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民主恳谈)以怎样的步骤和方式扩展,那些在自由民主社会中十分普遍的关于公共责任的实践事例和理论关怀,在中国都越来越具有适用性了。”(Hsu,S.P.,2009)相形之下,大陆学者关于温岭民主恳谈的林林总总的论述一般表现出更为谨慎的态度。他们都将民主恳谈会的意义做了限定:其民主意义是“增量”性的,直接作用更多在于行政方面;这也许是因为大陆的研究者更加容易意识到改革的风险与可持续性。也正因为如此,他们虽然认为温岭采用了一种低成本、低风险的明智的改革方式——由于不直接冲击既有的权力结构,改革阻力和政治风险大大降低,且调整的利益幅度不是很大,容易为各方接受;但其可持续性仍然值得怀疑。郎友兴认为,政府的权限与大众参与之间的平衡是“民主恳谈会”可持续的关键。
如果政府感觉到“民主恳谈会”实施下去,会挑战政府的权威与合法性,那么,其前景并不会很乐观(郎友兴,2005)。研究者们的担心不是杞人忧天,与民主恳谈同时获得地方政府创新奖的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步云乡“乡长候选人直选”项目也曾引起广泛的关注,甚至被认为是基层民主向更高层次扩散的前奏。但正当某些地方在直选乡镇长方面跃跃欲试的时候,2006年8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的盛华仁在《求是》上撰文指出,在前两次换届选举中,个别地方采取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的做法,并把这种做法当作扩大基层民主选举干部的一种尝试,这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他要求,在2006年下半年换届选举中,一定要严格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乡镇长,避免类似由选民直选乡镇长的情况再次发生(盛华仁,2006)。
以这三个个案为依据,可推知以下几点: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力量的壮大,加之地方政府有一定的独立性,使得我国至少在地方和局部公共事务治理中拥有了政府和市场主体之外的另一类治理主体,这类拥有“镶嵌自主性”的主体的存在并不以完全独立于政府为条件。第二,政府职能重心转向公共服务,凸显了政府能力的不足,作为公共服务最大的财政支出方,地方政府的能力局限和信息不足问题尤为严重,于是地方政府会不仅容忍、而且主动培育社会力量,造就合作者,以便能用典型的网络合作方式克服不可治理性。第三,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过程中,自主性可能逐渐增强,甚至能够主动促进治理网络的生长。第四,地方政府许可和主导的公民参与行为虽然难以撼动政治制度和权利构架的核心部分,但仍然可以对行政民主和地方行政过程中的决策体制、回应性、责任性有很大的帮助,因此对于地方公共事务管理方式的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7.4.2基于中国经验的治理理论拓展讨论
至此,我们已经清晰地看到,公民社会及公民身份是在参与中发展的,而这种参与如果不触及政治制度的核心层,便可能被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宽容和鼓励,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更是如此。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改革无疑是成就最为突出的领域,而行政体制改革,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结合进行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计划经济是政府采用全能主义方式,对经济社会事务实行全方位管理的肥沃土壤;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具有基础作用,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不再进行具体的干预,私人领域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共空间随之出现,全能主义的经济社会管理方式必然会退出历史舞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已经成为对政府职能的全新界定。