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辞退与退休的共同点,都是规范公务员与国家各机关之间解除职务关系的行为。它体现了公务员管理中的新陈代谢机制,是增强公务员队伍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但是,辞职、辞退与退休的立法,在内容、性质和特点等方面,是存在重大差别的。
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的概念与意义
一、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的概念
(一)公务员辞职的含义和特征
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任免机关的批准,依法解除公务员职务关系的一种人事行为。辞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辞去公职,其直接后果就是解除公务员与机关的一切职务关系,丧失公务员的身份,不再拥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权利,不再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这是狭义上的辞职,也是典型意义的辞职。另一种是辞去领导职务而不辞去公职,其直接后果是公务员职务的变更,而非公务员身份的消失。这是广义上的辞职。公务员辞职有三方面的含义:①辞职是公务员的一种基本权利;②辞职是公务员的一种自主行为;③辞职后离开国家行政机关。
辞职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出口。辞职制度是指辞职条件、办理原则、辞职程序、辞去公职的限制条件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公务员辞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辞职属于公务员个人的择业行为和愿望,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这是辞职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由劳动的基本权利,劳动权自然包括择业权,辞职正是公务员根据本人愿望自主选择职业的具体体现,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左右,完全是自己个人意志的选择,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务员辞职与免职、撤职、停职的性质不同。公务员是否辞职,是辞去领导职务还是辞去公务员身份,完全由公务员个人自行决定。也就是说,公务员对于他所享有的辞职权,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从法律上讲,公民行使权力,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越出法律的规定,就是权利的滥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员行使辞职权力也同此理,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经任免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公务员不得擅自离职。公务员辞职后依法享有一定待遇。
3.辞职的主体受一定的法律限制,必须以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为前提条件。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以及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等情形的,不得辞职。
4.辞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有保障的。辞职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如公务员辞职后虽然其公务员身份随之消失,但其工龄可以在其重新任职后连续计算等。
(二)公务员辞退的含义和特征
辞退是指公务员所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做出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辞退不具有惩戒性,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一般来讲,辞退无需事先征得公务员同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管理部门就可按照法定程序做出辞退的决定,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辞退的直接后果是解除了公务员与机关的工作关系,公务员身份消失。
辞退制度与辞职制度一样,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辞退制度是指辞退条件、辞退程序、辞退后待遇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国家公务员辞退有如下特点:
1.对公务员进行辞退,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我国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有依照法律解除不适合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的职务关系的权力。这种权力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是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事由,行政机关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务员,并不需要事先征得公务员本人的同意。公务员在这种行为活动中,只是一个被动的客体。
2.辞退国家公务员,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只有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事由出现以后,行政机关基于法律事实,单方面终止其与公务员的工作关系,才能辞退公务员,否则,就是对公务员工作权利的侵犯,行政机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3.辞退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规定是保障公务员权利的重要手段,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来辞退公务员就是无效的法律行为,不能产生行政机关预期的法律后果。这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对公务员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务员可以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4.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这主要是指可以领取辞退费和享受待业保险。辞退实际上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处分行为(与对公务员的惩戒处分不同,这是一种广义的处分),这种行为的后果在客观上会给公务员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而且造成这种后果并不一定是公务员本人的原因。所以,必须对公务员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它体现了对公务员权利保障的周全性和严密性,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优越性。
(三)公务员退休的含义和特征
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规定的年龄,工作时间达到一定的年限,或者丧失工作能力,办理有关的手续离开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领取一定的养老保险金,以安度晚年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并颁布实行的关于退休方式、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审批和退休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总称。建立和实行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对于实现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所谓离休,是指新中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在达到一定年龄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离开工作岗位,由国家给予从优安置的特殊退休方式。离休制度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干部离休条件、离休待遇、离休后的安置与管理等内容的总称。由于享受离休待遇的仅限于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所以离休制度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消失。因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务员法》均没有关于公务员离休的规定。
我国的干部退休制度还包括退职制度。退职是指干部因达到退休年龄或因疾病不能继续供职但尚未达到退休的工作年限时,根据国家规定离开工作岗位,享受低于退休的待遇。退职是退休的一种辅助形式。干部退职制度作为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当前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状况看,达到退休年龄而工作年限不符合退休规定的人员很少,而且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已取消了对工人退职的形式。所以,作为在一定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干部退职方式,正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已无退职方面的规定。
