拿不定主意是看哪个科室,于是两次要求换号。挂号员不知什么原因对他大声喊叫并加以训斥,许老汉就批评了挂号员没教养。挂号员在调换的挂号单上写了“老混蛋”三个字。许老汉当即气得心脏病发作,倒地身亡。许老汉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医院以此事非医疗事故为由,拒绝赔偿。那么,医护人员态度恶劣气死患者要承担责任吗?

解析:医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和护理三个连续的过程,在患者还没有进入诊断、治疗和护理阶段的时候发生了人身损害,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患者和医院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医院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如果医院没有履行协助患者恢复健康、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医院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的时候死亡的,还没有进入诊疗护理的过程,所以,老人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家属不能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但是,老人在医院已经挂号,他与医院已经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有义务保护老人的安全,为老人提供周到的服务,协助老人接受治疗。老人的死亡是挂号员的恶劣态度导致的,医院一方已经违反了合同义务,对老人之死应承担违约责任。

7.患者住院财物被偷谁赔偿?

案例:村民莫某因车祸被送到当地县医院进行治疗,医生建议马上住院。陪护莫某的家属因为有事需要回家,晚上就莫某一个人住在病房里。第二天醒来一看,自己的包已被人偷走,而包里有自己昨天卖猪仔的2000元钱,这可是孩子的读书钱,现在却不见了。莫某报了案,几天后没有破案。莫某很着急,想到自己是在医院住院弄丢钱的,应该要求医院赔偿。面对突然找上门来的莫某,医院上下都感到很突然。

解析:患者到医院就诊,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约定的医疗服务合同中,对于医院而言,其主要义务应是为患者治疗,以确保患者的身体健康。除此以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了主义务外,医院还应承担附随义务。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只有履行了主义务和附随义务,当事人才是全面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莫某和医院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合作的主义务,依然是他给医院交钱,医院给他看病。但是除了这个主合同义务之外,在法律上还有一个附随义务,也就是说,医院除了要给病人看病,还要为病人提供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假如因为医院的住院管理、财产进出制度、消防制度出了问题,造成病房着火或者病人财产丢失,医院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所以本案中,由于医院的住院管理存在缺陷,导致小偷进入医院偷走莫某的财物,对此,医院应承担违约责任。

8.精神病患者在医院跳楼自杀找谁赔偿?

案例:2009年8月11日,村民董某之妻林某因患间歇性精神病到当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8月17日晨7:30分左右,医院主管大夫为林某换药,因未带小敷料,故前往他处去取,将林某一人留在换药室。在此期间,林某用剪刀将自己的颈部划伤,后被主管大夫发现并将其送至病房。主管大夫将林某送至病房后,在既没有派人看护亦没有通知患者家属的情况下离开林某。随后,林某于7:50分左右跳楼自杀。那么,精神病患者在医院跳楼自杀找谁赔偿?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而对于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完全认识自己或者完全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完全不能或者不完全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精神病人很容易受到他人伤害或者伤害他人,正因为如此,精神病人的家属把精神病人送到精神病人医院治疗,医院当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精神病人伤害他人或者受到伤害。

在本案中,林某因患病至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鉴定部门经鉴定虽认为医院在林某自杀过程中的护理行为无过错,但医院明知林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而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及看护责任,致使林某跳楼自杀,属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医院应予以赔偿。

9.产房错换婴儿该担何责?

案例:2005年lO月17日晚,某村妇女吴某临产,住进当地妇幼保健院一病室二床。当晚23时35分,吴某顺产一女婴,体重3200克。护士杨某未按规定将写有“1-2吴某之女”的手圈及胸牌给吴某的女婴带上。10月18日早上7时5分,住二病室三床的张某也顺产一女婴,体重3000克。当日上午八时许,保健院在为孩子洗澡时错换了胸牌,导致吴某和张某的孩子互换。双方各自养育了18年才发现孩子弄错了,两个家庭及孩子都极为震惊,继而提起诉讼,要求妇幼保健院赔偿并归还孩子。

解析:本案是发生在护理过程中的一个事故,但不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本案中,由于保健院护士的过失,在给新生婴儿洗澡时将婴儿错抱,这给错抱的婴儿和他们的亲人都会造成损害,但是并没有造成婴儿人身损害。但是对于给婴儿父母造成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医院也没有适当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双方父母有要求保健院归还自己孩子并请求赔偿各自损失的权利。医院的行为是侵犯亲权的行为,对于这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孩子被错抱后,双方父母所精心准备的一切并没有给予他们自己的亲生骨肉。这一切给两家均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医院应赔偿两个家庭一定数额的抚慰金。

10.庸医害人如何量责?

