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发展措施。无论在指导思想、基本内容,还是在宪法规范及内容结构上,这部宪法都超越了前几部宪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宪法的修改
1982年以后,我国进入了全面改革开放时期,社会关系变化剧烈且频繁,为使宪法适应时代的变化,使宪法能积极地推进社会的发展,1982年宪法颁布实行至今,全国人大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四次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两条宪法修正案。第1条修正案是对宪法原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2条修正案修改了原宪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2月14日,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向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3条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序言第七段增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并将原来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改为“富强、民主、文明”;序言第十段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将“国营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将“农村人民公社、农村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将原宪法第10条有关计划经济的规定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每届任期由原来的三年改为五年。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五届全国代表大会,这次会议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对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21世纪作了全面的规划,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形势的发展要求对宪法相应作出必要的修改。199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向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同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2条至第17条宪法修正案。这次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在序言中将邓小平理论明确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2)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总纲第5条。(3)在《宪法》第6条增加1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将宪法第8条第1款中“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在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6)将宪法第28条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进一步发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8条至第31条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内容是:(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将宪法第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1条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4)增加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5)在宪法第14条增加1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6)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7)将宪法第59条第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8)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9)将宪法第81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10)把乡镇人大的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11)在最后一章中增加“国歌”的规定。
1982年宪法与时俱进,经过四次部分修改,及时确认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保护,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有利于宪法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以说,现行宪法是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六、我国宪法发展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宪法交流的开放性,我国宪法发展呈现出较为明确的走向,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权的配置与行使要接受更多的限制
在计划经济下,国家和社会的一切大小事情都需要政府来计划、分配,政府甚至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所以政府行政权力强大是自然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政府的职能必须有所改变。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是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存在,政府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和主要通过法律和行政指导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以政府行政权力客观上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司法独立成为共识,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和加强
一方面,市场经济的确立,各种民商事经济纠纷增多,客观上需要审判权的扩大和加强。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也使得法院的审判权得到充实和强化。
(三)政党关系将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该修正案以最高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的政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