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机会主义是指个人可能违反一切合约,谋取自己最大利益的行为倾向。威廉姆森假设,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尽最大能力保护和增加自己的利益,自利且不惜损人,就会损人利己,这就是机会主义。因此,无论是人还是组织都具有机会主义的本性,这就增加了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影响了市场的效率。机会主义的存在是交易成本产生的根源。(卢现祥,2003)交易成本理论并非假设所有的社会行为者都有投机主义倾向,只是有些人会表现出投机行为,但要在事前确认投机行为者有困难并耗费成本,而在事后才发觉,使组织蒙受损失。投机主义与资产专属性有关。所谓资产专属性是指“在不牺牲其生产价值的前提下,某项资产能够被重新配置于其他替代用途或是被替代使用者重新调配使用的程度。这与沉淀成本的概念有关。但是,只有在非完全缔约的背景中,资产专用性的全部衍生后果才逐渐变得明显,而在提出交易成本之前的时期,这些后果却没有被认识到”。在资产具有专属性的情况下,为防范另一方的投机行为,就会产生防卫成本。在交易成本理论的原始概念中,因为需要预防投机主义,评价问题产生,因而产生衡量成本。
张五常是交易成本理论的又一位代表人物。在张五常看来,市场和企业在本质上都是契约,两者的边界具有模糊性。不仅企业关系可看成市场交易,而且市场交易也可看成企业关系,两者的区别仅在于企业交易的是生产要素,市场交易的是产品,两者具有替代性。如果中间产品市场的交易成本低于要素市场的交易成本,要素所有者就会通过某种契约安排的方式将要素使用权让渡给代理人或企业家,企业就是这种让渡的结果,其本质是用要素市场代替中间产品市场,替代的程度和范围取决于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费用的比较。
三、制度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制度分析逐渐成了当代经济学的一种主流意识。
在英文中,system 与institution都可以理解为制度,但两者在词意上又存在一些差别,如system有系统、体系、体制、秩序、规律、方法等含义,而institution则有公共机构、协会、学院等含义。一般认为system侧重于宏观的、有关社会整体的或抽象意义的制度体系,而institution则指相对微观的、具体的制度。需要说明的是,西方经济学中的制度都使用institution,而不用system,制度经济学在西方世界也被称为institutional economics。
(一)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对制度的理解
A.英格尔斯认为,角色是社会地位的动态表现,是模式化的社会行为。
[美]奥利弗·威廉姆森着,王健等译:《治理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4 8围绕着某个中心活动或社会需要而组成更为复杂的角色结构可以被聚集为制度。英格尔斯所说的角色结构的聚集,含有人们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的体系的意思。亨廷顿则认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类似地,日本学者横山宁夫认为,广义的制度与制度性文化大致相同,“是个人的行为受到来自主体以外的约束,并对个人的理念像给予一定框框似的,是一种‘规范性的文化’。”“社会规范和制度对人们的行为指出一定的方向,形成一定的样式。”
一些国内学者认为,社会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中围绕着一定目标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郑杭生,1987)也有人认为,制度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和创造出来的决定人们行为的文化现象,除了包括法律规章形态的制度外,还包括诸如风俗、习惯、道德等在内的非法律规章形态的规范。(陈颐,1988)
(二)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定义
凡勃伦把制度定义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康芒斯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为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或标准,或者更通俗地说,制度就是在一定社会范围内(也许是全社会范围内)每个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或规范。
制度——三种类型的交易(指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合在一起成为经济研究上的一个较大的单位,根据英美惯例,这叫做运行中的机构。这种运行中的机构,有业务规则使得它们运转不停;这种组织,从家庭、公司、工会、同业协会,直到国家本身,我们称为制度。
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
丹尼尔·W.布罗姆利认为,制度是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这些权利和义务有些是无条件的,只依靠任何契约(不是虚构的“社会契约”);另一些是通过建立契约自动获得的。对双方都承认的行为准则,有些契约是明示的,有些契约是默认的。契约可能关系到不同数量的物品、服务、货币或权力的交换。这样一个制度系统可以或多或少用法律用语等效地描述成在起作用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丹尼尔·W.布罗姆利,1996)
新制度经济学普遍接受的是诺斯对制度的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制度是构建人类相互行为的人为设定的约束。制度包括正式规则,如宪法、规章等;非正式规则,如习惯和道德约束等,以及它们的实施特征。诺斯还说过:“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诺斯在其《论制度》一文中认为:“制度是为人类设计的,构造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
(三)博弈论的制度定义
着名的博弈论经济学家肖特关于制度的定义参照了一位当代哲学家刘易斯对惯例的定义:
在一人口群体P中,当其中的成员在一重复出现的境势S 下,作为当事人常规性(regularity)的R 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而成为人口P 中的共同知识时,它才成为一种惯例:①每个人都遵同(conform)R;②每个人都预计到他人会遵同R;并且③因为S是一个协调问题,而一致遵同R又是S中的一种协调均衡,在他人遵同R的条件下每个人又乐意遵同它。
肖特给制度定义如下:
