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录用考试程序执行过程中,还有两个问题需要重视:
其一,重视录用公务员的特别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严格按照录用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但考虑到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公务员法》还做了特别规定,主要有:(1)对少数民族应试者的录用。《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第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有其自身的工作需要和工作特色,需要录用的公务员必须熟悉民族的历史、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且有民族事务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经验,而少数民族应试者大多熟悉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在录用时对他们予以照顾,便于更好地做好民族工作;第二,少数民族地区目前在经济、文化、教育诸方面还相对落后,如果仅以考试成绩作为录用尺度,一些少数民族应试者势必在竞争考试中被淘汰。这就需要在少数民族应试者地优胜者中,择优录用;第三,实行公务员制度,需要一定的少数民族公务员比例,以实现和谐社会下的民族自治,这是我国一贯的方针和政策。因此,在录用公务员时,要适当照顾少数民族的应试者。(2)特殊职位公务员的录用。在公务员的职位中,有些是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者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职位。录用这些特殊职位的公务员,不宜进行公开考试,经中央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评测办法,并按照择优的原则予以录用。
其二,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新录用的公务员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方可正式任职。试用的目的主要是:用人部门通过对被试用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适应工作的能力等进行深入的考察,作为试用期满后的正式任职或取消录用资格的依据;同时也使试用人员在正式任职前获得职务上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更好、更快地适应工作。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试用期内新录用的公务员严格要求和管理。要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培训,使之熟悉国家机关工作所需知识,了解本机关的机构设置与职能情况,掌握拟任职务的工作性质、任务以及工作方法等。同时,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也应当自觉接受培训,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公务员考核制度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考核的含义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类型。
平时考核是指对公务员日常工作中的表现以及是非功过进行考察与记录的活动,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这种考核一般没有严格的时间界限,方法程序上也没有严格的规定,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按一定的周期和固定的程序、方法进行。定期考核是考核制度的主要形式。目前世界上除个别国家外,大多把公务员考核的周期规定为一年。从我国的实践情况看,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一般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年初进行。对领导成员则普遍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年度考核是指有关机关行政领导人员以及专门的考核机构在一个工作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所属公务员一年来各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集中统一的考察和评价活动。
公务员在录用、晋升和调入之前,也需要对人选进行考察。这种考察也是一种了解、核实和评价活动,与公务员的考核有着相似和相通的地方,但在目的、方法和内容的侧重点上又有所不同,故前者称为考察,后者称为考核。
(二)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考核的原则是指开展考核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公务员考核的原则包括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与民主公开原则、分类考核原则和考用结合的原则。
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全面考核是指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要逐一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是指对考核德、能、勤、廉的基础上,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因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只有对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才能对公务员的工作情况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评价。而工作实绩是公务员实际为社会作出并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成果,是衡量公务员对社会贡献大小的尺度。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反映,而且它本身比较具体明确,易于在考核中操作,可以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有利于防止领导者凭个人好恶或主观印象评价公务员。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一方面有利于把握考核的重点,准确确定考核结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克服国家机关中存在的说大话、空话,不干实事的不良风气,有利于培养公务员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
2.客观公正与民主公开原则
客观原则是指对公务员的考核,必须从被考核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实际表现出发,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考核结果,避免以偏概全。公正原则是指考核要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一视同仁,考核结果不因考核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分别。民主公开原则是确保考核客观公正的重要手段。民主原则是指在考核方法、程序等方面必须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考核。公开原则是指要将考核对象、时间、内容、标准、程序等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于众,以便有关人员了解、参与和监督;二是指要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使其了解组织对自己的评价,正确认识自我,以利于公务员今后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做好工作。
3.分类考核的原则
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汲取了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人事管理中的有益做法,对公务员分类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及管理主体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根据任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考任制公务员和聘用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等;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等类别。这就要求在考核方面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按照不同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4.考用结合的原则
公务员的考核必须与考核结果的合理使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能否被合理使用,关系到考核本身的意义和价值。如果考核结果的使用不能切实成为公务员任用、奖惩以及进一步培养、发展的依据,那么,考核的激励和行为引导作用就会变得徒有其名,考核成了为考核而考核,公务员也会失去对它的信赖。从这一点而言,考核结果的使用应是考核工作的归宿和落脚点,这样考核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综合体现了公务员德素质及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是一种概括性的表述。这五个方面的基本含义分别是:
1.德,是指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思想政治素质主要指公务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等。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是否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国家和工作秘密。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否模范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个人品德主要看公务员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直、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是否襟怀坦荡、光明磊落。
2.能,是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所需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业务素质是指公务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工作能力是指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事业务工作和处理业务的能力等。不同机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3.勤,是指公务员的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所谓责任心就是看公务员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工作态度重点考察公务员工作中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作风重点看公务员能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勤奋精神指的是公务员能否善于开动脑筋,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4.绩,是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成绩等。它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所产生的效益。对绩的考核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重点看公务员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看公务员工作是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没有突出的贡献。
5.廉,是指公务员的廉洁自律等情况。主要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的规定,有无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是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等。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还应考核其是否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是否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有无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搞用人不正之风的行为等。
考核还应当明确,注重实绩并不是说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考核就不重要。事实上,五个方面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缺少对任何一方面的考核都不可能得出全面准确的考核结果。况且,工作实绩有时还会受到客观因素的限制而不能完整如实地表现出来。因此,考核既要注重和突出对工作实绩地考核,又不能简单地用实绩考核代替对公务员德、能、勤、廉的考核。
(四)建立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义
考核对于机关管理及公务员自身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考核评价公务员的能力、专业知识和工作业绩以及廉政作风,使其得到公正合理的评定,为国家对公务员的合理使用和晋升提供基本依据,为有关人事决定提供主要依据。
1.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
《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这就说明,公务员管理的每个环节都与考核密切相关,都要依据考核结果。因此,公务员的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只有考核工作规范科学,考核结果公正合理,才能使整个公务员的管理工作井然有序。
2.考核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
考核实际上是对公务员的工作状况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价,也是对公务员之间工作状况进行相互比较的过程。通过对公务员工作的比较和考评,会使每个公务员对自己和他人的工作有个全面了解,以利于取长补短,这无疑会在公务员之间产生竞争和激励作用。此外,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公务员奖惩,其导向是促使公务员尽职敬业,可以达到鼓励先进、勉励后进的目的,促使公务员发扬优点,改正缺点,尽职尽责,提高工作效率。
3.考核可以优化公务员队伍
考核是管理机关发现、选拔优秀公务员,合理使用公务员的重要途径。称职优秀的公务员会得到晋升,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会被辞退,这样会使公务员队伍得到优化。另一方面,通过考核会激励公务员积极向上的精神,促使其努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公务员素质提高的过程也是公务员队伍优化的过程。
4.考核是对公务员监督的手段
首先,从考核的过程看,公务员考核制度要求考核的内容、标准都要做到公开化。考核必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对担任一定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要进行必要的民意测验。因此,考核的过程就是把每个公务员置于阳光之下。其次,从考核的内容看,主要考察公务员是否认真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是否在执行公务时做到依法、守法、护法。通过考核,可以及时提醒每个公务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从而对他们起到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