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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我的人权我的财产(2)

四年级的小明开始有两本日记,一本是老师留的作业,父母、老师都经常翻看,另外一本是记一些自己的私事,从来没有让人看过。近几个月以来小明发现,每次与父母发生矛盾时,父母都能用他写在隐私日记中的几件事情来讽刺他,他认为可能是父母偷看了自己的日记,便做了个试验。小明学着电影中的办法在日记本中夹了几根头发,结果晚上回家后发现日记本中的头发不见了,由此肯定父母偷看了自己的日记。小明觉得就算是父母也不应该随便偷看孩子的日记,现在他觉得自己就像一个透明人,心里很难受。

于是2005年8月20日上午9点,小明来到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的派出所,对民警说:“我父母竟偷看我的日记,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我要告他们!”

民警向小明的父母了解事情的经过,他们二人坦言经常看孩子的日记。他们认为,看儿子的日记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孩子的思想,便于发现问题,尽快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

通过在派出所中的交流,小明的父母也觉得他们偷看孩子日记的做法有些不妥,当场向小明道歉,并向小明承诺以后会多与他交流,不再偷看他的日记。小明了解到父母偷看自己的日记是出于对自己的爱,而且父母也道歉了,就高高兴兴地随父母回家了。

律师说法:

本案例中,小明的做法是有据可循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明确地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填补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项空白。未成年人依法享有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一般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有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都不能隐藏、毁弃。即使是父母或者监护人,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意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新法在修订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法律赋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权利为其开拆、查阅。所以,在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尊重孩子的隐私权,不要作出违法行为,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倩倩也有隐私权

案例回放:

倩倩是本市高中一名品学兼优的女孩子,今年十七岁。倩倩的父母为了女儿的成长费尽了心思。因为倩倩相貌很出众,所以作为过来人的父母自从倩倩初中之后,一直对倩倩管得比较紧。有几个星期,倩倩每天放学都回来得比平时晚,父母问起她干什么去了,她都是支支吾吾说学校补课。后来倩倩的父母疑心加重,打电话问学校才知道并没有补课一事。而且倩倩每天吃完晚饭就把自己关在房间并锁上门,也不知道她在里面干什么。

为了慎重起见,一天等倩倩去上学了,夫妇俩人来到宝贝女儿房间,仔细检查起倩倩的东西,终于发现了倩倩压在枕头下的日记本。只见日记中总是出现“阿辉”这个名字,还夹杂着什么“我越来越喜欢阿辉了”、“我每天都想跟阿辉待一会儿”等语句。倩倩父母觉得这个“阿辉”可能就是最近跟自己女儿早恋的男孩子。

夫妇俩人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等倩倩回到家里,俩人开始严肃地质问倩倩,并拿出了倩倩的日记本。倩倩一见自己的日记本在父母的手里,感到非常地气愤:“你们凭什么偷看我的日记!?这是我的隐私!”可是父母见她不老实承认错误,还在强词夺理,更加气愤,对倩倩说:“孩子在父母面前还有隐私?你是我们生的,我们连看你日记的权利都没有吗?老实说!最近是不是早恋了?!”随后又足足骂了倩倩一个小时。倩倩越想越气,当晚趁父母不备,离家出走,三天后才被派出所找到送回家中。后来经了解才知道,原来阿辉只是倩倩要好的朋友家里养的一只荷兰鼠。

律师说法:

日常生活中,许多人都有写日记的习惯。青少年在自己的成长过程中,也总喜欢把自己心里的一些秘密记在日记本上,这些记载的内容最为真实和隐秘。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父母打着种种旗号偷看甚至是公然翻看子女的日记本,还美其名曰关心自己的孩子、更好的教育自己的孩子,造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出现裂痕,甚至酿成悲剧。

那么,父母有权利随意翻看子女的日记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权者往往是青少年最亲近的父母、老师,所以现实中诉诸法律的极少,但是尽管如此,该问题中隐含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隐私权是我们每个人所享有的有关其个人生活秘密未经允许不被公之于众的权利。成年人有这个权利,青少年同样有这个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精神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目前在我国侵犯隐私权是被当作侵犯名誉权的一个部分而加以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而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此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不应受到任何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作为青少年,要树立起保护意识,防止自己的隐私被他人轻易侵犯。比如,本案例中,倩倩平时多和父母、老师谈心、沟通,互相信任,把他们当成自己的朋友。作为父母、老师,教育孩子不应采取打骂、偷看日记等伤害孩子自尊心和隐私的行为,应该因势利导、循循善诱,建立起和谐愉快的家庭、师生关系,使青少年健康成长。