2006年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将“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社区建设”、“健全社会组织”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虽然我国的经济体制之外的改革内容始终有局限于行政体制之嫌,但历次行政体制改革也逐渐体现了由规模增减到职能调整的变化趋势。在此前提下,基于合法性和公共服务能力的需要,公民社会及当代社会中的公民的作用空间是完全可能扩大的。中国仍处于发展中阶段,发展中国家通常不完善的市场体制和发育不足的公民社会,也决定了须立足于政府推进治理,将政府转型(如由发展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与公民社会培育、公民身份发展结合起来,将政府职能转变与政府、社会、市场的关系转换结合起来。
另一方面,政府是复杂的,它难以用“国家”概念完全替代,等级结构内部的目标、利益差异也为公民参与提供了一定的可能。因此,发育不足的公民社会以及“现代性”不足的国家,都不能绝对地排除治理;况且不论目前的政治和行政体制完善程度到底如何,我们总归面临着与西方类似的挑战,于是出现与类似于、甚至与西方的治理本质相通的那些治理手段也是必然。当然,差异性也必须得到重视。西方的治理在实践上范围、现实功能上都与当前的中国不可同日而语,而它对于西方传统公共行政理论范式的推进作用也未必能体现在中国。对于治理的“政治进步”功能,我们更应该谨慎地估计,不能忽视治理的中国适用性的限度。目前的中国治理实践虽然不算罕见,但仍然不系统;不过,“不同空间中的参与不是离散的或者孤立的,它提供了一种政治性学习的形式,在参与中获得的经验可以有意无意地向不同的新空间传播扩散。”(Mohan,G.,2007)因此局部的中国的治理实践对于地方和局部的公共行政方式、政府能力建设,以及公民社会进一步成长的作用还是应该得到肯定,治理对“善治”目标的作用也值得期许。治理在当代中国的局限性或许正对应于社会和公民必要的“策略性”。
显然,与治理理论中或多或少的社会中心倾向相对,上述看法更多地着眼于政府,以政府职能和政府能力为中心来考量问题。这样的考量方式几乎必定会招致这样的疑问:本书作者所宣称的治理在中国即使是可能的,也与西方的治理仍然是不相干的。不过,如果我们将治理理论作为一个规范性框架,那么治理更多体现为一种目标状态,在其中,能承担元治理者角色的政府仍然是治理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也即是说,治理中的政府需要恰当的能力,而未经过现代性构建的非西方国家及其政府可能更缺乏这样的能力,这将使治理很难实现我们期望的价值。如果我们将治理理论视为一个解释性框架,那么就必须同意,西方当代治理的制度“基点”也是现代性国家,虽然国家成为治理理论的批评对象,它却也构成治理的发生情境;虽然我们不必坚持治理一定发生于现代性政治-行政制度环境中,但如不能实现现代性国家建构,治理发展的空间终将是非常窘迫的。因此,在不改变治理核心要旨的前提下,须立足于政府讨论非西方国家的治理如何发生、发展、可能的效果,策略性-关系性的分析路径也应该以“结构”为出发点。中国经验对于治理理论的价值首先便在于研究内容和研究路径方面:非西方国家的治理研究需要立足于国家,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其他可能治理主体的能动性;研究重点应在于证明治理的适用性及客观说明其可能效果,尤其是治理在国家建构方面的作用。
更具体地说,对适用性的理论探究基础上的中国经验讨论至少在以下几方面丰富其理论内涵:
第一,市场经济不仅必然包含相对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而且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并存,也内在地需要政府与市场主体之外的第三方治理主体;因此通过经济改革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可能是在非西方国家培育新的治理主体的有效途径。不过,新兴的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及其他可能的治理主体也将嵌入到国家体系中;研究者应充分意识到非西方国家的“转型期”特征,认知丰富的事实,不要因流行概念体系而削足适履,切割事实。这一方面是说,在更接近于威权主义的政治制度和威权统合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下,政府之外的主体必定会表现出对政府的依附性,故而不应以西方的社群主义、多元主义、社会合作主义标准来要求非西方国家的那些治理主体。另一方面则是说,应注意到主体间关系的复杂性,即使那些被认为对某类非西方国家较有解释力的概念体系和分析框架,也要允许“例外”,并解读“例外”的结构性-能动性意义,从中发现治理存在的空间和发展的契机。
