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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图片报道伦理(4)

在中国传统伦理关系中,“忠”常常体现为调整上下级关系的政治伦理,而“孝”则体现于家庭环境中对长辈的家庭伦理,这两种不同的道德要求并无对错之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伦理要求经常发生冲突,所以中国古语有云,自古“忠孝不能两全”,人们只能舍此取彼,或者舍彼取此。通常情况下,大部分人会选择接近底层道德的“孝”。对“忠”和“孝”进行单项选择,结果当然令人遗憾,但也无可厚非。

同样的道理,图片报道伦理作为一种职业伦理,和社会公德相比,它处于更高的等级,是位于底层之上的伦理层面。因此,在图片报道实践中,在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坚持图片报道的职业道德,是职业使命的必然要求。而当职业伦理与社会公德发生冲突需要进行道德选择时,我们一般应该选择处于低位层面的社会公德。这种选择更符合伦理的本质要求,也更可能为读者和社会所接受。

2005年5月10日,新华网发布的题为“雨中骑车人”的图片报道引发了一场全国范围内声势浩大的有关摄影记者职业道德的大讨论。

2005年5月9日下午,一名骑车人冒雨经过福建厦门市厦禾路与凤屿路交叉路段时,因自行车前轮突然陷入一水坑,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当日下午,一场暴风雨袭击厦门,市区道路上的多处水坑让不少骑车人栽了跟头 新华社发(柳涛摄)。

根据拍摄者介绍,当时他路过该路段时,有人告诉他这段路面有个坑,已经有人在那里摔倒过,并建议媒体报道一下,以引起市政部门的注意。他看到那段路面水汪汪一片,看不到坑,就是路面也看不清楚。出于新闻记者的敏感,他就端着相机在那里等,后来有一个骑车人在那里摔倒了,而他抓拍了骑车人摔倒的全过程。随后他在附近的一个工地找了一块牌子做成警示标志,放在那里以提醒路人。

在舆论中,支持拍摄者的一方以媒体记者和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骏等人为代表。他们认为记者并没有什么过错,记者的责任就是发现真相并报道真相。也正是承担着这种责任,才真正体现出记者群体与其他群体的价值不同。记者的本职工作是忠实、客观地记录新闻事实,而不是人为地干扰新闻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记者应该是一名旁观者,是一名忠实的记录者,需要冷静观察,伺机等待。在揭露黑幕、曝光负面新闻中如此,在普通的社会新闻中如此,在赞扬性的新闻报道中也还是如此。因此,与此相适应的职业道德要求是,记者履行公民责任的最好方式就是通过自己的职业手段来取得最大的社会效应和社会效益。现代社会分工细化,每个人履行好自己担负的公民责任,体现公民道德的最好方式就是忠于自己的职业,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最大的社会效应。在新闻事件现场,记者的责任和义务是通过新闻来唤起社会的良心和公德心,而不是用社会的其他角色来客串记者的角色,不能以社会的其他分工要求来要求和评判记者。在这个事件中,摄影记者是非常敬业的,他的行为无可厚非,因而也不必承担道德的审判与谴责。为此,顾骏做了一个类比,作为一个科学家,爱因斯坦参与了美国的曼哈顿计划,并最终发明了原子弹,后来的历史事实证明原子弹是一种超级杀人武器。但是爱因斯坦并不知道原子弹可能对人类构成那么大的生存风险和威胁。如果因此责备爱因斯坦没有公民道德和社会良知,这是不公平的,也是没有道理的。

这也确实比较符合现实情况,水坑伤人的事在中国屡见不鲜,这也是我们市政管理的积习和固弊,一天不伤人,一天不整改。事情不严重,就一拖再拖,甚至无人问津,只有当事情发展到很严重时,经过媒体的关注和曝光后才能引起市政当局和有关方面的关注,经过一番折腾后,问题才能得到较快的解决和整改。这样的事例很多,请看《齐鲁晚报》2001年6月3日的新闻:

马路陷阱藏在水下作了孽,过路老太摔成脑出血

本报6月2日热线消息(记者彭传刚):昨夜,省城一位六旬老太太被一个积水的马路“陷阱”摔成脑出血,虽经医院连夜抢救,至今昏迷不醒。附近的槐荫巡警告诉记者,这个施工留下的马路坑“作孽”摔伤不下数十人了。