在一人口群体P中,当其中的成员在一重复出现的境势T 下,作为当事人常规性的R 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而成为人口P 中的共同知识时,它才成为一种制度:①每个人都遵同R;②每个人都预计他人会遵同R;并且③因为T 是一个协调问题,而一致遵同又是T 中的一种协调均衡,或者在他人遵同R 的条件下每个人又乐意遵同它,或者④如果任何一个人偏离R,人们知道其他人当中的一些或全部将也会偏离,在反复出现的博弈中T采用偏离的策略的利益对于所有当事人来说都要比与R相对应的利益低。
韦森在《经济学与哲学:制度分析的哲学基础》一书中比较了刘易斯与肖特的定义后指出,肖特对社会制度的定义,无非是对刘易斯的“惯例定义”加了一个多人协调博弈尤其是重复囚犯困境博弈中的“帕雷托条件”。这实际上意味着对市场博弈局中人的一种行动的(潜)规则约束。(韦森,2005)
基于以上认识,韦森将制度理解为一个从个人的习惯→群体的习俗→习俗中硬化出来的惯例规则→制度的过程。他认为,当个人的习惯、群体的习俗和作为非正式约束的惯例经过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过程变为制度时,制度本身显现为一种正式的规则和正式的约束。但这决非意味着习惯、习俗和惯例一旦进入制度之中就失去了其作为一种秩序(包括博弈均衡)、一种事态、一种情形、一种状态以及一种非正式约束的自身。相反,它们均潜含于作为正式规则和规则体系而显在的制度之中,与外显的规则同构在一起。制序包括显性的正式规则调节下的秩序即制度,也包括由隐性的非正式约束所调节着其他秩序即惯例。制度具有(正式)博弈规则和结构安排的两重性,且两者是不可分割地融合在一起的。同样,惯例也具有(非正式)规则和结构安排两重性。
(韦森,2005)
文化属于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从历史来看,在正式制度设立之前,人们之间的关系主要靠非正式制度来维持,即使在现代社会,正式制度也只占整个制度很少的一部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仍然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非正式制度的产生减少了衡量和实施成本,使交换得以发生。
但是,非正式制度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没有正式制度,缺乏强制性的非正式制度就会提高实施成本,从而使复杂的交换不能发生。(段晓锋,1998)本书认为,制度是指约束个人和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系列共同的规则、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换句话说,制度就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或共同认可的模式。从制度存在的形式来看,制度包括各种正式的、成文的制度,以及各种以习俗、惯例和规约存在的非正式制度。
第二节 文化、交易成本与制度的相互关系
交易成本决定制度形成与变迁,好的制度设计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在制度变迁中,诺斯引入了意识形态对制度的作用,开启了制度变迁理论新的视野。文化、交易成本与制度的交互影响使得制度变迁这个动态系统迷离扑朔,极其复杂。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文化与意识形态对制度的影响正在日益受到重视。
一、诺斯的观点
威廉姆森通过有限理性和不确定性等解释了交易成本与制度设计,但他的理论属比较静态的分析,缺乏动态分析。诺斯早期主要关心整个经济体系的交易成本对绩效(或经济增长)的影响。通过经济史的研究,他发现不同的产权制度决定了一国经济的兴衰。在建立一个新制度主义的国家理论过程中,诺斯逐步感觉到有必要把科斯等人建立的制度分析框架动态化。将产权理论与制度变迁结合是诺斯的一大理论贡献。诺斯认为,科斯等人创立的产权理论有助于解释人类历史上交易成本的降低和经济组织形式的替换。根据产权理论,在现存技术、信息成本和未来不确定因素的约束下,在充满稀缺和竞争的世界里,解决问题的成本最小的产权形式将是有效率的。竞争将使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替代无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为此,人类在为不断降低交易成本而努力着。有效率的产权应是竞争性的或排他性的,为此,必须对产权进行明确的界定,这有助于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并从而降低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否则,将导致交易或契约安排的减少。
诺斯区分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制度和组织,进而把经济活动过程看做各种组织作为各级行动团体从事制度变迁的过程。如果政府作为行动团体,则制度变迁是强制性的;如果其他非政府组织作为行动团体,则制度变迁是诱致性的;作为第一行动团体的行动结果会影响到后续行动团体的制度创新;在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会出现。
在《交易成本、制度和经济史》中,诺斯强调了一个制度框架依赖于我们必须加以探索的三个基本假设:第一,个人主义行为假设;第二,规定和实施构成契约基础的规则成本很高的假设;第三,意识形态修正最大化行为的假设。
诺斯认为规定和实施构成制度基础的契约规则是耗费巨大的。测定成本构成了契约安排高昂耗费的第一部分。诺斯以一个购买柑橘以获得橘汁的简单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我真正想买的是具有酸味和确定数量维生素C 的橘汁,橘汁的数量、酸味和维生素C 是所有价值的属性,但单独测定这些属性是费用高昂的。替代方式是,我们按数量或重量购买柑橘,并且对于我们真正想要寻找的东西来说,代用品是很少的。从这一角度讲,任何有价值的属性测定都是太昂贵了,以致不能准确地测定。这样,由于不能测定它,我们就要浪费一些收入。当我们从柑橘转到更复杂的商品,诸如汽车或医疗设施时,有价值的属性明显扩大。就这些属性不能被精确测定而言,交换的参与者都有机会从中获利。因而契约要做的是,尽可能精确地规定交换过程中所包含的价值属性。但是只要这些属性中一部分没有精确的测定,我们描绘过的问题就会连续发生。如5 2果说测定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属性是困难的,作为本主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问题甚至更严重。委托人试图以这样一种方式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以便完成或执行他从贸易中获得财富的目标,在代理人不完全受到约束的情况下,他可能欺骗、偷懒或做其他可能有利于他自己但肯定不利于委托人的活动。约束代理人的问题和在契约中多方面地测量代理人产量的昂贵成本,从根本上把代理人置于两难困境,决定了处理等级制度的上下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