第二,在发展中国家,包括政治和行政制度在内的现代性国家的建构是治理的主要目标,而治理又有超越现代性国家及其行政体系的意图,这就注定了国家建构与治理实施之间的张力。在建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应坚持民主、法治、公民社会等现代国家要素的本质规定性,有意地保持张力,让治理推进现代性国家建设;另一方面,仍可以容许各国形成自己的民主、法治、公民社会模式,缓解治理与国家建构之间的过度紧张关系。故而我们可不再认为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必然存在对抗关系,而以其他标准衡量一国的公民社会存在与否;同样地,西方的公共行政学学者和政治学学者一般已经不再对政治和行政进行刻意的分离,但在中国,为了治理能顺利嵌套于现行政治体制中,仍然有必要为治理设限,使之专注于较微观具体的行政体制和一般公共事务,避免与政治体制的直接对抗。而且,我们不宜突出治理固定模式和终极目标,而要强调治理状况的相对改善。如同Grindle(2004)指出的那样,发展中国家治理改革不仅要说明什么是“必须做的”,也要说明“应该先做什么,随后再做什么”;“足够好的治理”需要我们确切地理解制度演化和国家能力,懂得在这个世界中权衡并找到优先的东西,不要试图毕其功于一役。
既然我们将国家建构视为非西方的发展中国家治理的首要任务,那么所作出的选择就必须体现出策略性、能动性和阶段性。
第三,正是由于现代性国家构建远未完成,我们不能轻言国家空心化;如果失去了民族国家的依托,治理的推行是不可想象的。欧盟的一体化确实伴随着明显的国家空心化,但欧盟国家的融合是以经济发展水平、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的可比性为条件的。即使这样,政治一体化在欧洲仍是是一个敏感话题;西欧和北欧的“老欧盟国家”大多对政治一体化有较明显诉求,2004年后加入的“新欧盟国家”,其国民虽也希望经济上融入欧盟,但相当多的公民不愿放弃本国的政治独立性。民族国家过快被削弱,可能加剧社会的分裂,而分裂的社会既无法承载治理,也无法走向善治。不过,在全球化时代,存在以全球治理带动国别治理的可能。发展中国家如同西方发达国家一样,面临着共时性的治理困境,如环境保护、老龄化、经济全球化等;推进发展中国家治理时,应凸现这样的共时性特点,发挥发达国家治理转型中微观实践的“示范效应”,以期对发展中国家类似实践产生积极影响,促进政策扩散。而许多共时性问题又需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西方与非西方合作解决,因此加强国际合作和制衡机制可望对发展中国家的治理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四,在针对非西方、发展中国家的治理理论研究中,应避免公民社会匡正政治行政制度、(好的)政治和行政制度又支持公民社会充分发育的逻辑循环,“策略性-关系性”分析路径应得到充分重视。这就是说,在研究中,研究者应更加重视基于具体水平、具体项目的研究,但又不宜将研究纯粹限定于技术性方面,而要重视建立“规则空隙之间的那些制度安排”,且保留对局部治理促进政府、社会及市场关系调整的可能性的关怀。因多层次的治理机制才能对官僚体制整体产生某种程度的替代和匡正作用,故而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研究者还需注意采用策略性-关系性分析路径探讨非西方国家多层次治理机制的形成的可能性。
概而言之,中国的经验对治理理论的拓展作用在于,说明了非西方背景下的治理是否可能、如何可能、功能何在;同时,中国经验还启示着非西方治理研究中必要的新思维方法。
以上论点与治理理论的既有论断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矛盾;这些论点与其说是对既有论断的批评,不如说通过提出补充性知识使得治理理论更加具有普遍意义——科学原理应该是普遍的。而且,这些论点既是对解决治理与善治(及善政)概念之间的尴尬关系的尝试,也是试图在解释和弥合Chhotray和Stoker所称的“差异性”与“一致性”的某种努力。但须指出,治理理论似乎可以无所不在,但却绝非无所不能;在发展中国家抑或发达国家,治理理论的解释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更多地体现在制度的温和演进过程中。尤其在某些发展中国家,弱小的、有时是分裂的社会,很难有效、迅速地在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新的组合方式中担当起角色,更难克服原有制度的某些本质弱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