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族和民族政策
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全面地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做好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
民族是一种历史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人们的共同体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和纽带的氏族、部落。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和贫富的分化,氏族制度逐渐解体,氏族、部落之间的联系不断扩大,日益频繁的交往和频繁的部落战争,促使亲近的部落联合起来,结成部落联盟。在部落联盟内,各部落的人们互相杂居,逐渐融合,地域关系逐渐代替了血缘关系。在共同地域内,人们共同进行生产和商品交换,逐渐形成共同的经济生活,并随着思想交流的需要,逐渐形成了共同的语言。在此基础上,又逐渐形成共同的心理状态、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精神气质、文化艺术等,即共同的心理素质。这时,人们的共同体便由氏族、部落经过部落联盟发展为新的共同体——民族。随着原始公社的崩溃。国家的建立,同时形成了稳定的共同体—一民族。因此,从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看,民族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形成于奴隶制社会初期。民族是在氏族、部落解体过程中,从部落成长起来的,并逐渐“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这是一切古代民族,也是世界上一般民族形成的规律。
可见,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语言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这种在历史上形成的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语言和共同心理素质,就是民族必须具备的四个基本特征。一般来说,具备这四个基本特征才构成为一个民族。这是把民族同氏族、部落、种族和国家区别开来的依据,也是识别不同民族的依据。民族有其自己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它的形成和发展已经历了原始民族(即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民族)、古代民族(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民族)和现代民族(即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三个历史阶段。随着人类社会继续向前发展,在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以后,民族差别将完全消亡。世界各民族也将最后融合为一个共同体而使民族归于消亡。至于每一具体民族,其形成时期和发展历史是各不相同的。
我们伟大的祖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由多民族结合而成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共居着56个兄弟民族,总称中华民族。其中,汉族人口最多,有11.9亿多人,占全国总人口的91.9%;其他55个民族人口共有9056多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1%,被称为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的人口虽然较少,但是,他们所居住的地区地广物博,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小。他们主要居住在祖国的边疆地区。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贵州、青海、云南等省、自治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国的绝大多数县、市都有两个以上民族共居。这也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
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伟大的祖国。今天祖国空前统一和民族大团结的局面,是由各民族共同开创和发展起来的。公无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我国开始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后又经过汉、隋、唐、宋、元、明、清各朝代,我国的民族大家庭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干多年来。虽然出现过魏晋南北朝、五代十国那样的割据对峙局面,但是,总的来看,我国一直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伟大的祖国达到了空前的统一和民族大团结。
在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共同开拓了祖国辽阔的地域,共同发展了祖国的经济,共同创造了祖国灿烂的文化,共同保卫了祖国神圣的领土。
我国各族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他们通过联合斗争不断取得胜利。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共同进行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的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共同创立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民族之间已经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这种关系已经并将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地巩固和发展。
二、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
民族问题,即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中出现和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它既包括反映阶级斗争和敌我矛盾性质的问题,如由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存所产生的民族压迫、民族剥削、民族不平等和民族战争等问题,也包括由民族特点不同所产生的民族隔阂各民族发展程度不同,即民族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所造成的差异问题等。只要世界上存在着不同民族,就必然存在民族问题。民族问题是关系我们国家的统一、社会稳定、边防巩固、建设成功的大问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我国政治生活中一项根本性的任务。加强民族团结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去做好的重要工作。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我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制定了一系列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方针和政策。这些方针和政策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指我们胜利前进的指导方针。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有大和小、先进和落后、历史长和历史短之分,但绝无优劣之别。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有着各自的长处和特点,都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都对本国和人类历史的发展作出过贡献,都应一律平等。同样,在我国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地域大小、历史长短、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历史和文明作出了宝贵的贡献,都是我国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平等的成员。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同的义务。坚持民族平等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已经贯彻到各个领域。主要表现在:(1)彻底废除了一切民族压迫制度,实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解决了少数民族内部的阶级压迫、阶级剥削问题,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少数民族人民的政治权利得到了保障。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所占的名额,一般都超过了他们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例。八届全国人大有少数民族代表439名,占代表总数的14.75%,大大超过了他们占全国人口8.1%的比例,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不少少数民族的人士担任了或曾担任过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职务。(2)民族地区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部分少数民族解决了温饱问题,一部分人已经开始过上较宽裕的生活。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有了很大发展。截至19%年,全国高等学校、普通中小学少数民族学生分别是1978年的5.46倍、1.5倍和1.63倍。1996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医院病床37万张,是1978年的1.46倍。
必须坚持民族团结的原则。毛泽东曾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民族团结,对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关系极大。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平等的基础上联合起来,为反对共同敌人,实现共同目标而奋斗。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大团结是维护祖国统一、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我国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经过长期的锤炼,形成了具有强大凝聚力的中华民族,各族人民历来具有热爱祖国、维护统一的光荣传统,这是我国的优势和巨大的精神财富。新中国成立以来,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同心同德,共同为维护和促进祖国的统一、安定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我国各民族的大团结,经受了各种严峻考验,我们可以自豪地说,各民族的大团结是稳固的,这是我国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重要保证。我们已经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因此,坚持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民族大团结,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因为它们都是损害民族团结的。要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坚决反对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为了维护祖国的统一,我们必须同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进行坚决斗争,警惕国内外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旗号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挑起民族矛盾、破坏中华民族大团结和祖国统一的阴谋。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神圣职责,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必须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指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语言等各方面,都得到充分发展。促进各民族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分“二步走”战略目标的需要。同时,也只有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才能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和闭结。建国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事业大发展,工业从无到有,兴建一批现代化大工业,工业企业达5.84万个。1996年,民族自治地方工农业总产值达7801亿元,其中农业总产值2947.2亿元、工业总产值4857.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1979~1996年间,年均增长了11.18%、7.38%和14.01%。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全国建有13所民族学院,民族自治地方已拥有大专院校96所,民族教育体系已基本形成。1996年全国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图书、杂志、报纸种数,分别为1978年的17倍、12.2倍和4.45倍。
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是一个整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团结是实现民族平等和共同繁荣的可靠保证,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必要条件。在改革开放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不断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促进共同繁荣。唯有这样,国家的统一才能稳固。中华民族才能振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现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有44个少数民族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实行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6%左右。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们党和国家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是依据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
第一,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前提。我国自秦汉以来就已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统一是长期的,始终是主流。各民族彼此交往,共同生活,逐步形成了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紧密联系,从而形成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历史和文化。
第二,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相获得解放的共同道路,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共同基础。中国自近代社会以来,各族人民共同遭受强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剥削,这使他们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各族人民休戚与共,共同斗争,最终走向了解放的道路,获得了彻底解放。新中国成立后,各民族进一步结成了相互依存、相互帮助的亲密关系,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而团结奋斗。
第三,我国各民族分散的特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条件。我国各民族的分布是大杂居、小聚居,又分散、又聚居,交错杂居。全国没有一个民族单独聚居在一个地方,全国各省市和绝大部分县都有少数民族居住,而在那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也有大量的汉族居民。这种民族分布状况,适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