今天中午,记者在济南市立五院脑外科病房见到摔伤的亓老太太时,老人仍然紧闭双眼,昏昏沉沉。据大夫介绍,亓老太太除了脑外伤血肿和身体多处擦伤外,经CT检查发现脑内有1.1×1.5cm的出血,虽经抢救脱离了危险,但仍需观察治疗。陪在床边的六旬老太太的老伴司友昌皱着眉头向记者讲述了他们摔伤的经过。

昨晚9时40分许,老两口从明湖路女儿家出来后,老汉骑车子带着老伴回明星小区的家。他们行至经二纬十一路口西侧时,车子前轮掉进一个积水的坑里,往后弹回去,两人重重地摔在地上。老司右臂划了一道血口子,老伴由于后脑着地,当场就昏死过去。正在附近执勤的槐荫巡警一中队民警迅速赶过来将老人送往医院抢救。

随后,记者来到事发现场,看到靠近马路北侧一个写有“水”字的井盖子周围积满了水,水下坑深处约有20厘米,里面被人填了许多碎砖块。据在附近执勤的槐荫巡警一中队民警贾忠亮介绍,这个井盖子从去年修过后就一直没有回填,为此,他们曾经找过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等多家单位,但至今没有找到哪个部门为这个马路“陷阱”负责。

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如《哈尔滨日报》2003年8月23日的图片报道:

“南十六‘马路陷阱’连坑3人”,《楚天金报》2003年4月22日的新闻:

“妙龄女子断鼻梁,马路陷阱两个月来多次‘吃人’”。这些事例说明,一些社会问题光靠反映情况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只有通过能够冲击公共服务部门一部分人良心的新闻图片,用人民群众受到伤害的血的事实才能鞭策和触动他们,这也是有时新闻报道需要“冷酷”的原因。

反对一方的声势也很强大,理由也很充分。有人责问道:“假如摔倒者是你的亲人,你还会在那里守株待兔吗?”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做好一个记者应当从先做一个好人开始。如果把记者的敬业爱岗等素养,仅仅理解为准确及时地传递新闻事实,那就把这个职业完全等同于一种专业工具,而忽略了其职业在社会中更加基础性的也是更重要的内涵:社会公德。只有符合社会公德的职业行为,才有可能来完成其所负载的社会职责。这种观点还认为,缺乏仁爱之心,见伤不助,见死不救,这是令人难以容忍的冷漠行为。目睹着无辜的路人可能会受到伤害,摄影记者在完全有时间、有能力去阻止事件发生的情况下而不去作为,他的良心难道不感到不安吗?

其实,这样的观点很早以前就已经被提出来。曾经担任过美国全国新闻摄影师协会会长的威廉·桑得斯先生就说过:“你首先是人类的一分子,其次才是新闻记者。”赢得1994年普利策新闻特写摄影奖的作品《饥饿的小女孩》的记者凯文·卡特,最终因为无法承担社会舆论的指责而选择自杀。

他所遭人指责的,当然不是为他带来荣誉的职业行为即“记者行为”,而是人们要求他履行的社会公德行为——从鹰口中救下饥饿的小女孩这样的“仁爱行为”和“人道主义行为”。

现实的问题是,记者的职业道德到底如何定位,有没有明确的界限和条例?它是社会的良心,还是社会良心的关照者和看护者?目前,对此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我们可以借鉴一下社会对其他职业的要求来看社会对新闻记者的要求,可以用律师这个职业来与摄影记者职业进行对照。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如果一名律师接受确实犯有罪行的被告人委托,那么他应不应该为其进行无罪辩护呢?如果为被告人进行辩护,那么他的这种职业行为需不需要接受社会公德的审判与谴责呢?在1994年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审理中,警察搜集了大量辛普森用刀杀死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大部分美国人都认为辛普森就是犯罪人。但是,在庭审中,辛普森雇请了数位水平高超、经验丰富的律师,对警察在侦查中搜集的证据进行了驳斥,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竟然逃脱法律制裁,仅被判定对两人的死亡负有民事责任,而不承担刑事责任,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在这个案例中,律师的职业被准确地定位在对它的雇主负责,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把事实上有罪辩护成无罪的过程对于冷冰冰的法律来说,自然无所谓对错。但是,对于为辛普森辩护的律师们的良心来说,可能是要经受煎熬并承受着道德冲突之困惑。对于公众来说,人们虽然义愤填膺,但是没有丧失理智,并没有谴责和攻击律师缺乏社会良心和社会公德,他们还是希望律师们在处理案件时依靠理智和法律来解决问题,而不是把问题交与道德规范去裁决。

