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结算分保账款时,按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存入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分出业务按约定扣存分入人的保费形成的准备金,它包括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为了反映的存入分保准备金发生情况,应设置“存入保证金”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其借方登记扣存的分保准备金,贷方登记返还的分保准备金,余额在贷方,反映尚未返还的分保准备金。
该科目要求按分入人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①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存入保证金”科目。
②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入保证金”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③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贷记“应付分保账款”
科目。
(3)预收摊回分保赔款的会计处理。
预收摊回分保赔款是指从事再保险分出业务预收的分保赔款。为了反映预收摊回分保赔款情况,应设置“预收赔付款”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其贷方登记预收的分保赔款,借方登记转入的摊回分保赔款,余额在贷方,反映尚未转销的预收分保赔款。该科目要求按分入人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①再保险分出人应在收到再保险接受人预付的摊回分保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赔付款”科目。
②公司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借记“预收赔付款”,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七、分出业务的核算举例
例51 承前例332,2007年6月30日,E保险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对F公司仓库的一批存货进行投保,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即至2008年6月30日,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保费为500万元,保费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经精算后确定,E保险公司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为200万元。同时,E保险公司与H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比例再保险合同,约定H保险公司承担源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风险的40%,发生分保费用5万元。2007年8月5日,由于与F公司相邻的G公司发生意外火灾,并殃及了F公司的仓库,造成所投保的存货大部分毁损。经定损后确认存货毁损80%,金额为4000万元,E保险公司决定全额理赔4000万元。2007年9月25日E保险公司按照上述理赔方案结案,同时收回毁损存货并享有对G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假设毁损存货残值为500万元,估计代位追偿可收回2000万元。
2007年10月存货转让收入为600万元,2007年12月从G保险公司收回补偿1800万元。
E保险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6月30日,按照再保险合同确定分出保费及应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分出保费——企业财产保险200万元
贷:应付分保账款——H公司200万元
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H公司80万元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财产保险80万元
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借:应收分保账款——H公司2万元
贷:摊回分保费用——企业财产保险2万元
2.2007年8月5日,按照再保险合同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H公司1600万元
贷: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企业财产保险1600万元
3.2007年9月25日,结案赔付并收回损余存货及确认代位追偿权:
(1)冲减应收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企业财产保险1600万元
贷: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H公司1600万元
(2)摊回赔付支出:
借:应收分保账款——H公司1600万元
贷:摊回赔付支出——企业财产保险1600万元
(3)收到损余物资:
借:摊回赔付支出——企业财产保险200万元
贷:应收分保账款——H公司200万元
(4)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
借:摊回赔付支出——企业财产保险800万元
贷:应收分保账款——H公司800万元
4.2007年10月,处置损余物资:
借:摊回赔付支出——企业财产保险40万元
贷:应收分保账款——H公司40万元
5.2007年12月,收到代位追偿款:
借:应收分保账款——H公司80万元
贷:摊回赔付支出——企业财产保险80万元
例52 甲保险公司根据2007年第二季度发生的分保业务编制分保账单并寄送乙再保险人。
甲保险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分保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
借:应付分保账款——乙公司300万元
贷:存入保证金——存入分保保证金——乙公司300万元
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
借:存入保证金——存入分保保证金——乙公司250万元
贷:应付分保账款——乙公司250万元
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时:
借:利息支出8万元
贷:应付分保账款——乙公司8万元
结算分保账款时:
借:应付分保账款——乙公司458万元
银行存款827万元
贷:应收分保账款——乙公司1285万元
其中:应付分保账款=500-300+250+8=458(万元)
应收分保账款=1280+5=1285(万元)
例53 A保险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货运险分保合同,采取溢额分保方式,保险公司承保金额5000万元,自留额为1000万元,A公司本月保费800万元,发生赔款600万元,按合约规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理赔资料,B公司向A公司预付了240万元的现金赔款。
分保比例=(5000―1000)÷5000×100%=80%
分出保费=800×80%=640(万元)
摊回分保赔款=600×80%=480(万元)
A保险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按照再保险合同确定分出保费:
借:分出保费——货运险640万元
贷:应付分保账款——B公司640万元
2.收到现金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240万元
贷:预收赔付款——B公司240万元
3.摊回赔款时:
