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隶议员谷钟秀说:“各省联合之始,实有类于美利坚十三州之联合,用其自然之势,宜建为联邦国家,故采用美国之总统制。自临时政府成立后,感于南北统一之必要,宜建为单一国家,如法国之集权政府,故采法国之内阁制。”不过,临时政府刚成立时,也是总统制的,那时怎么就没有“南北统一之必要”呢?如果现在袁世凯也说:“吾人不能对于唯一置信推举之人,而复设防制之法度。”革命党又会如何作答呢?所以张国淦语带嘲讽地说,无论怎么解释,“不过形式上一种议论而已”34。
由于总统制与内阁制的争论相持不下,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而内阁“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但什么叫“辅佐”?定义含糊,双方权限没有清楚界定,实际上成了总统制与内阁制的混合体。
按照一般内阁制的政体,多不设副总统。但议员们考虑到黎元洪是首义元勋,手握兵符,背后有南方支持,故专门为他设了副总统位置。现在北正南副,阴阳平衡了。“因人立法”或“因人修法”,对法律的公平性来说,是一剂很猛的毒药,法律沦为党派政治企图的工具,破坏了政府和议会之间的权力平衡,必将引发社会的严重对立,造成更大的阴阳失衡。更可怕的是,由于牺牲了宪法文本在学理上的公正性,将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破坏殆尽,令法律效果被扭曲而发生不可预测的灾难。这一恶果,在不久的后来,逐步显现。
约法的许多条文,也有过于粗疏简陋之弊,规定了如何做,却没有监督与制约,三权分立,遂无从体现。当时刚从英国学习法律归国的章士钊,撰文指出:“约法曰:‘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则如之何?以此质之约法,约法不能答也。果不能答,约法不为虚文乎?”
他建议吸取英美法系的优长予以补救:“然人欲滥用其权,中外一致。于是英人之保障自由,厥有一法。其法维何?则无论何时,有违法侵害人身之事件发生,无论何人(或本人或其友)皆得向相当之法廷呈请出廷状(Writ of Habeas Corpus)。法廷不得不诺,不诺,则与以相当之罚是也。出廷状者乃法廷所发之命令状,命令侵害者于一定期限内,率被害者出廷,陈述理由,并受审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个人自由全受其庇荫。”35
人们常说,这部约法是孙文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而搞出来的,其实也不尽然。内阁制的设置,容或有针对袁世凯的用意,但总体而言,依然体现出立法者构建国家基础秩序与最高价值的意图。约法中的许多缺陷,是立法者认知的缺陷,而不是“别有用心”故设陷阱。比如约法中“人民”一章的最后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为政府随时剥夺人民权利,留下了很大的诠释空间。如果约法是专为防范袁世凯而定,这一条岂不是革命党为自己设下的绊马索?
孙文后来声称,他的原意,是想制定一部五权宪法,但议员们对什么是五权,闻所未闻,茫然无知,立法无从谈起。“这部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孙文不屑地说,“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36
当时北京因发生兵变,形势诡谲,袁世凯以坐镇北方为由,决定在北京就职,不到南京。而舆论普遍支持袁世凯留在北京,《申报》甚至尖刻地批评南京临时政府坚持要袁世凯南下,是出于“一念虚骄”。
同盟会干部开会时,群情激奋,纷纷主张由黄兴统领大军,杀上北京,以迎袁南下为名,行“扫荡军阀势力与专制余毒”之实。这无异于重启战端,打响南北战争。宋教仁期期以为不可,他再次受到同志的围攻,实业部次长马君武大骂宋教仁是袁世凯的说客,出卖南京政府。骂得火起,竟跳上前去,一拳击中宋教仁面部,顿时眼角流血。
马君武和宋教仁都是南社的诗友。南社是1909年由柳亚子、陈去病、高旭等人发起的文学团体,社员多为同盟会人,后来发展到一千多人。马君武早年写过“书生誓树勤王帜,铁屋瀛台救圣躬”的保皇诗,后来接触西史,学了一些外国名词,又写过“国会冤刑苏拉第,敌军威慑汉尼巴”一类诗。他做事干脆利落,从不瞻前顾后。有一则关于他下棋的趣闻,据说,马喜欢下围棋,自诩下的是“革命棋”,从不考虑,手起棋落,快如闪电,但立即就悔棋,有时一连悔一二十子,甚至试过一直把全盘棋子悔完。急性子的人,做出急性子的事,让人瞠目结舌。
