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由单位、个体经营户或个人提出申请,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而且见票即付,具有信誉高、支付功能强等特点,主要适用于同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款项的结算,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均可使用。
1.银行本票的种类。
(1)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一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票面规格、颜色和格式并统一印制。定额银行本票包括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四种面额。签发定额银行本票时,应按照《银行本票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收款人名称,用大写填写签发日期。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然后在本票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和经办、复核人员名章,后再将本票第一联连同《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一并交给申请人用于“转账”或“提现”。
8厘米×22.5厘米,正联17厘米(专用水印纸黑油墨)
(2)不定额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卡片,第二联为银行本票正本(见表3‐13)。签发银行在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时,同样应按照《银行本票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收款人名称,用大写填写签发日期。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然后在本票第二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和经办、复核人员名章,用总行统一订制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大写金额后端压印本票金额,然后将本票第二联连同《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一并交给申请人用于“转账”或“提现”。
2.本票结算的主要规定。
(1)签发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在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六项为签发银行本票时的必须记载事项,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也是银行本票记载的内容,与必须记载事项的区别是: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本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本票本身的效力,可依法律规定推定。这些相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非法定事项的记载: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该票据项下的有关单证的名称及号码、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等。
(2)银行本票的用途。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但需注意: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予签发现金银行本票,也就是说,只有当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才能申请银行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未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两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4)银行本票只办理全额结算,多余款项可采用支票或现金的方式退回付款单位。
(5)银行本票的审核。收款人收到银行本票后,应注意审查下列事项:收款人是否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的出票金额是否为压数机压印,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若更改即为无效票,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员签章证明。审核无误后,应该在提示付款时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同时填写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交银行办理进账手续。
(6)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银行本票的持有人转让本票,应在本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背书,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注明背书日期,在下一“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受票单位名称,之后将银行本票直接交给被背书单位,同时向被背书单位交验有关证件,以便被背书单位查验。被背书单位对收受的银行本票应认真进行审查,其审查内容与收款单位审查内容基本相同。按照规定,银行本票的背书必须连续,也就是说银行本票上的任意一个被背书人就是紧随其后的背书人,并连续不断。如果本票的签发人在本票的正面注有“不准转让”字样,则该本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也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准转让”,以禁止本票背书转让后再转让。
如果收款单位收受银行本票之后,不准备立即到银行办理进账手续,而是准备背书转让,用来支付款项或偿还债务,则应在取得银行本票时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款单位将收受的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时,应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如果用收受的银行本票购买物资,则按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在途物资(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如果用收受的银行本票偿还债务,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收款人可以在票据交换区域内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除注有“不准转让”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外,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不得背书转让。
(7)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单位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3.银行本票遗失的处理。只有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遗失,才能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持票人应该在提示付款时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同时填写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交银行办理进账手续,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付款。
5.银行本票业务的办理。
(1)申请人(付款方)。付款单位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时,①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的《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一联为回单,第二联为转账借方凭证,第三联为转账贷方凭证),详细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等各项内容。如申请人在签发银行开立账户的,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若缴现办理的,则注销第二联)。
个体经营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本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金额。《银行本票申请书》的格式由人民银行各省市分行确定和印制。②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审查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付款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签发银行直接从其账户划拨款项;付款人用现金办理本票的,签发银行直接收取现金。银行按照规定收取办理银行本票的手续费,其收取的办法与票款相同。银行办妥票款和手续费收取手续后,即签发银行本票。付款方(申请人)取得银行本票时,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银行本票申请书》
回单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对于银行按规定收取的办理银行本票手续费,付款单位应当根据银行的相应收费单据,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③采购所需物资。④交付银行本票,因银行本票只办理全额结算,若应付金额小于银行本票票面金额,则应由收款方以现金(付款方开给收现收据)或支票(付款方按支票进账方式办理进账手续)的形式退回差额款项,付款方(申请人)根据收款人交付的发票等有关单据,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固定资产”、“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
(2)收款人(持票人)。收到银行本票时,因银行本票只办理全额结算,若应收金额小于银行本票票面金额,则应由收款方以现金(取得付款方开给的收现收据)或支票的形式退回差额款项。⑤持票人应该在提示付款时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同时填写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交银行办理进账手续。⑥取得银行加盖戳记的“进账单”,以“进账单”收账通知联及其他有关凭证记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或“营业外收入”等科目。⑦银行间划转款项。
6.银行本票结算业务核算举例。
(1)公司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银行受理签发500000元的银行本票。公司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回单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2)公司采购员持上述银行本票至华诚汽贸公司购买轿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为4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000元,价税合计为468000元,差额款32000元,当即收到华诚汽贸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一张,已办妥进账手续。公司根据发票账单及“进账单”收账通知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32000
固定资产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500000
注:200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制,这样,购置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同库存商品,即在取得增值税票时,增值税应作进项税额处理,下同。
(3)公司有一张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没有使用,企业填制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交银行要求办理退款,银行同意受理。公司根据“进账单”收账通知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50000
(4)公司向杭州市百货大楼销售彩电50台,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价税合计为234000元,收到市百货大楼交来的一张银行本票,金额为250000元,差额款16000元,当即签发转账支票,250000元的银行本票已办理进账手续。公司根据发票账单、支票存根及“进账单”收账通知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2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银行存款16000
[若意图背书转让的,则取得银行本票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2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银行存款16000]
(三)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由单位、个体经营户或个人提出申请,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1.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为四联单,第一联卡片,由出票银行留存;第二联汇票,付款时作收款方的开户银行借方凭证附件;第三联解讫通知,付款时由收款方的开户银行加盖转讫章随同联行借方报单寄出票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由出票银行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便可持此两联银行汇票办理支付结算或支取现金,两者缺一不可;第四联作为款项收账通知,出票银行将银行汇票金额结算后将此联交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