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的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与调任、转任相比,挂职锻炼据有其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挂职锻炼不办理调动手续。不办理调动手续,它只改变锻炼人员的工作关系,不改变其行政隶属关系,锻炼人员在人事行政上仍受原机关管理,只在业务工作上接受单位领导。锻炼期间不占用接收单位的编制员额和职数。
其次,挂职锻炼有时间性。它是一种临时性的交流,根据挂职锻炼效果的需要,锻炼的时间一般是一至三年,锻炼人员在锻炼结束后仍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和职务。
最后,挂职锻炼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形式。它的交流单位既可以像调任那样是机关外,也可以像转任那样是机关内,从这一点来看,它是外部与内部交流形式的混合。
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制度。它以亲属回避为中心,包括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它的建立可有效地防止因亲属关系给国家管理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为国家公务员公正廉洁、依法执行公务创造条件。回避制度能够在人际关系方面,为公务员创造一个比较好的工作环境,从而有利于公务员秉公办事,也有利于公务员的成长和进步,对于加强机关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务员回避的含义、意义和原则
(一)公务员回避的含义
公务员的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公务员的回避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回避是公务员应尽的义务,《公务员法》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执行起来具有强制性,公务员必须绝对服从机关作出的回避要求;而交流则可根据机关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作出有选择性的安排。
2.预防性。回避制度不是作为事后补救性处理措施,而是作为事前的预防性保障措施,不论公务员是否会因亲属关系等因素而出现不廉洁、不公正行为,都必须预防。
(二)公务员回避的意义
亲属关系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在政治领域中的影响尤为显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一段时期内未能建立起回避制度,这给人事管理造成了不少消极影响。为此,通过建立公务员回避制度,努力消除亲属聚集所产生的弊端,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内部管理,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具有重大意义。
1.实行回避制度符合我国国情
在我国,人们历来重视血缘关系和准血缘的亲朋关系,这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十分重视家庭、亲属关系。从“三纲五常”的道德标准到“天下一家”的信念,都可看出这些血缘关系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影响。今天它并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淡化,因此,实行以限制血缘关系为主的回避制度,对于消除其在政治、社会活动中的消极影响,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2.实行回避制度与现代严格、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相适应
现代人事管理旨在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保证每个工作人员秉公办事和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亲属聚集则容易出现以某种亲属关系为主的形形色色的“小团体”,这些亲属派系之间,常常会在涉及个人利益问题上产生矛盾,破坏部门内部的整体协调,使内部人际关系复杂化。工作上互相牵制和干扰,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难以取得好的工作效果。为此,应通过建立和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限制互为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净化内部的人际关系,避免各种亲属关系的影响,严格遵循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此外,回避制度的建立,可为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现代管理创造条件,并切实做到选贤任能、量才录用。
3.实行回避制度是加强公务员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廉政建设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要搞好廉政建设,就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约束和规范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保证其客观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回避制度作为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也是为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为公务员廉洁奉公创造条件。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是针对过去人事管理制度的弊端而建立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有关亲属回避的规定,再加上某些制度的缺陷,亲属在某一部门、某一单位聚集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干扰着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各种裙带关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较为盛行。在一些公务上,受各种关系的干扰,不能秉公办理,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降低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威信,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败坏了社会风气,这是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回避制度的确立可以消除或减少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弊端,避免和减少各种不正之风,为公务员廉洁奉公、依法执行公务创造条件。
(二)公务员回避的原则
公务员回避工作应当遵循一下原则:
1.政策配套原则
公务员回避工作的落实必须有其他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作保证。加强回避制度配套措施以及实施回避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完善回避制度,推进人事行政改革的重要一环。
2.依法回避原则
公务员回避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对于需回避的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回避范围、回避程序,进行回避。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遵循回避制度的要求的公务员,要给予批评,必要时应给予政纪处分,以维护回避制度的严肃性。
3.内外监督原则
在执行回避政策时,要制定和发展回避监督的措施,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群众监督与组织监督相结合的内外监督机制。同时要增强回避制度执行的透明度,强化对回避实行情况的审查与追踪。
4.自我约束原则
在工作中,要使公务员明确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自觉、主动地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如遇到需要任职回避的,应主动向主管部门提出;如在公务执行中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这也是考察公务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公务员回避的形式
我国公务员回避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任职回避一般实行在工作需要出发前提下,以低避高的方法,即尽量调整那些在本部门中担任职务较低和承担责任较小的亲属一方。如果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由职务级别较高者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情况由任免机关决定回避人员。回避可根据职务状况在本部门进行,本部门无法调整的,可与其他单位的有关部门协调。如果调整存在着编制、工作性质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地域回避
公务员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成长地等任职。
规定地域回避的主要原因是公务员在原籍和成长地任职,在工作上难免会受到亲属关系、宗族关系的干扰,不利于保持公务员和国家机关清正廉洁的形象。规定地域回避可以在制度上为公务员摆脱各种关系羁绊,正确行使职权创造有利条件,避免其亲属、宗族对正常公务活动的干扰。
(三)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规定公务回避的理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公务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