李某投诉父母侵犯隐私权

案例回放: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接到14岁中学生李某的投诉,她的母亲经常偷看她的日记、信件,有时还偷听她的电话,使她的心理受到极大伤害。李某是一个很漂亮的女孩,学习成绩优异,母亲对她管教很严,担心她和男同学接触多了会学坏,因此,总是乘李某不在家的时候,翻看她的日记,遇有来信时,母亲总是第一个打开,看完后再给李某,不仅如此,母亲还总是用电话分机偷听李某打电话或接电话,有时,如果有同学找李某,母亲一听是男的,就说李某不在家。

母亲的这些行为让李某很反感,但又无处诉说。因此,她常常跟母亲发生激烈冲突。母亲说这样做是为她好,可是李某认为母亲这是侵犯她的隐私权,认为母亲没有权利这样做。最终李某忍无可忍,投诉其母。李某母亲的行为显然是为了能更多地了解孩子的情况,使李某能够正常健康发展,但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方面一律平等,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一样的权利,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既为成年人所享有,也为未成年人所享有。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42条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从以上的国际条约及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有些父母就如本案例中李母一样为了了解子女的情况,常常未经子女允许就私拆子女的信件、偷看子女的日记,或者偷听子女的电话,以为这样可以更加了解子女的想法,其实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子女的感情,增加子女对父母的不信任感,而且已经侵害了子女的隐私权。

“隐私”是指与个人的私生活密切相关的不愿为人所知的隐秘,“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他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但对于未成年人是否享有隐私权这点上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年龄尚小,谈不上有什么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完全可以支配未成年人的私事。

在这种错误想法的支配下,出现了许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例如本案例中,李某的父母私拆他的信件,偷看他的日记等,报纸擅自披露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等,这对于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造成了深深的伤害,导致他们心灵上的苦闷,甚至引发出一些反社会的行为或离家出走、自杀等恶性事件。事实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享有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当未成年人发现父母希望窥探自己的秘密或者有以上行为时,应该有礼貌地告诉父母这是自己的秘密,自己有权保守这些秘密,如果父母不经过自己允许擅自窥探,那么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父母不听劝阻,仍旧窥探自己的秘密,未成年人可以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机构反映,请求这些机构对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如果父母侵害自己秘密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很大伤害,未成年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康康可以擅自处置家中财产吗

案例回放:

康康今年15岁,经常到学校附近的一家小饭馆吃饭,同学们知道康康经常去饭馆消费,也老是叫他请客一起吃,康康也从不拒绝。但是康康的父母平时给他的零用钱并不多,付不起账时,康康就向饭馆老板赊账。三个月下来,欠了饭馆500多元。一天,饭馆老板见康康又来吃饭了,就拿出一叠欠条说:“这是你这几个月欠的饭钱,先付清了再来吃饭吧。”为了还钱,康康悄悄地把家里的一个数码相机拿出来,交给饭馆老板,说:“这是新买的数码相机,值很多钱呢,够付饭钱了吧。”康康父母知道后,找到饭馆老板,要求他归还数码相机,但是老板坚决不同意,说:“吃饭付钱,天经地义,你儿子还想吃霸王餐不成!”

律师说法:

康康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也就是说,康康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数码相机这种贵重物品。因此,康康的父母可以要求饭馆老板归还相机。因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购买一些和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东西,如学习用品、零食之类价格不高、平时又需要的东西,购买贵重物品必须征得父母同意。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由他们的父母或其监护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同样,未成年人也不可以未经父母同意,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出售或赠送他人。

父母可以动贝贝的礼物吗

案例回放:

贝贝过10岁生日时,家里来了很多亲戚朋友,大家送给她很多生日礼物,有的送红包,有的送玩具,其中有一个“芭比娃娃”,是舅舅专门从国外带来的。贝贝早就想要一个漂亮的“芭比娃娃”,一直缠着妈妈买,可是妈妈说这种娃娃在国内超市很少见到,而且价格也不菲,所以始终没有答应。现在终于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芭比娃娃”了,贝贝开心得不得了。第二天,贝贝找来找去都找不到那个心仪已久的“芭比娃娃”,问了妈妈才知道,原来妈妈已经把这个娃娃送给她单位领导的女儿了,贝贝大哭不止,要妈妈赔她的“芭比娃娃”。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享有和成年人同样的权利,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只要赠与人是想把其财物赠送给未成年人个人,而不是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家庭,则该财物就是未成年人自己的个人财产,父母或者其他人都不能将赠送的财物收归自己所有或是强行转送他人。本案中,贝贝拥有对“芭比娃娃”的所有权,可以拒绝父母把娃娃送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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