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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合同法概述(4)

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认真总结了中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广泛地借鉴和吸收了国际上合同立法和司法的成功经验,尽量采用反映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注意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相一致,从而使我国合同法贯穿了既反映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系列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由地确立、变更和终止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受外部的非法干预。我国合同法表述为合同自愿原则,即《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自由原则来源于私法意思自治原则,所谓私法自治是指在私人领域活动的个人有权根据个人的判断自主作出决定,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因为私法领域的民事活动,除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他人不得随意干涉。而合同自由原则不仅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最突出的体现,而且也集中体现了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商品交换的本质要求是商品交换者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商品经济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利,鼓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和判断去自主地从事各种交易行为,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而市场主体的交易越活跃,交易越频繁,市场经济就越繁荣,从而使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不断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所以,在市场经济中,个人意志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其意志是自由的。这种意志自由体现在合同领域就是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和灵魂,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

(一)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任何人均不承担必须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合同自由原则最基本的含义,也是当事人享有其他方面合同自由的前提。

(二)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建立合同关系。在市场交易中,选择不同的交易对象,会得到不同的交易结果。当事人有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自由地参加市场活动,自由地进行市场竞争。

但此类自由的实现须以完备的市场竞争机制为前提,如果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这种自由也很难实现。

(三)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由地决定合同的条款。这是合同自由的最重要的内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决定合同订哪些条款,不订哪些条款,只要其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就应承认其有效。即使合同条款对当事人一方是不公平的,只要是其自愿接受而不是被胁迫、欺骗或乘人之危的,他人也不能强行加以改变。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排除或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范,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

(四)当事人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和解除合同关系。合同订立后,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也可以解除合同关系,只要这种变更和解除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法律亦应承认其有效。

(五)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合同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只要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的,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六)当事人有选择合同补救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釆取何种补救方式或约定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在发生合同纠纷,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当然,合同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当事人从事的合同行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诚实守信,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但合同无效,对违法者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经济上互利互惠的目的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反映了合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主体平等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民法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以平等的个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合同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自然也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的。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所有的组织和个人,一旦进入合同关系,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当事人只有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或者所从事的行业的区别,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和被命令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不论是组织或是个人,也不论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即使是政府管理部门,一旦进入商品交易关系,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其与合同相对方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二)当事人适用法律上平等

当事人平等地适用合同法,决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参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同样的合同规则,而不应当有任何差别待遇。任何一方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自愿协商,达成一致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种合意是当事人自愿和充分协商的结果,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平等之间无强制,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所以,平等就意味着自愿,如果当事人一方是不自愿的,也就谈不上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

三、公平原则

公平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配置是公正合理的。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体平衡,一方给付与另一方的对待给付具有等值性,对风险的负担要合理。《合同法》第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合同正义原则的体现,与合同自由原则密不可分,两者相辅相成。在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不仅应该强调合同自由,而且应该强调合同正义和利益公平。因为强调合同自由并不能完全解决利益分配的公平问题,在现代的市场竞争中,消费者与大企业之间,打工者与雇主之间,不可能有完全的合同自由。一个农村的打工者,迫于生计往往不得不接受雇主的不平等条约。

因此,合同自由只是解决了形式正义,并未完全解决实质正义。合同法在确认合同自由原则的同规定公平原则,正是为了保证实现社会正义。

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即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同亦应承担义务,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这就要求当事人一方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所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同,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无偿占有他方的财产,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订立合同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双方都有权通过合同来取得自己所期待的利益,实现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用胁迫、欺诈等手段来剥夺对方这种期待利益,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对方的这种利益。在法律或合同对价金、收费标准缺乏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应本着公平的原则来协商确定,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依据公平的原则作出裁定。如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显失公平的,可以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三)根据公平原则来分配风险负担和确定违约责任

对合同风险的负担应本着公平的原则来分配,在发生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判断,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风险负担不公平,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地分配各自的风险负担。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诚实、讲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但这种自我发展是在当事人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去实现的,即所谓“诚实生活,毋害他人”。所以,民法将诚信作为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之间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以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样,诚信原则也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

作为交易的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做到恪守承诺,讲究信用,诚实不欺,以信为本,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谋求自己的不正当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使交易正常进行,并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

诚实信用本是一项道德准则,民法及合同法将其法律技术化而成为一项法律原则,并且成为民法特别是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也称为“帝王规则”。法律确认诚信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使诚实信用成为一条强制性规范和一项法定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诚信义务的履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样应承担法律责任。同,由于诚信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所涵盖的范围极大,且可因社会的变迁而赋予新的意义,所以,将其确认为法律原则以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当对市场主体的活动无法以具体的法条进行规制,则可以以诚信原则来评价和规范。

诚信原则应当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内容包括:

1.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根据诚信原则,负有忠实、守信,遵守允诺、相互照顾、协助和保密等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或披露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即所谓先契约义务。如果一方违背根据诚信原则产生先契约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除了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外,应按照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通知、协助、照顾和保密等各种附随义务。特别是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按照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3.合同关系终止后,虽然在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合同义务,但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仍应承担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所谓后契约义务。如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掌握另一方有关商业秘密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其他人披露,也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4.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当事人对合同文字理解不同,发生争议,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按照诚信原则,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合同作出正确的解释,以解决合同纠纷。

五、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必须合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存在违法的情形,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7条对合同的合法性原则作出了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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