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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恶狗怎么没有叫唤一模态判断法(1)

某女平素善于交际,喜欢开玩笑,生活作风不严肃。一天夜晚在其家中被人杀死。谁是凶手呢?侦查人员通过现场调查,掌握到周围邻居反映的以下情况:

①该女家中养恶狗一条,平时遇生人即狂叫不已。但发案当晚没有听到狗叫声。

②案发当夜三点多钟,有人小声叫死者家的门。

③有人叫门后不久,听到死者说:“你好狠心呀。”

根据以上线索推断,凶手可能是在死者家中经常出入,并与死者关系密切的人。探查人员排出与死者关系密切的14人,其中可疑对象6人,包括死者的丈夫应国华。

应国华是一名牧工。根据同牧群的另一牧工反映,案发的那天晚上两点多钟他从自己家返回牧群时,发现应国华铺上无人,就睡在了应国华的铺上。醒来后,发现应国华也睡在这个铺上。应自称,这段时间去给吃水坑放水去了。经查,水坑里没有放水。又查,应国华当天穿的黑条绒裤子、蓝色绒衣以及戴的黄涤卡单帽去向不明。据此,侦查人员作出了“应国华杀妻的可能性极大”的判断。

后来,侦查人员密取了应的手印,经比对,与杀人现场遗留木棒上的血手印同一。应国华杀妻一案,终于被侦破。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先后作出的“凶手可能是在死者家中经常出入,并与死者关系密切的人”、“应国华杀妻的可能性极大”等判断,都是模态判断。

所谓模态判断,就是断定思维对象必然性或可能性的判断。模态判断的结构,一般是由基本形式的判断加模态词组成。例如:

犯罪行为必然危害社会。

作案者可能是流窜犯。

模态判断用公式表示,就是:

S必然(可能)是(不是)P

从这一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出,模态判断与非模态判断(如性质判断)在结构上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共同之处表现在:二者都有主项、谓项和联项;

不同之处表现在:模态判断的联项要用模态词“一定”、“可能”等,而非模态判断却没有。

在汉语中表达必然性的模态词有“一定”、“必然”、“必定”等;表达或然性的模态词有“可能”、“或许”、“也许”等。

由于表达同一判断的句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模态判断中,模态词的位置也可以变动,但并不影响原来的判定。例如:

潜逃的罪犯与其家庭或亲友取得联系是可能的。

如果缓刑期内没有再犯新罪,那么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这是必然的。

这两个判断的模态词的位置虽然摆到了判断的末尾,但判断本身的意思并未改变。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模态判断分为必然判断和可能判断。

但必然判断和可能判断又都可以分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因而模态判断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1)必然肯定判断。

必然肯定判断就是断定思维对象情况必然存在的判断。其逻辑形式是:“S必然是P”或“S是P是必然的”。可以简化为:“必然P”。例如:

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必然有权提起反诉。

高温作用致死的姿势必然为“拳击家”姿势。

(2)必然否定判断。

必然否定判断就是断定思维对象情况必然不存在的判断。其逻辑形式是:“S必然不是P”或“S不是P是必然的”。可以简化为“必然非P”。例如:

抗拒交待罪行,必定不会有好结果。事物必然不会是静止的。

(3)可能肯定判断。

可能肯定判断是断定思维对象情况可能存在的判断。其逻辑形式是:“S可能是P”或“S是P是可能的”。可以简化为:“可能P”。例如:

本案可能是报复杀人。

犯罪分子或许已将赃物转移了。

(4)可能否定判断。

可能否定判断是断定思维对象情况可能不存在的判断。其逻辑形式是:“S可能不是P”或“S不是P是可能的”。可以简化为:“可能非P”。例如:

他案发后无反常表现,可能不是作案人。

被害人可能不是体力劳动者。

在相同素材的“必然P”“必然非P”“可能P”“可能非P”之间,同样存在着与A、E、I、O四种性质判断类似的真假制约关系。这种关系也可以用逻辑方阵加以表示,我们称之为模态方阵图:

从本图中我们可以看出:

“必然P”与“必然非P”之间是反对关系;二者不可能同真,可能同假。即其中一个真时,另一个假;一个假时,另一个真假不定。

“可能P”与“可能非P”之间是下反对关系:二者不能同假,可以同真。即其中一个假时,另一个必真;一个真时,另一个真假不定。

“必然P”与“可能非P”、“必然非P”与“可能P”之间都是矛盾关系:二者既不同真,也不同假。即其中一个真时,另一个必假;一个假时,另一个必真。

“必然P”与“可能P”“必然非P”与“可能非P”之间都是差等关系:即必然判断真,可能判断必真,必然判断假,可能判断真假不定;可能判断假,必然判断必假,可能判断真,必然判断真假不定。

