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时的心境,吉田茂在回忆录中曾说道:“当时日本政府和台湾加深友好关系和经济关系,固然出于本意,但同时也不愿因此而要到否认北京政府的地步。然而,事实上,国民政府是日本最初的交战对象,且其在联合国所占地位亦极重要,况且在日本投降时,国民政府又有使日本军民平安撤退回国的恩谊,日本自不能否认其为一媾和对象国家。更何况美国上院担心日本与中国大陆之关系,若因此而导致和约批准受到影响,则更不堪设想。当时,因有迅速表明态度之必要,所以,为了立即决定媾和对象,日本遂不得不选择了国民政府。”
吉田茂:《十年回忆》,见《中日关系二十五年》,第4页。
缔约正式谈判之前,日台双方围绕条约名称进行了交涉。日方认为,此次缔约,只是在《吉田书简》所允许的范围内与台湾当局缔结一个“结束战争状态,恢复正常状态”的条约。“是为将来日华两国全面建交做准备,所以,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一个简单的条约”。这个条约不同于《旧金山和约》。这是因为《旧金山和约》的签字国,均为有效统治着本国所有领土的主权国家。虽然日本政府不否认台湾国民党政府的“正统性”,但鉴于台湾方面实际统治的领土只限于台、澎、金、马,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治着中国大陆这一现实情况,目前的中华民国政府还不能被视为代表全中国的政府。日本政府很重视使《日台条约》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与现实相符的条约”。所以,将这次的条约冠名为代表两国政府全面建交的“和平条约”是不合适的。
②张耀武:《中日关系中的台湾问题》,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
而台湾方面则坚持,条约的名称必须冠以“和平条约”这几个字,该条约“不仅是在实质上,而且在名称上也应该是以《旧金山和约》为蓝本的‘双边和平条约’”。②台湾方面的基本原则是:日华两国间的和平条约,其内容应该与《旧金山和约》大致相同;必须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为代表全中国的正统政府,在条约名称上“决不让步”。
林金茎:《梅花与樱花·战后的日台关系》,[日]产经出版,1984年版,第127页。
但是,由于国内舆论的压力,日本政府不愿将该条约冠名为“和平条约”。1952年2月15日,日本驻台湾事务所所长木村四郎七在给吉田茂的电报中说,在谈判前的记者招待会上,如果有记者问:“条约的名称是不是和平条约”,日本代表应回答:“这个问题当在会谈中决定。作为我本人,是具有缔结和平条约的权限的。”
张耀武:《中日关系中的台湾问题》,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日本方面试图在“和平”二字上含糊其辞。既想迎合国内舆论,尽量避免明确表示日台条约就是“和平条约”,同时也顾及到台湾方面的态度,不致使缔约谈判夭折。
经过争论之后,日本政府原则上对条约的名称不提出异议,但在中华民国是否是中国的正统政府这一问题上,始终没有明确表态,只是表示愿意承认现在的中华民国是代表中国的正统政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台湾方面对自己的正统性能否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极其敏感,因而在谈判中,对这个问题投入了很多的精力。
1952年2月20日,日台缔约谈判正式开始。双方会谈的另一个焦点之一是条约的“适用范围”问题。台湾方面当然极力主张条约适用于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中国全域,日方代表则认为,该条约的适用范围,“考虑到目前的情况,应为该政府实际所统治的地区”,这其实是日本在内心里不愿意承认台湾能代表中国这一思路的反映,而台湾谈判代表则坚持:“国民政府虽然承认自己暂时失去对中国大陆的统治这一现实,但仍为中国的正统政府。……而且直到今天仍得到联合国成员国中36个国家的承认,这一地位至今没有改变。国民政府是以这一地位与日本进行缔约谈判的。国民政府绝不可能……接受日方提出的方案”。
张耀武:《中日关系中的台湾问题》,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后经美国驻台公使的调停,日本以换文的形式在文字上做出了一点让步,将适用范围扩大为:“关于中华民国之一方,应适用于现在中华民国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
《中华民国对日和约》,“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印行,1966年版,第338页。
在台湾当局的坚持下,1952年4月28日,即旧金山对日和约、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生效的同一天,日本和台湾当局签订了《日本国和中华民国之间的和平条约》(即“日台条约”)。根据“和约”规定,双方结束战争状态,日本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双方在对方国家的财产的处置办法由双方商定解决。双方于1941年12月9日以前缔结的条约归于无效。日本业已放弃在中国之一切特殊权利及利益等。在“和约”的附属议定书中规定,“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之意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14条一项第一款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仅将日本在中国的资产作为给予中国之惟一利益补偿。8月5日,该“和约”生效,双方建立了所谓的“外交关系”。
关于赔偿问题,在大约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数年间,国民政府的态度基本上还是积极的。但其后随着台湾方面国际地位的下降及其对美国依赖性的增强,在赔偿问题上的态度就越来越软。1950年9月,“行政院”在一次秘密会议上就赔偿问题决定:“我不得已时,可酌情核减或全部放弃”。
②《关于日本赔偿归还及工业水平等问题之说帖》,见李恩民著《中日民间经济外交1945—1972》,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页。
对此决定,台湾方面直言不讳地承认:“对日和约之积极议订,值我政府退守台湾之际,与我自有种种不利,故有上述不得已之决策”。②可见,由于自己的国际地位低下,台湾方面在赔偿问题上力图与美国保持一致,以此来换取美国和日本承认其具有参加对日媾和的资格,是其真正的动因。
其实,日本关于不向台湾赔偿的方针早在谈判之前就基本确定了。其原因有二,一是认为“请求权应属于握有支配中国大陆之权力之中国政府”,“台湾的国民政府无权请求赔偿”。
“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印:《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1966年版,第213页。