当然,律师的职业和摄影记者的职业并不相同,美国的国情与中国国情也不相同。事实上人不可能都是圣人,人们把太多的社会问题归结于良心问题,这并不十分准确。目前,中国社会的法制建设正在起步,尤其是通过法制化、制度化途径来解决社会问题的环境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因此,人们在现实中或多或少地会把社会公德层面的要求渗透到职业道德之中,这样会使得处于相对高位的职业道德内容与社会公德内容重复过多,缺乏层次性,就会使得两者混为一谈。这种现状也算是对于图片报道伦理定位的中国特色吧。

说到底,如果在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之间一定要做出选择,我们也可以这样来思考,新闻传播的目的是什么?人们阅读和接受新闻的理由是什么?

我想,其中最根本的因素是在于新闻能够帮助人们了解新情况,相应地做出正确的判断与选择,归根到底是它对于人们的有用性,在于新闻的为“善”功用。因此,让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来迁就社会公德在情理上也能行得通。

目前在我国的图片报道实践中,一方面我们要坚守职业伦理;另一方面,要尽量做到职业道德与公共道德的目的统一与分工明确。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状况是可以实现的。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入乡随俗即可,从符合中国目前的社会实际出发,把职业道德退回到公共道德的层面上,这样也许更符合普通受众的认知吧。

总而言之,在图片报道实践中,我们要认真考虑社会公德的因素,体现它的仁爱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和谐有序的原则和不干涉个人隐私的原则。

其中,不干涉个人隐私的原则多涉及法制的内容,已经逐渐上升为强制性的规范,将在下一节进行论述。而仁爱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和谐有序的原则要求我们在图片报道中多表现出对人性的重视和尊重,体现图片报道的人文关怀。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也不能随便地举起社会公德的标牌,对摄影记者的《新快报》摄影记者黄巍俊,是一名专门从事公安政法新闻的摄影记者,在2005年警方的一次打击制造贩卖假证件的清查中,警方顺着贩卖假证件的线索,一举打掉制造贩卖假文凭的窝点,在对制造贩卖假文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的时候,意外发生了,犯罪嫌疑人幼小的孩子,在看到双手被反铐着的父亲,双手搂着父亲的脖子放声大哭,面对良心的拷问,面前的父亲到底是一个好父亲还是一个坏父亲,执法中是否可以避免这样的场面,更具有人文关怀地去执法呢?这张照片引发了许多画面以外的思考。

道德要求无限扩大,用过格的或是无理的标准来要求摄影记者个人不可能担负的角色。亚当斯的图片报道作品《枪毙越共》获得了“荷赛”大奖,在领奖时有一位记者责问他:“你为什么不阻止那个人开枪?”亚当斯认为这是他遇见的“最愚蠢的问题”,一个记者能够阻止一场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吗?摄影记者显然不是万能的上帝,在战争、暴乱、种族冲突等场合,摄影记者的生命都难以得到保障,能够拍摄到现场的真实情况,已经是为人们做了这个职业所能做的最大贡献。

第三节法制伦理:图片报道的“格”

在伦理道德的层级中,法律、法规处于较高位置,它高于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表现为人的内在的自律性的遵守不同,法律、法规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伦理要求。在社会规范中,法律、法规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人们必须遵守,如果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必须要接受法律、法规的惩罚。法律、法规的这种强制性要求体现在图片报道伦理中,就是要求图片报道必须把握“度”的原则,不能出“格”,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与图片报道关系较为密切的法律、法规涉及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方面,构成对以上几种权利侵害的行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法。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才能构成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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