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张先生因为工作需要,经朋友介绍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先生在北京市郊区的一套二手房。房子购买之后不到半年时间,由于这一片新建了地铁站等相关的交通设施,房价突然猛涨,原本价值40万元的房子,一下增值到了70多万元。眼看着这么短的时间里房价就翻了将近一倍,李先生感到十分后悔,并因此动起了撤销合同的想法。正因为如此,李先生在张先生已经交付全部房款之后,迟迟不肯给对方办理产权过户。他对张先生声称,自己的房子是单位2004年分配的,他和单位之间签有协议,如果工作不到5年时间就提前离开的话,公司就有权利将房子收回。张先生表示,李先生在当初卖房时不提此事,现在却突然作出此表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欺诈,自己将向法庭起诉。巧合的是,就在李先生告知张先生此事之后几天,李先生的单位就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表示李先生卖房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要求其将房子退还给单位。根据李先生单位提供的证据,法院支持了其诉求。判决通知书下达之后第二天,李先生就拿着判决书找到了张先生,表示法庭已经宣判,房子必须收回,张先生在此居住了半年,应当支付半年的租金6000多元。面对李先生的做法,张先生十分不满,他拒绝了李先生的要求,并且正式向法院起诉,表示李先生和其单位之间恶意串通,致使自己和李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依法履行,要求其退还自己的购房款40万元,并且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过调查之后认为,李先生在和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明显的欺诈行为,严重违反合同,同时在单位起诉的案件中,他对自己的房产已经出售给张先生的事实也有所隐瞒,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因此法院判决如下:李先生与张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李先生将张先生的40万元购房款全部退还,并且因为自身的违约行为赔偿张先生56万元。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其损失包括正常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本案当中,李先生在出售自己的房产之后,因为自身的原因而希望单方面毁约,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恶意和公司串通,导致他和张先生之间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其行为已经对张先生造成了严重损失。而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明显过错,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本案中,如果李先生按照约定正常履行合同,那么张先生必然将获得房价上涨带来的利益,这部分利益损失应当由李先生予以赔偿。因此法庭要求李先生赔偿张先生56万元的违约损失,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