应该注意的是,在模态判断中,有一种特殊的形态——规范判断。

所谓规范判断,就是法律规范、纪律规范、道德规范等包含规范词的判断。它指导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

在规范判断中,作为逻辑常项的规范词主要有三个:

①“必须”。也可以用“应当”、“有义务”来表示。

②“禁止”。也可以用“不得”、“不准”来表示。

③“允许”。也可以用“可以”、“准予”来表示。

按照上述规范词的类别,规范判断相应分为三种,这三种判断又都可以是肯定的或否定的。因此规范判断可以分为以下六种:

①必须肯定判断。就是规定某种行为必须履行的判断。例如:

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

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②必须否定判断。就是规定某种行为必须不实施的判断。例如:

个体工商业者必须不违反国家的税收政策。

一切操作工必须不违反操作规程。

③禁止肯定判断。就是规定某种行为不得实施的判断。例如:

严禁司法工作者刑讯逼供。

油库附近禁止吸烟。

④禁止否定判断。就是规定某种行为不得不实施的判断。例如:

禁止机动车驾驶员不带驾驶执照行车。

禁止不买票乘坐火车。

⑤允许肯定判断。就是规定某种行为可以实施的判断。例如:

允许公民信教。

有诉讼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⑥允许否定判断。就是规定某种行为可以不实施的判断。例如:

有些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审法院判决以后,允许被告人不上诉。

在宪法、法律、法规、纪律、规程等具体条文中,一般都带有大量的“必须”、“应当”、“可以”等规范词。以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为例,其中带有“必须”规范词的约有四十余条;带有“应当”规范词的约有一百余条;带有“可以”规范词的约有八十余条。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规范判断,才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

规范判断中的规范词“必须”、“允许”等和模态判断中的模态词“必然”、“可能”等在逻辑性质上很相似,所以我们把规范判断看成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模态判断。但是二者毕竟是有很大区别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第一,模态判断以一定的客观事物为思维对象,对其所具有的属性加以必然性或可能性的判定,具有客观性;而规范判断则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准则、条文和规则为思维对象,规定某行为是否必须、禁止或允许,具有主观强制性。

第二,规范判断不存在真与假的问题。因为它是统治阶级或社会团体意志的体现,它首先要以自己的内容与统治阶级或社会团体的利益、要求是否相符为准。所以,对统治阶级或社会集团来说,只有正确与不正确、妥当与不妥当、合理与不合理的问题,而没有真与假的问题。

正确理解掌握模态判断、规范判断在我们的思维过程中有着重要意义。

(1)有利于我们对案件作出确当的判断。

当我们已经认识到案件的某种必然性时,就应该作出必然判断。相反,在对案件认识的开始阶段,由于掌握的材料不丰富,证据不充分,只能作出可能性的判断。

在对案件作出可能性判断时,应注意客观可能性的高低程度和主观可能性的大小程度之分。所谓客观可能判断,是反映客观事物自身发展的可能性的判断。例如:“凡是占有赃物的人都可能是作案人”。所谓主观可能判断,是反映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完全确定的程度所形成的判断。例如:“本案可能不是内盗”。

总之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选用模态判断,正确表达思想。

(2)有利于我们严格依法办事。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它本身就是一系列的规范判断。

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某实施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所以,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所谓三段论推理,就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为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结论的演绎推理。正是由于它是由三个性质判断所组成,所以人们称之为“三段论”。例如:

凡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

我国的民法是法律;

所以我国民法是有阶级性的。

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犯了抢劫罪;

某甲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了私人财物;

所以,某甲犯了抢劫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某乙的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所以,某乙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凡是正当防卫都不是犯罪;

某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所以,某丙造成的伤害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任何三段论都包含三个项,即小项、大项和中项。结论中的主项叫做小项,通常用“S”表示;结论中的谓项叫做大项,通常用“P”表示;两个前提中共有的项叫做中项,通常用“M”表示。这样,上述各例符号化以后,就可以用以下的结构形式来表示:

三段论在人们的思维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推理形式。三段论之所以能从两个前提必然地推出结论,是因为它是以三段论公理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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