孙文、黄兴把马、宋二人拉开。黄兴在这件事上,站在宋教仁一边,他宣称,就算和议不成,他也不能下动员令,如果一定要打,“唯有割腹以谢天下”。孙文虽然不赞成马君武当众殴人,却赞成他的说法。孙文内心,其实已有了二次革命的腹稿。一旦革命,这部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约法,也必将与袁世凯一并埋葬。
注释
1.沈云龙《汤化龙其人其事》,载台湾《传记文学》第28卷第4期。
2.郭孝成《湖南光复纪事》,载《辛亥革命》(六)(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
3.阎幼甫《辛亥湖南光复的回忆》,载《辛亥革命回忆录》(二)(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
4.章太炎《前长江巡阅使谭君墓志铭》,载《近代史资料》总第10号。
5.邹鲁《湖南光复》,载《辛亥革命》(六)(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
6.郭孝成《湖南光复纪事》,载《辛亥革命》(六)(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
7.《张謇日记》,《张謇全集》(六)(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8.刘垣《张謇传记》(台湾:文海出版社,1975)。
9.张国淦《辛亥革命史料》(龙门联合书局,1958)。
10.黄兴《复汪精卫电》,《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
11.吴相湘《宋教仁传》(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
12.孙文《致民国军政府电》,《孙中山全集》(一)(中华书局,1981)。
13.孙文《与康德黎的谈话》,《孙中山全集》(一)(中华书局,1981)。
14.孙文《与巴黎〈巴黎日报〉记者的谈话》,《孙中山全集》(一)(中华书局,1981)。
15.《胡汉民自传》,《胡汉民事迹资料汇辑》(一)(香港:大东图书公司,1980)。
16.孙文《致龙济光函》,《孙中山全集》(一)(中华书局,1981)。
17.孙文《与上海〈大陆报〉主笔的谈话》,《孙中山全集》(一)(中华书局,1981)。
18.王有兰《迎孙中山先生选举总统副总统亲历记》,载《孙中山生平事业追忆录》(人民出版社,1986)。
19.《胡汉民自传》,《胡汉民事迹资料汇辑》(一)(香港:大东图书公司,1980)。
20.《胡汉民自传》,《胡汉民事迹资料汇辑》(一)(香港:大东图书公司,1980)。
21.载《民立报》1911年12月31日。
22.马君武《从辛亥本省光复说到将来期望》,《马君武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23.居正《辛亥札记》,《居正文集》(上)(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
24.罗刚《中华民国国父实录》(台湾:财团法人罗刚先生三民主义奖学金基金会,1988)。
25.孙文《咨参议院答复汉冶萍借款并无违法文》,《孙中山全集》(二)(中华书局,1981)。
26.孙文《咨复参议院再次质询临时政府抵押借款等案文》,《孙中山全集》(二)(中华书局,1981)。
27.《胡汉民自传》,《胡汉民事迹资料汇辑》(一)(香港,大东图书公司,1980)。
28.载《天铎报》1912年4月11日。
29.孙文《复苏俄外交人民委员齐契林书》,《孙中山全集》(五)(中华书局,1985)。
30.蒋永敬《胡汉民先生年谱》(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8)。
31.《胡汉民自传》,《胡汉民事迹资料汇辑》(一)(香港:大东图书公司,1980)。
32.居正《辛亥札记·梅川日记合刊》(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56)。
33.《吴景濂自述年谱》(上),载《近代史资料》总106号。
34.张国淦《国会篇》,载《近代史资料》总91号。
35.章士钊《临时约法与人民自由权》,《章士钊全集》(二)(文汇出版社,2000)。
36.罗刚《中华民国国父实录》(台湾:财团法人罗刚先生三民主义奖学金基金会,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