案例:同心村李某的母亲因吃燥热食物上火,出现轻微鼻出血。自行在后脑勺用凉水拍击后即止住,因怕再出血而于次日清晨到就近诊所看中医,想清一下肺热。恰好老中医不在,于是老中医的徒弟黄某接诊诊治后开药两付,并告诉李大妈:这只是一个简单、轻微的鼻出血,可以回家自行简单处理。李大妈服下一付药之后再次大出血,几乎命丧黄泉,经“120”急送县医院抢救才得以保住性命。经查,黄某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那么,庸医害人如何量责?

解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但这只适用于依法取得行医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的医疗纠纷并不意味着其中的受害人得不到保障,违法者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或者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黄某作为一个尚未取得行医资格的学徒,擅自为李某的母亲看病拿药并造成损害。这种行为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医疗事故的处理规定,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加以处理。由于黄某的行为造成李某的母亲病情不但没有止住,还加重了病情,甚至差点弄丢了性命,显然黄某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李某母亲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李某的母亲可以要求黄某承担法律责任。

11.“医托儿”骗诊如何处理?

案例:24岁的男青年李某患了一种怪病,经常喊头痛,家里为了给他治病,已经花了4万多元钱,但他的病情还是时好时坏。最近,家里又一次东挪西凑地借了几千块钱,不幸的是被“医托儿”所骗买了假药。吃了医托介绍的药后,病情不但没减轻,反而加重。最后所借的钱被骗去后,已无钱再看病,最后眼看着他死亡。那么,“医托儿”骗诊如何处理?

解析:“医托儿”实质上就是取得患者的信任,把患者介绍给医院或医生的非法中介人员。他们常常在大医院的门前活动,主动与就诊的人搭讪,先是问寒问暖,然后现身说法取得患者的信任,随后就介绍给某个医院或者医生,自己获取不法利益。但是“医托儿”带患者前去的医院或看病的医生并不像描述的那么好,往往是医院与医托儿联合起来对患者行骗。有一些医院或者医生根本就没有行医资格,完全是非法行医。“医托儿”的存在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不仅使患者多花了冤枉钱,而且会耽误患者的诊治,使得患者的病情更加严重。对于这类案件,公安机关会给行为人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机关追回违法所得后,会返还给患者的家属,如果患者还有其他损失,则可要求“医托儿”和行骗的医生进行赔偿。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及其家人听信于“医托儿”导致购买到假药,吃后不治身亡。对此,李某及其家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回“医托儿”骗取的几千元钱财,并追究其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同时由于李某及其家人购买了假药,他们还可以向销售假药的药店和生产假药的生产厂家追究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对李某的死承担法律责任。

12.因虚假医疗广告被骗钱,该谁负责?

案例:某村的徐某1998年开始患类风湿病,一直进行维持性治疗,年仅30岁的徐某非常渴望根治这个难缠的病痛。2010年夏天,他看到某医院的一则广告,其中宣称从香港引进的新技术治疗类风湿病,主刀医生是教授,享受国家津贴,该技术的治愈率达到98.6%。于是徐某到该医院做了广告中所宣传的特殊治疗。然而手术后徐某关节僵直,疼痛等类风湿症状没有好转,生活不能自理,身体还增加了新的不适。那么,因虚假医疗广告被骗钱,该谁负责?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为《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在本案中,医院未经批准发布了医疗广告,广告中且含有“治愈率达到98%以上”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虚假广告。徐某本身是想通过这种特殊治疗解除疾病的缠绕,然而事与愿违,徐某不但不能解除病痛的折磨,相反还添了新的疾病,这样的结果完全是由于虚假广告造成的。所以,医院应对此承担责任。另外徐某还可以找到发布该广告的报纸或者电视台,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以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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