二是认为日本遗留给中国巨额资产,辩称:这些资产“公产固不置论,私产之中固亦有以不正当方式得来者,但极大部分均系以数十年之辛苦经营积聚而成,今此等善良人民之私有财产亦皆悉数充作赔偿,在国际惯例上,尚属创举”。
《中华民国对日和约》,“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印行,1966年版,第121页。
日台媾和,是吉田内阁追随美国敌视中国的一个严重行动,对战后中日关系的发展,起了阻碍作用。
中国政府强烈反对美国片面炮制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和在美国策划下日蒋签订的“和约”。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多次发表声明,阐述了中国政府对旧金山对日媾和的态度,庄严宣布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和绝不承认非法的片面的对日“和约”和敌视中国人民的日台“和约”。
1952年5月5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发表了政府声明,表示对上述条约的“无比愤怒和强烈反对”。声明指出:“美国政府强令日本吉田政府和在台湾的中国国民党反动残余集团缔结所谓‘和平条约’,显然是企图用这个所谓‘和约’,把它所一手培植的两个走狗联合起来,妄想借此构成对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威胁。而日本吉田政府与……台湾蒋介石残余集团勾搭在一起,甚至狂妄无耻地说他们所订的‘条约’应‘适用于现在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这就证明日本的反动统治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为期将近7年,仍毫无悔过之心,……反而在美国政府扶助之下,有准备进行新的侵略战争的危险。”
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页。
声明表示:“对于美国所宣布生效的非法的单独对日和约,是绝对不能承认的;对于公开侮辱并敌视中国人民的吉田—蒋介石‘和约’,是坚决反对的。”
同上书,第125页。
3. 吉田茂的中国观
如前所述,从总体上看,吉田茂在执政7年多的时间里,在处理中日关系问题上,基本上是亲蒋反共的立场。毫无疑问,这是最本质的一面,当然这也是由他的意识形态所决定的。
但是,吉田茂毕竟是一个老谋深算的政治家,从1945年9月至签订旧金山和约时,吉田茂两度出任外务大臣、四次担任内阁总理大臣、三度兼任外务大臣,是战后日本外交政策的主要决策者和旧金山、日台两大条约的最高责任者。作为一国的首相,考虑问题必须着眼于国家的利益。吉田茂的中国观及其对华政策,不可能脱离当时的国际形势及日本的国情。如前所述,他的诸多言论和行动充分反映了他在中日关系方面的矛盾心境。
毋容置疑,吉田茂执政期间,也正是中国政局巨变的时代,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两大政治势力的对立与决战,政权的改朝换代与体制上的变革,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中国,即使作为中国通的吉田茂恐怕也难以适应。
这里所说的吉田茂的中国观,主要是指作为日本首相的吉田茂,是如何看待、判断和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中国的。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的实体,中国自身及其对日政策的变化,也会影响日本对华政策的变化,二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所以在考察吉田茂的中国观时,也必须考虑到中国方面对日政策的动向,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是比较客观和全面的。
在1945年8月15日至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几年间,除战后处理事宜外,中日之间实际交往甚少,中国共产党的对日政策多半是从舆论上批判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美国的对日单独占领和扶植日本等。也就是说,在对日问题上,中国政府与美国是针锋相对的,而与日本政府则尽量避免正面对抗。
但是,进入1950年以后,这一情况发生了变化。中国政府开始将日本政府与美国政府相提并论,一起批判。1950年1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说,“日本帝国主义曾经是并且现在仍然是中国人民的敌人,但是日本人民却是中国人民的朋友。日本人民和中国人民有共同的敌人,这就是日本帝国主义及其支持者美国帝国主义”。《日本人民解放的道路》,《人民日报》,1950年1月17日。这里所指的日本帝国主义显然也包含当时的日本政府。随后的2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该条约的对日部分规定,“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它援助”。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新华月报》,第1卷第5期,第1085—1086页,1950年3月15日。
吉田茂曾久居中国,对中国的历史和现状都十分了解。旧金山和会之前,他对发展日本与中国的贸易关系还是很重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正值第三届吉田内阁执政。10月3日吉田茂单独接见合众社记者,以中国通的口吻说,美国的对华政策表明“美国人不能了解中国人”,认为中国的事应“让中国人自己去做”,说“在上一世纪中,英国对中国干涉过多”,“在这一世纪中,日本又复如此”,预言“苏联未来会发现过分干涉是没有益处的”。1949年10月3日中央社转发合众社电讯。
果然,中苏两国后来的分歧不幸被吉田所言中。在吉田茂的《回顾十年》的回想录中,他对中苏对立的根源做了独自的诠释。吉田认为中苏的对立将由文化的差异而产生。以他的观察,中国人的自我意识强,有强烈的民族自尊心,而且中国人是现世主义的,对于利害关系甚为敏感。与之相比,俄国人则拥有超现实的一面,喜欢空谈,但不实际。由此,具有以上两种不同倾向的民族是很难走到一起的。所以,吉田称,根本没有必要担心中苏会结成同盟,一旦中国人接触到具体的现实问题,便会和苏联发生冲突。这些言论表明吉田对中国的认识,确有其独到之处。
吉田在政治上对中国采取冷漠但并无敌意的态度,在经贸关系上,更持积极态度。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吉田茂就说过,“中国变红也好,变黑也罢,对此我均无兴趣。中国是个天然的市场。对日本而言,目前,有必要把中国作为一个市场来考虑”。
添谷芳秀:《日本外交与中国》,[日]庆应通信出版会1995年版,第64页。
其后又说,“当日中贸易得以重开和发展的时机到来的时候,政府会考虑尽最大努力使之重开、发展”。
日本外务省政务局政务科编:《国会媾和论议》,外务省刊行,1951年版,第2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