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和小王是一对邻居,平常关系很好。小李在外做生意,有时经常不在家。有一天,小李又外出做生意的时候,小李的父亲突然患了急病,小李的母亲急忙找小王来帮忙将李大爷送到了医院。到了医院之后,医院诊断认为李大爷患了急性盲肠炎,需要立刻动手术。但是李大妈因为着急没有带钱,于是小王就为李大爷垫付了手术费加上住院费等等一共2000多元。手术结束之后,医院又为李大爷作了身体检查,发现李大爷还同时患有心肌梗塞等病,需要住院治疗。因为小李不在家,李大妈又拿不出那么多费用,小王心想反正都已经垫了2000了,加上又是邻居,大家之间的关系很好,于是就为李大爷又垫付了一笔住院费用,两次加起来总共20000多元。李大妈写了一张借条给小王,上面注明了等小李一个月之后回来立即还款。
然而过了一个月之后,小李还没有回来。小王因为结婚急需用钱,就上门找李大妈要求还款。但是李大妈以小李还没回来,没有钱还款为由,拒绝了小王的还款要求。小王没有办法,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大妈立刻偿还自己的欠款。
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李大妈并未到现场。最终法庭在李大妈缺席的情况下审理了此案,判决李大妈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欠款。而在执行的过程中,李大妈表示,自己已经偿还了小王的部分欠款,并且还出具了小王亲自写的收条。因此李大妈认为,这部分欠款应当扣除。于是她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将这部分欠款扣除。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李大妈起诉小王一案与小王起诉李大妈一案在案件事实上属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最终驳回了李大妈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当事人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在民事诉讼当中,“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要包含两个意思:第一,对于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重新起诉。第二,一个案件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向法院起诉。
在本案当中,李大妈和小王的起诉,其诉讼内容都是关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小王的起诉在前,并且已经由法院作出了判决,正在执行。也就是说判决已经生效。这时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李大妈是不能够再就这一争议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案件,当事人再起诉的,按照申诉处理。申诉即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处理有误,提出相应的理由,请求法院重新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在本案当中,李大妈如果认为自己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应该对前面小王的起诉案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认为之前法院的判决有错误,提请法院再审,而不能够再重新以起诉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