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高职生参军入伍
高职生参军入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校读书时参军入伍;另一种是毕业后到部队工作入伍。
一、参军入伍的基本条件
1.在校学生参军入伍的条件
(1)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自愿入伍、政治合格、身体合格。
(2)男生为二年级以上,年龄在22周岁以内;女生年龄在20周岁以内。
2.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的条件
(1)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任务非定向应届毕业生,自考、成教、定向、委培、预科、专升本及军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不属接受范围。
(2)学习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并获得相关毕业证书。
(3)高职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3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
(4)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检标准。但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毕业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视力条件可适当降低。
二、高职毕业生参军享受的职级待遇
(1)和多数地方单位一样,军队对接收的高职毕业生也实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
(2)见习锻炼期满后,部队将按照毕业生所从事的岗位性质及有关规定下达任职、授衔命令。在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享受与同期入军事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的待遇,即大学毕业生可定为排职、少尉军衔,如在上学前有工作经历,将另行考虑。
(3)高职毕业生的军龄从被通知报到之日算起。
(4)军队鼓励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毕业生倘若到边远艰苦地区部队或指挥岗位工作,可以不实行见习期,自批准入伍之日起确定职级和军衔。
(5)对于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军队实行轮换制度。工作满5年以后,可根据需要优先调整到内地或驻地条件较好的部队工作。
高职毕业生应自觉学习《兵役法》、《国防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积极响应祖国的号召,履行兵役义务,为保卫祖国踊跃报名应征。
三、参军入伍的有关政策规定
1.在校学生参军入伍的政策规定
(1)妥善安排学业。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2)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3)退役后的复学安排。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力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读;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生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为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后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
安字18号)执行。
(4)有关优待安置政策。各地要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5)入伍后的培养使用。兵役机关在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去向时,要尽可能地将他们安排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满足部队建设需要。在校大学生加入部队后,部队要结合他们的特点,积极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既要支持和保护他们的参军热情,又要对他们进行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尽快实现由普通大学生向合格军人的转变。要根据大学生知识面广、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特点,尽量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习技术、选拔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2.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优待政策
(1)对地方学习期间已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的硕士以上研究生,可视情况高定一个工资档次或职务(技术)等级。
(2)对接受入伍的研究生,部队将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个人愿望,在接受入伍的当年,妥善解决其住房、家属随军与就业、子女入托等问题。其中,凡接受对象的配偶符合特招入伍条件的,可特招入伍。
(3)西藏部队干部工资收入约为内地部队的2.5倍。对自愿在西藏工作5年以上的本科生,可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硕士、博士生可高定一个技术或职务等级。
(4)凡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5年,且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可视情况在军区范围内,调整交流到内地工作。
(5)驻藏部队干部,每年可享受两个月以上的探亲假。
3.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后的有关情况
(1)岗前培训。入伍毕业生均要接受为期半年或一年的军政训练,完成从一名青年学生到一名军校学员进而向一名军队干部的转变。
(2)军龄起算及服役时间。军龄从毕业当年6月30日起算。除组织安排或经批准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3)工作安排。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和岗前培训专业,安排到作战部队、军以上机关直属单位、医院(疗养院)、人武部、科研机构、院校及训练机构、仓库、军代表室等单位。担任初级指挥官或专业技术干部,从事行政指挥或专业技术工作。此后,有的干部将按规定进行换岗锻炼,以提高其综合素质。
(4)见习期。第一任职为技术岗位的,要实行一年见习期,第一任职担任初级指挥军官或到西藏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或获得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
(5)军队干部待遇。
①职级待遇。地方大学生入伍即为军队干部。其职称、军衔、住房分配等,与同期入军事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一般博士生定位正营职(专业技术10级)、授予少校军衔(文职6级),硕士生定为正连职(专业技术12级)、授予上尉军衔(文职7级),本科生定为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授予中尉军衔(文职8级)。
②工资。军队干部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军队干部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年终,经考核称职的军队干部,还要增发1个月的奖励工资。上学前有工作经历的研究生,工作时间及在校学习时间计入工龄。
③医疗及保险。军队干部享受公费医疗和军人保险待遇。
④住房。军队干部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队干部按照规定租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按月基本工资的40.94%逐月累积,住房补贴从入地方大学当年开始计算)和优惠待遇。研究生入伍后,用人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会给予较大倾斜。
⑤休假。军队干部享受休假待遇。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每年可探亲一次,假期30~40天;未婚干部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30天;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四年可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干部平时每年均可以休假,休假时间为20~30天。休假和探亲一年内只享受一项。驻藏部队干部,每年可享受两个月以上的探亲假。
⑥家属随军、就业及子女安置。军队干部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军队干部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
⑦继续教育(含考取研究生)。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当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刚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部队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的在职表现情况,鼓励干部自学提高,或按照部队有关规定报考研究生带薪读研(一般要工作满2年以上),提升学历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