借:应收分保账款——B公司480万元
贷:摊回赔付支出——货运险480万元
同时借:预收赔付款240万元
贷:应收分保账款——B公司240万元
例54 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货运险分保合同,采取超额赔款再保险,分出公司自赔额为300万元,按合约规定甲保险公司提前支付给乙保险公司分出保费200万元,按照超赔合同计算当期分出保费为600万元,实际发生赔款400万元。
甲保险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甲保险公司提前支付给乙保险公司的预付性质的分出保费时:
借:预付分出保费——乙公司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2.按照超赔合同计算当期分出保费时:
借:分出保费——货运险600万元
贷:应付分保账款——乙公司600万元
借:应付分保账款——乙公司200万元
贷:预付分出保费——乙公司200万元
3.摊回分保赔款时:
借:应收分保账款——乙公司100万元
贷:摊回赔付支出——货运险100万元
第五节分入业务的核算
一、分保费收入的核算
1.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一般自签订日起成立,但自合同规定的起期日起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一般情况下,如果再保险分出人信用良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发送分保账单并结算分保往来款项,则意味着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再保险接受人。
(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它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再保险接受人可以在每一会计期间对该期间的分保费收入金额做出合理估计,则应按照估计金额确认当期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
②如果再保险接受人只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才能对分保费收入进行可靠计量,则应当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根据账单标明金额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
2.分保费收入的预估方法
再保险分入业务会计处理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业务数据的间接性、滞后性和不完整性。由于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出人提供账单的滞后性,使再保险接受人在满足分保费收入确认条件当期,通常无法及时收到分出人提供的实际账单,此时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当期分保费收入进行专业、合理的预估。分保费收入的预估通常是由分入保险公司承保人员(underwriter)完成的。分保费收入所依附的再保险合同必须成立。
(1)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的预估方法。
对于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依赖于分出公司的业务规模。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时,直保公司要估计再保险合同的保费(估计保费收入EPI),报告给再保险接受人。承保人以估计保费收入(EPI)为数据基础,结合再保险人自身积累的历史数据、保险行业公开的统计数据、国家公布的相关经济指标数据等,运用自身经验对分保费收入进行估计。再保接受人可在总体基础上采用发展法进行预测,也可以采用按合约逐单进行预测。
(2)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的预估方法。
对于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最终保费收入除依赖于直保公司保费规模之外,还与其损失赔付经验有关。承保人通常以合同中列明的最低保费收入(MDP)作为数据基础进行估计。对于调整保费,按照定价基础进行预估,根据合同规定,按照保费或时间等因素计算调整保费。对于恢复保费,按照合同规定,根据实际发生赔款摊回金额的大小,确定恢复保费的金额。
(3)临时再保险业务分保费收入的预估方法。
对于临时再保险业务,规模一般较小,通常再保险保费都为确定的值;可以逐单对保费进行预估,也可以将风险相似的合同进行合并,然后运用链梯法进行保费预测。
3.分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
对于分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应在“保费收入”科目下按照再保险合同和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包括以下两种:
(1)终期分保费收入预估法。
①采用本方法预估分保费收入,再保险接受人应在再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当期预估并确认该再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能给接受人带来的全部分保费收入,并进而确定属于本会计年度的分保费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②确认分保费收入当年,再保险接受人如有充分证据表明可对该最终保费进行更准确的估计,则应对原预估数据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③该会计年度一旦结束,在以后年度一般不再调整保费数据,除非该业务年度实际收到账单的保费总数大于预估总数时,才将大于的数据计入收到账单当期。
④再保险接受人应在分保费收入相关实际账单基本收到后,根据实际账单累计分保费收入数据调整原预估分保费收入,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⑤若进行终期调整之后,还有分保费收入流入,则再保险接受人应在收到相关账单当期予以确认,分保费收入计入收到账单当期。
⑥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出人提供的实际账单时,在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的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冲减预估分保费收入。
⑦终期分保费收入预估法应用举例。
例55 某再保险合同起期后,预估分保费收入1500万元,预估分保手续费500万元,两者之差为预估应收账款1000万元(假设符合债权、债务抵销条件,下同)。会计处理为:
借:预估分保手续费500万元
预估应收账款1000万元
贷:预估分保费收入1500万元
收到第一期账单,分保费收入200万元,分保赔款20万,分保手续费60万,应收分保账款120万。会计处理为:
借:分保费用60万元
赔付支出20万元
应收分保账款120万元
贷:保费收入200万元
借:预估分保费收入200万元
贷:预估分保手续费60万元
预估应收账款140万元
以后各期收到账单处理与上述步骤相同。
假设在实际账单基本收到后,累计已收到保费1600万元,手续费550万元,则需将业务累计数据与预估数据之间的差额调整到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为:
借:预估分保手续费50万元
预估应收账款50万元
贷:预估分保费收入100万元
在此之后若还有保费:保费10万元,手续费2万元,赔款20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分保费用2万元
赔付支出20万元
贷:保费收入10万元
应付分保账款12万元
(2)账单期分保费收入预估法。
①采用本方法预估分保费收入,再保险接受人应在再保险合同开始生效之日起,按照账单期(一般为按季度)分别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计入账单期损益。