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有如下特点:
1.严格坚持到龄即退,实现国家公务员退休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国家公务员达到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应当退休”,并在具备退休条件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同时,还规定不到最高任职年龄时,经本人提出和组织批准,也可以提前退休。
2.国家公务员退休金计发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和工资结构特点确定,与企、事业单位区别开来,可减少互相攀比,有利于国家公务员保障体系的建立。
3.与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注意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机结合,明确了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的基本原则,为下一步建立适合国家公务员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础。
4.重视对退休公务员的管理。坚持退休养老保险费用管理与人员管理统筹考虑,有利于减轻原单位的负担,为向社区化管理过渡创造条件。
二、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的意义
公务员更新机制重要的方面就是体现在公务员管理制度具有畅通的出口,使公务员及国家机关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一)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意义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干部终身制,一旦被吸收、录用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部,除非组织调动或者违法违纪被开除,终身不能离开行政干部队伍,能进不能出,缺乏人员流动机制,造成行政干部队伍增长,效率低下,缺少生机和动力。《公务员法》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公务员辞职的权利,有重要意义。对保证公务员队伍优化、精干、高效,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维护公务员的个人权利,提高行政工作效率,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1.有利于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形成能进能出的更新机制。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的退出机制不完善,加上社会环境和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等因素影响,行政干部队伍存在严重的“能进不能出”问题。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使公务员的“出口”畅通,有利于搞活公务员队伍。
2.落实了个人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个人按照自己的资质和兴趣选择职业,不仅使人与岗位更好匹配,而且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使公务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兴趣重新选择职业,有利于其才能的充分发挥。建立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有利于推动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自愿辞职制度赋予了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根据个人意愿辞去领导职务的权利。建立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是将公务员的自律和管理主体的他律结合起来,开辟了领导人员能上能下的新渠道。
3.有利于规范机关的人事管理行为,既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又维护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既尊重个人意愿,又强调权力背后的责任,也有利于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二)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改革传统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传统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个很大的弊端是没有健全的辞退制度,各级机关没有明确的辞退权,导致“能进不能出”。一名干部只要不犯大的错误或者触犯刑法,无论其能力与干部的要求有多大差距,在品行上与干部身份多么不相称,都无法免除其职权、解除其干部身份,这既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转,又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因此,充分吸收我国近二十年来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务员的辞退制度,对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的管理,更好地开展各项公务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和活力
只有新陈代谢,吐故纳新,才能保持公务员的活力。只有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才能淘汰劣者,选择优者。如缺乏竞争机制,“能进不能出”,干好干坏一个样,就无法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局面,影响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建立辞退制度,允许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辞退少数不合格的公务员,使其失去公务员身份,脱离公务员队伍,既可以促进公务员积极进取,努力工作,勇于创新,又可以为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创造条件,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和活力。
3.有利于各级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切实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证公务员系统的稳定,使公务员队伍充满活力和生机,赋予各级机关依法辞退的权力是十分必要的,而为了保证这一权力的正确行使,也必须制定相应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既要保证和落实各级机关辞退权的顺利行使,也要着眼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防止辞退权力的滥用。因此,必须对公务员辞退的范围、权限、程序及辞退的待遇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保证公务员辞退制度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意义
建立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对于实现公务员队伍的不断更新,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提高行政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退休制度有利于公务员队伍新老交替的正常化,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新老交替,推陈出新是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公务员队伍管理的“进,管,出”三个环节,正是体现了新老交替、推陈出新的发展规律。只有让那些由于年龄和身体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退出公务员队伍,离职休养,让年轻的、有能力的人加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才能保持和增强公务员的活力,从而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公共管理的繁重任务。
2.退休制度是宪法赋予公务员老有所养权利的真正体现,也是对公务员履行退休义务的监督。退休以后享有各种退休待遇,是宪法赋予公务员的权利。《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这就是说,国家赋予公务员和其他职工退休和退休后得到生活保障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公务员的这一权利;另一方面,宪法明确规定实行退休制度,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公务员及其他职工只要符合退休条件,都必须退出工作岗位,这是一种义务。建立和实施公务员的退休制度,正是保障公务员权利得到实现和监督公务员是否履行退休义务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